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招标公告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招标公告
为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广南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广政发﹝2009﹞63号)的要求,经广南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举行《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起草的《云南省广南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拟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30分,地点:云南省广南县烟草专卖局一楼会议室。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邀请或依申请选定部分零售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厉害关系人代表、消费者代表等预计30名代表参加。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视报名情况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云南省广南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取传真或现场等方式。报名人应写明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报名地点:云南省广南县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室(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西路1号)。联系人:王媛,联系电话:*******,183*****298,传真:*******。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日17:30分。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云南省广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于2020年12月3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广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同时通知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附件:1.参加《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2.《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稿)
附件1
参加《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名表
所在乡(镇):
姓名 | ? | 身份证号码 | ? | ||||
性别 | ? | 年龄 | ? | 民族 | ? | 学历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 方式 | 手机 | ? | |||
座机 | ? | ||||||
? | |||||||
代表身份 | 1.?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号码)□ 2.申请办证户□ 3.消费者□ 4.其他□ (说明:根据报名人身份在相应的“□”内打“√”;是持证户的,需填写本人许可证号码。) | ||||||
申请原因 | ? |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年月 日
?
附件2
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南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广南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尊重历史、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按需设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相关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距离 100 米(含 100 米)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办理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包括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和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3.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限制标准:
(一)距离限制标准
1.城市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3.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标准
1.机场、客运车车站、客运火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机场、车站、客运火车站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
4.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以上400人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总量+距离限制标准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各类综合性商(农)贸市场设置总量不得超过市场内总商铺的 10%;
各类综合性商(农)贸市场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大型厂矿、
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
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
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
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城市、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且酒店内部具有独立卷烟经营场所,可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不满两年的,不享受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现有零售点设置已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增。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与生活起居混用,不以身份证住址或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
(三)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四)非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等,属于固定的、合法的建筑。
第十四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出入口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
(四)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是指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与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之间的距离进行测量。
(五)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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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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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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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png">(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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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
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 + b + c
****************.png">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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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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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
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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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广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后开始施行。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的《广南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广烟专〔2017〕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广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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