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的质疑答复

关于“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的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南宁图鑫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8-10号裕丰·英伦B1010号? 邮编:530022

联系人:邓图鑫 联系电话:187*****697

授权代表:李惠 联系电话: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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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16时整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予以受理。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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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1: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重新公示招标文件时调整了采购需求一览表、评分原则,代理机构未将修改内容予以书面通知,也没有发布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我司于2020年11月11日对项目名称: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623-KLZB)提交了质疑函,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关于“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623-KLZB)”的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内容标明:“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我司尚有投诉的权利;

然而“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623-KLZB)”公示后变更为:“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实则为同一项目,在质疑投诉期内,虽然重新发布了预公示,但代理机构未对修改内容以及质疑书面通知,并且发布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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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1答复:贵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对项目名称: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623-KLZB)提交的质疑函中对该项目未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公告和评分标准等内容提出质疑,我公司与采购人重新审核招标文件,决定调整招标文件内容。由于该项目已在政采云系统发布了正式公告,无法再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公告,且招标文件需要调整的内容较多,故在政采云发布了终止公告,重新备案。我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对贵公司的质疑答复中也回复了该项目将调整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参数和评分标准,重新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贵公司可上原公告发布的媒体查询。贵公司如对新发布的“玉林市公安局多功能执法办案中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1-000713-KLZB)招标文件预公示”有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递交有效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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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2:

评分标准:演示分

对智能办案区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随身物品信息登记、尿检操作、数据对接进入警综平台等功能演示成功得5分,不成功得0分;对案卷管理信息系统案管中心可以获取案件信息,显示大屏上进行预警提示等功能演示成功得5分,不成功得0分;对涉案物证管理信息系统待入库财物获取,涉案物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警综平台获取案件涉案财物物品清单,在涉案物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物品清单,未入库的物品进行查询并生成待入库记录,演示成功得5分,不成功得0分。

说明:此演示为证明投标人在经验、技术能力上能满足采购人需求,投标人自备演示设备或证明材料(现场演示或视频文件均可)。演示时间一家投标人不超30分钟。

现场演示环节评分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建议删除。

事实依据:

第一、评分标准的演示内容评分标准中,有三个系统是此次需要建设的内容,也就是未建系统,如:智能办案区管理信息系统、案卷管理系统、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有一个是广西公安厅已建系统---警综平台,且警综平台为全区统一平台,承建厂商、运维厂商为同一家,具有唯一性,不管是现场演示或视频文件演示,都在排挤其他投标人,因此建议删除。

第二、公安业务系统,因其行业特殊性,全部运行在公安网,与企事业单位网络是“物理隔离”,因网络的物理隔离,不管是视频演示、投标现场演示,都不具备与现行运行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仅有全区公安厅警综系统的承建厂商、运维厂商能在系统未建的前提下实现此演示功能,因此,评审因素不能细化和量化,并且给评审专家倾向性误导,存在严重的排他性竞争,因此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第四十五条(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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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2答复:

第一:演示环节主要包括智能办案区管理系统、案卷管理系统、涉案财务管理系统,此建设任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下达,从2016年9月开始各地市开始建设,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市已基本完成整体建设,明确发布《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规范,目前在广西全区已有30多家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承建公司完成了对接,有18家公司承建的广西区内案例已上线运行,各承建商都具备相应的经验,都可与警综平台进行对接并演示,全区已建成根据《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桂公网传〔2019〕72号)(总则(七)涉及执法办案的信息采集及业务办理功能,各地系统不得自行建设,应统一调用广西警综平台页面服务。涉及警综平台的数据查询、基础支撑服务统一由广西警综平台提供,各地系统可直接调用。各市、县公安机关应将本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相关业务数据以调用服务的方式推送至公安厅统一监管平台。广西警综平台及统一监管平台开放提供的接口是面向全区各地市区县统一开放的标准接口。采购方关注项目交付风险,需要确保中标方具备足够的技术专业、业务经验、以及对广西警综平台了解掌握的能力,同时要确保中标方提供的产品功能确实能满足广西公安相关建设规范要求。不存在“此项演示要求其实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的情况。

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虽然公安网络属于物理隔离,但本次招标评分要求并不需要现场部署环境演示,对于已有建设经验的承建商都可做该演示,广西区已有30多家承建商建设类似项目,都具有相应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可进行视频录制,证实系统可使用、可对接。此项条款要求,合情合理,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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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我公司的答复,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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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案 执法 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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