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招标公告

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招标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浦口区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对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谈判。

1、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

2、项目名称: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

3、项目简要说明:医保政策调整及结算方式调整开发项目,详见第四章。

4、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谈判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采用本票、汇票、电汇和同城转账支票(仅限本地供应商,不接受网上汇款)形式交纳,拒绝其他形式。保证金不需封装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单独随谈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采购中心。本次采购保证金不收现金及现金支票!采用本票、汇票、电汇和同城转账支票(仅限本地供应商)形式交纳,拒绝其他形式。本次采购保证金不收现金及现金支票!采用转帐支票的:应明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保证金金额(大、小写),并加盖齐全的付款人印鉴,否则该保证金无效。采用电汇的:应在谈判文件明确供应商名称、开户行、账号。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5、响应性文件份数: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递交响应性文件时间、地点:2012年11月22日下午14:00至14:30,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一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浦口区新城建设指挥部隔壁)。

7、谈判时间、地点:2012年11月22日下午14:30,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一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浦口区新城建设指挥部隔壁),届时请参加谈判的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参与谈判。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张鹏 / ***-********139*****318

联系电话: ***-********

传 真: ***-********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 江启昌

保证金汇款单位:浦口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保证金汇款银行:中国银行浦口支行、保证金汇款银行帐号:********6886

集中采购机构: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项目名称: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采购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浦口区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对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谈判。1、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2、项目名称: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开发项目3、项目简要说明:医保政策调整及结算方式调整开发项目,详见第四章。4、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谈判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采用本票、汇票、电汇和同城转账支票(仅限本地供应商,不接受网上汇款)形式交纳,拒绝其他形式。保证金不需封装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单独随谈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采购中心。本次采购保证金不收现金及现金支票!采用本票、汇票、电汇和同城转账支票(仅限本地供应商)形式交纳,拒绝其他形式。本次采购保证金不收现金及现金支票!采用转帐支票的:应明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保证金金额(大、小写),并加盖齐全的付款人印鉴,否则该保证金无效。采用电汇的:应在谈判文件明确供应商名称、开户行、账号。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5、响应性文件份数: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6、递交响应性文件时间、地点:2012年11月22日下午14:00至14:30,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一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浦口区新城建设指挥部隔壁)。7、谈判时间、地点:2012年11月22日下午14:30,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一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浦口区新城建设指挥部隔壁),届时请参加谈判的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参与谈判。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张鹏 / ***-********139*****318;联系电话: ***-********传真: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 江启昌保证金汇款单位:浦口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保证金汇款银行:中国银行浦口支行、保证金汇款银行帐号:********6886集中采购机构: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 “供应商”是指参加谈判竞争,并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除在“谈判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政策功能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3.2报价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3.3报价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4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谈判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谈判费用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 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二、响应性文件编制5、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5.1 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5.4 谈判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谈判代表签字。5.5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谈判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5.6 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6、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6.2 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6.3 谈判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否则谈判文件无效。(1)* 谈判申请及声明;(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3)* 谈判保证金;(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副本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年检章要清楚)和税务登记证;(5)《商务条款偏离表》;(6)*服务承诺书;(7)供应商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行为记录证明;(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6.4 谈判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否则谈判文件无效:(1)服务的标准和规范;(2)《技术条款偏离表》;(3)详细的交货清单;(4)产品配置和技术参数表;(5)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6)*项目集成(实施)方案;(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6.5 谈判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为全包交钥匙工程报价,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5)经谈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报价的话,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6.6 谈判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谈判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7、谈判保证金7.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7.2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争性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7.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的等。三、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8、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8.1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将拒收:(1)未按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谈判保证金的;(2)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9、诚实信用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四、谈判10、谈判组织10.1 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10.2 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11、谈判程序11.1 谈判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谈判程序。1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的轮次由谈判小组决定。11.3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11.4 谈判小组制定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最优方案,或直接根据响应性文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最后报价。1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未按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谈判保证金的;(2)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3)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终止,无成交供应商:(1)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谈判小组认定为无效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12、成交标准。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标准详见第三章。13、确定成交供应商13.1经评审后,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确定价格最低、技术指标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1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13.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13.6 采购中心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13.7 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14、编写谈判(评审)报告14.1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过程和结果编写谈判(评审)报告。15、签订合同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5.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5.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至少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与谈判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供应商为参加竞争性谈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15.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六、质疑和投诉16、质疑16.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6.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中心。16.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采购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16.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16.5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6.6 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17、投诉1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三章 成交标准1、所有项目不接受负偏离。2、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和5%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依据)。3、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特别说明,按照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扣除和加价。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软件招标需求说明:(一)公费医疗及公务员补充保险按以下文件执行,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实现上前台刷卡。 1、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医须知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10、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进行人工器官移植,按照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1、各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西药、中成药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准入的医院制剂,外购药品。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子女医疗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6、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8、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9、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10、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11、超过发生年度二个月的个人公费医疗费用。1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3、性病治疗的医药费用。1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的医药费用。15、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16、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四、公费医疗有关定点就医的规定根据宁政发(1986)286号文精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实行定点医疗。具体规定是:除专科医院外,按职工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附近各选定一个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凡未得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非急救情况下在本市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药费用需自负30%。五、承担南京市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和等级(一)省属医疗单位:1、省人民医院(三级医院)2、南京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级医院)3、江苏省中医医院(三级医院)4、江苏省肿瘤医院(专科)(三级医院)5、南京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6、东南大学附属医院(中大医院)(三级医院)7、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8、江苏省第二中医院9、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专科)(三级医院)11、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三级医院)12、解放军八一医院的全军肿瘤中心、全军肝病中心(专科)(二)市属医疗单位:1、鼓楼医院(三级医院)2、第一医院(三级医院)3、市中医院(三级医院)4、金山医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所,参照三级医院)5、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6、胸科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7、脑科医院(专科)(三级医院)8、第二医院(专科)(三级医院)9、妇幼保健院(专科)(三级医院)10、儿童医院(专科)(三级医院)11、血防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12、宁益眼科中心(专科)13、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专科)14、疾控中心皮肤性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三级医院)15、钟山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医院)16、市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17、南京同仁医院(参照三级)18、明基医院(参照三级)(三)区属医疗单位:玄武区:1、玄武区医院(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玄武区中医院(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玄武门卫生院(玄武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后宰门卫生院(后宰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5、同仁街卫生院(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锁金医院(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玄武湖乡卫生院(玄武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8、孝陵卫卫生院(孝陵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玄武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白下区:1、红十字医院(二级医院)2、兰旗卫生院(兰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中华路卫生院(中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石门坎乡卫生院(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白下区中医院(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6、白下区光华卫生院(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白下区医院(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建中中医院(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白下七家湾回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邺区:1、建邺医院(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惠民医院)(二级医院)2、建邺区中医医院(上新河分院)(上新河社区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双闸卫生院(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江心洲卫生院(江心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沙洲卫生院(沙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建邺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秦淮区:1、秦淮区医院(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秦淮区中医医院(二级医院)3、西街卫生院(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门西医院(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中草医医院(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红花医院(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秦淮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鼓楼区:1、鼓楼区中医医院(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向阳卫生院(宁海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3、华侨路卫生院(华侨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4、中央路卫生院(一级医院)5、挹江门卫生院(挹江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6、莫愁卫生院(莫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鼓楼区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下关区:1、下关区医院(中大医院下关分院)、(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下关区中医院(热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下关激光医院(一级医院)4、三汊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5、小市医院(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下关口腔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一级医院)浦口区:1、浦口医院(二级医院)2、浦口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顶山镇卫生院)(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3、南门镇卫生院(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4、泰山中心卫生院(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盘城镇卫生院(惠明医院)、(盘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6、沿江街道卫生院(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大厂区:1、大厂医院(二级医院)2、长芦卫生院(一级医院)3、葛塘卫生院(一级医院)雨花区:1、市第一医院分院(二级医院)2、板桥中心卫生院(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雨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4、铁心桥卫生院(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西善桥卫生院(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栖霞区:1、栖霞区医院(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2、燕子矶卫生院(燕子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尧化卫生院(尧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4、八卦洲医院(八卦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5、龙潭医院(栖霞区医院龙潭分院)(一级医院)6、迈皋桥医院(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7、摄山卫生院(栖霞镇卫生院)(一级医院)8、马群卫生院(马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花园卫生院(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0、靖安中心卫生院、(靖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安卫生院长江分院)(一级医院) (四)其它1、社会福利院安宁医院2、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3、南京博大肾科医院4、雨花台区口腔病防治所5、栖霞区仙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南京中医药大学门诊部六、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凡在不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如企事业、部队、学校、群众团体以及个体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七、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门诊就医和医疗费报销审核的规定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应有门诊病历记录,有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门诊医疗费收据中药品标有自付比例,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回单位报销时,须提供记载病情的门诊病历、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药品标有自付比例的医药费收据,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八、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时有哪些规定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用药须遵守市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特殊检查、治疗要办理审批手续。出院带药一般疾病7日量,慢性疾病及某些特殊疾病15日量。出院时须有经治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药品应标有自付比例)、住院医药费收据以及出院记录,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九、关于住院床位费的有关规定对收费在30元(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报销30元;对收费在30元以下(不含30元)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公费医疗按实报销。层流病床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个人需自付20%。十、关于诊疗费和护理费的报销规定根据宁劳社医保[2006]10号文精神,诊疗费按每一门诊人次或每一住院床日执行,报销上限为3.5元;一、二、三级护理费报销,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重症护理、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费用报销80%。十一、关于市公费医疗执行的《药品目录》自2010年10月1日起市公费医疗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执行,并随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调整而实时调整。十二、什么样的药品属自费药《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西药、中成药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准入的医院制剂,均属自费药。(一)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或复方使用均按自费处理,不得在公费中报销。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二)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均作自费,复方使用可以报销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注:上述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十三、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中药品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标注的剂型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丸剂、滴丸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贴剂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乳胶剂、凝胶剂涂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栓剂、肛门栓、阴道栓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十四、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系指某一单项检查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如:核磁共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内窥镜、无痛胃镜(肠镜)等。特殊治疗系指一个项目一次或者一个疗程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治疗。如: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滤过、高压氧舱、器官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无痛人流等。十五、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需办哪些手续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特殊检查治疗(仍按原规定个人自付20%),由经治医师填写《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医院医务处(科)审核盖章,患者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十六、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如何报销经批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由病人付现金或转帐支票与医院结算,然后凭“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报销联及检查报告回单位报销。十七、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如何分担根据宁劳社医保[2009]第2号文件精神,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自付20%。十八、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有何规定,费用如何处理安装心脏起搏器(每只)报销限额15000元,人工晶体(每只)报销限额1000元。十九、冠状动脉搭桥术等心脏手术有何规定,费用如何报销根据市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单瓣置换术、双瓣置换术六项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二十、使用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的费用如何报销使用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60%;使用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自付60%。二十一、医疗费个人自理、个人自付、个人按工龄比例分担有何区别个人自理是指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是指《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特殊检查(治疗)、使用进口(昂贵)一次性医用材料、植入性医用材料、介入性医用材料、层流病床、监护病房床位费、重症护理、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及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等应按规定的自付比例自付部分。个人按工龄比例分担是指医疗费扣除个人自理、个人自付部分后,剩余费用再根据本人工龄按相应比例分担。二十二、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的特殊检查、治疗有哪些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1997)第9号文“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可报销项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卫医发(1997)11号文精神,公费医疗暂不予报销的项目有: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刀,γ—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CEBC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 二十三、到外地就医的有关规定确因病情特殊,需专程到外地就医,必须持有省、市属三级医院转诊证明,患者申请本单位同意,报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到外地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凡经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或因公出差、探亲在外地生病,必须固定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时必须提供病情记录、主要检查项目及用药情况,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结算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回单位报销。二十四、跨年度的医药费如何解决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应在当年处理完毕。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次年的二月底,过期一律不得报销。二十五、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按照现行物价标准报销,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按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二十六、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有哪些根据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一九九○年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凡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以及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等,为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二十七、怎样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凡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的病人,必须按一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由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家庭病床医生提出建议,并由该医疗单位出具全市统一的“南京市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申请表”;2、病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3、病人所在单位公费医疗小组审核同意并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二十八、设立家庭病床的时间规定根据宁公医字(1991)第6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管理的通知》规定:设立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保留者,必须办理续床手续。二十九、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对病历和处方有何要求1、对收治的家庭病床的病人,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病历,分别记录各种收费;2、结账时须附明细结算清单(药品标有自付比例);三十、设立家庭病床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被批准设床的患者,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设床期间不得在外院就诊(紧急情况除外)。三十一、哪些特殊病种的费用由公费医疗在规定范围内全额报销1、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2、癌症病人治疗癌症的医疗费; 3、治疗精神病的医药费;4、重大工伤的医疗费用;5、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上环、取环、人流、结扎)费用6、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的医疗费。治疗上述六种病的医疗费用应扣除个人自理、个人自付部分,剩余费用公费医疗全额报销,个人、单位均不负担。三十二、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外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全天作为接等时间,其余为处理内务、外出检查、了解情况时间。2、公务员补充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划转个人账户金额如下:年龄全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35周岁以下700元36-45周岁800元46周岁至退休900元退休以后1200元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实行限额补助:年龄补助比例累计支付最高限额35周岁以下75%1.5万元36-45周岁80%46周岁至退休85%退休以后90%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发生的国家公务员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可按规定在公务员补充基金中开支。二、医疗保险政策按以下文件执行,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 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人社规〔2010〕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1、提高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500元。2、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3、门诊慢性病人员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中医院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三)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基金支付水平和日常管理参照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执行。(四)提高住院待遇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休(职)人员由92%、96%、97%提高到93%、97%、98%。2、免除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免除。(五)调整个人帐户政策1、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扩大到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2、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帐额低于1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0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帐额低于200元的,由统筹基金补足到200元/月。(六)调整结算方式和单元指标1、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实行预付制为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缓解资金垫付困难,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和执行《服务协议书》情况,实行费用结算预付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2、提高单元结算标准根据医疗消费人群、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住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度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单元结算标准(具体意见另行制订)。(七)缩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原规定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现调整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9万元。三、以上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按照本意见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九日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元下调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45%。三、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降低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2%、8%、6%调整为11%、6%、4%;退休(职)人员由8.4%、5.6%、4.2%调整为8%、4%、3%。(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8万元。18万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四、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人?年。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五、以上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发〔2011〕113号)的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2011年度居民医保部分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下同)财政补助标准由15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1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提高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0%。  (二)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基金支付比例由85%、90%提高到90%、9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由70%、75%提高到80%、85%。三、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90%提高到90%、95%。  四、提高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50元/人?年提高到60元/人?年。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大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限额补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取消原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放化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需要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的,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放化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基金支付限额15万元/年。  2、针对性药物治疗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参保人员,需要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的,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基金支付限额10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  3、辅助治疗  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第一至三年20000元/年;第四至五年10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4000元/年。 (二)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12000元/年。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1、药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第一年80000元;第二年75000元;第三年70000元;第四年及以后65000元/年。同时将“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  2、辅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第一年10000元;第二年8000元;第三年6000元;第四年及以后4000元/年。  二、降低个人分担比例  (一)门特专项治疗  门特专项治疗(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个人分担比例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8%;退休(职)人员5%;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0。  (二)门特辅助治疗  门特辅助治疗(除专项治疗以外的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个人分担比例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10%;退休(职)人员7%;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0。  三、增加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需要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术后第一年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第一年的待遇标准支付。待遇结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四、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的当年门特费用,基金比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职工医保门特政策调整说明为进一步改善民生,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拟进一步提高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政策待遇,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现就政策调整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保门特政策现状  自2001年以来,我市职工医保门特政策一直未有大的调整。目前门特范围扩大至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巩固期和延长期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肾、肝、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特各类病种运行情况详见表一。表一:门特基本情况(截止到2010年底)人数(人)总医疗费用(万元)年人均费用(元)基金支付比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464122000907884.3%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224914000683909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共436人肾移植34022006243087%肝移植88 2733098370%心脏移植8暂无费用  二、目前门特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享受期限过短。原恶性肿瘤放化疗准入时间和治疗方案的确定均以病理确诊时间为准,参保人员门特待遇享受时间常不足6个月,经延长后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待遇享受期限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重新办理门特准入手续或住院才能享受待遇,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不利于门诊治疗。  (二)部分病种恶性肿瘤专项治疗费用较重。据统计,乳腺癌、前列腺癌、肾癌、恶性黑色素瘤等病种临床上需要进行内分泌或免疫治疗、抗骨转移治疗,晚期肿瘤镇痛治疗,人均治疗费用达到10万元。这些专项治疗临床必须、费用高昂,仅依靠门特辅助治疗限额补助,个人难以承担。  (三)辅助检查用药补助限额偏低。门特辅助检查和治疗补助限额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调整,而医疗费用每年以10%—20%的水平增长。据统计,30%患者门特辅助检查及用药治疗限额第三季度末就用完,只能依赖门慢或门统,需另付起付线,限额也不敷用,个人负担较重。  (四)同类门特政策待遇差异大。  一是目前器官移植不包括骨髓移植等非实体脏器移植,因此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不在门特范围内;二是在已纳入医保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中,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另外有单独的“骁悉”限量支付待遇,造成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患者实际最高支付限额比心、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高70%,且个人自付比例低17个百分点,造成了不平等待遇。  三、政策调整思路  针对以上医保门特政策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门特参保人员反应较大,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我局通过认真调研,拟对门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主要从调整支付结构、简化政策、合理提高支付限额,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等方面着手,以有效减轻参保人员重大疾病个人负担。  四、政策调整方案  (一)提高限额补助标准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延长门诊放化疗待遇期限。取消恶性肿瘤参保人员放化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终身享受放化疗待遇,基金支付限额15万元/年。  (2)提高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将个人负担重的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病种纳入门特专项治疗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针对性药品费用给予补助,基金支付限额10万元/年。  (3)提高辅助治疗最高补助限额,详见表二。表二:调整前后补助限额对照表确诊年限目前最高补助限额(元/年)调整后最高补助限额(元/年)第1-3年1000020000第4-5年550010000第6年及以后第6年2500,第6年以后20004000  2.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提高辅助治疗限额。辅助治疗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元/年提高到12000元/年。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提高抗排异药物和辅助治疗最高补助限额,详见表三。表三:抗排异药物和辅助治疗补助限额调整对照表术后年限抗排异药物治疗补助限额(元)辅助治疗补助限额(元)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第1年5500080000800010000第2年450007500040008000第3年350007000020006000第4年及以后300006500010004000  (二)降低个人分担比例。  统一调整门特个人分担比例,详见表四。表四:门特个人分担比例调整对照表人员类别在职退休(职)70周岁以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专项治疗调整前8~10%5.6~8%4~5%4~5%调整后8%5%4%0%辅助治疗调整前10%~20%8~20%5~20%5~20%调整后10%7%5%0%(三)增加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四、基金测算  以上门特政策调整后,可降低个人负担4%,门特人均个人负担降至10%左右。以2010年职工医保门特待遇享受人数和医疗费用为基础,在考虑2011年门特人数增长和医疗费用增加的情况下,预计统筹基金支出增加0.6~1.5亿元。二、实施要求供应商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并开发实施。三、售后服务要求: 在系统验收合后提供一年的免费服务期,包括:应用软件免费升级;正常情况下5×8的技术支持(电话、邮件以及本城市内上门);突发事件情况下7×24的紧急技术支持(电话、2小时内本城市内上门);对系统使用中暴露出的缺陷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每个季度对客户产品和系统使用情况的定期回访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30%,验收合格后10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5%,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5%尾款。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编号:PKZC-2012JZ111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称乙方)住所地: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谈判响应文件。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单价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浦口区政府采购PKZC-2012JZ111 号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2)供货一览表;(3)交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5)服务承诺; (6)成交通知书;(7)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 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使用。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3.2 所购货物按乙方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承诺执行。3.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3.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7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七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条 货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中心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货物和服务,同时视情给予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一至三年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10、乙方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集中采购机构: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合 同 签 订:日期: 年月日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谈判申请及声明谈判申请及声明致: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贵方(项目名称)PKZC-2012JZ111(项目编号)谈判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谈判。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2、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元人民币。3、我们的报价产品中 (有或无)进口产品。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后,不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本身提出质疑。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启动、调试等服务,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谈判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5、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地 址: 电 话: 传 真: 6、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帐号为:开户银行: 帐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章): 日期: 年月日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三:报价表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PKZC-2012JZ111分包号名 称报价(元)其中,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元)总价(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如果非进口产品报价,本项不须填写)XX:1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有 无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是 否说明:1、在“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 栏后“是”或“否”上打“√”。2、在“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栏后“是”或“否”上打“√”。供应商名称:(盖章)说明:“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栏后“有”或“无”上打“√”附件四: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序号名称品牌规格或型号是否属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小计(元)说明: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2、在“是否属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栏内,填写“是”或“否”。附件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序号采购文件条目号采购要求规格谈判响应偏离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供应商名称:(盖章)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PKZC-2012JZ111序号采购文件条目号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谈判响应偏离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供应商名称:(盖章)附件七、服务承诺(供应商按不低于谈判文件的要求填写)服务承诺书(必须填写)(交货期、质量承诺及售后服务承诺) 可提供的优惠条件售后服务内容承诺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不够可复制和放大附件八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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