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07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07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0〕078号

天津市西青区精诚汽车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5YANU6E?

地址: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泰道9号? ?

经营者:韩未军?实际经营者:张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在现址投资经营,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等,经营中。你单位建有2个喷漆房,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维修工序经营中。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废机滤、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只提供废矿物油的出入库台账,其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能提供。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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