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10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10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0〕101号

天津聚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W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三星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蒋树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中。经查,你单位2020年5月搬迁至现址投资生产,主要从事汽车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主要工艺有制芯、轧胶、造粒、挤出、注塑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车间轧胶生产线1台开炼机、1台捏炼机正在运行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的UV光氧设备未开启,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 ? ?2020年11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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