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10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10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0〕100号

天津威钢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石甸路2号法定代表人:钟海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中,地址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石甸路2号,主要从事不锈钢管的批发、零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2台自购柴油叉车进行不锈钢管的搬运、装车作业。委托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排放阶段为第Ⅰ阶段的型号为CPCD35的合力牌柴油叉车(出厂编号:010350K1329D2,发动机额定净功率:45kW)的排气烟度值为2.26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1.61m-1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11月26日 ?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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