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招标公告

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招标公告

合肥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市财政局的委托,现对“合肥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2CGFZ0471

2、项目名称:合肥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3、项目概算:无

4、项目内容:

合肥市区(含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单位谈判,本次为第1包“痕迹类鉴定单位”,拟招选2家单位,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其许可范围满足以下要求:

⑴道路交通事故痕迹;

⑵机动车技术性能;

⑶事故原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2012年11月30日9:00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2楼5号开标室

3、谈判地点: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2楼1号评标室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11月30日9:00

五、报名及谈判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6日上午08:00至2012年11月22日下午17:30

2、谈判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程序请登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www.hfztb.cn)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办事指南”栏目--“非会员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3)投标人请在谈判前,携带谈判保证金缴款凭证至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收费窗口换取谈判保证金票据,并交投标文件接收人验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六: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四楼

本项目联系人:李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

传真:****-*******

报名、咨询及图纸、光盘资料领取联系电话:****-*******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址:www.hfztb.cn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址: www.hfzfcg.gov.cn

七、其它事项说明

1、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谈判文件。

2、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3、购买了谈判文件,而放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谈判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书面送达,加盖单位公章)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弃标未予告知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在诚信会员库系统中自动记录次数,并给予不诚信行为记录。











服务需求本需求供参考,以谈判文件为准。一、项目背景及招选数量1、我市是省会城市,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城区地域逐渐扩大,居住人口逐年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其中交通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遇有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鉴定结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而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描述的公正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活动公信力,遏制因鉴定争议引发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通过本次谈判遴选、优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我市交通事故处理检验、鉴定的技术支撑。2、招选单位数量:有效投标人3家及以上招选2家二、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1、管理体系(1)应设有满足开展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体现决策、管理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对内部各部门及责任人的权力和职责有明确规定,能确保管理及经营活动依序有效运转。(2)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岗位及其人员的能力和数量应能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转。 (3)机构内设置的各业务节点应有岗位和人员的支撑,聘用人员应有与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整,至少包括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岗位人员聘用条件和员工违纪处罚办法等内容。2、质量控制(1)有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至少有下列文件,对检验、鉴定结论的程序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①委托鉴定受理规范或办法;②检材流转程序规范;③司法鉴定人指派规定;④司法鉴定人回避规定;⑤重新鉴定程序规定;⑥司法鉴定文书审核规定;⑦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评议程序;⑨司法鉴定结论采信率调查和统计规范;⑩司法鉴定结论争议处理办法。(2)编制有可追溯检验、鉴定流转过程各节点状况的记录表,且付诸实施。三、司法鉴定服务要求(第1包痕迹类鉴定单位)1、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和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执证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人并直接参与检验、鉴定工作。2、在委托受理的营业场所内分设有许可鉴定类别的服务窗口及业务受理洽谈窗口,各窗口的工作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室内装有恒温设备,布置有客户休息区。3、营业场所内醒目的墙面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公正性声明、检验鉴定程序流转示意图、委托申请提示、检验鉴定项目名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应与许可鉴定项目相吻合)、执证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等信息。4、建有存放检验、鉴定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环境条件应能满足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方便调阅。5、建有存放检材的保管设施,其条件应能满足检材不发生变质、变形、腐蚀、丢失,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6、建有因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实施拆检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其场地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车辆拖曳迂回的需要。7、配备有用于勘验的交通工具,其数量及装备应能满足我市行政辖区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且可全天候开展工作,接受委托后赶赴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8、配备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用于勘验和提取物证,以及进行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仪器和装备,至少有下列器具:1)数码照相机;2)高清摄像机;3)※路面附着系数测定仪;4)※测距仪;5)※钢卷尺;6)※坡度仪;7)※钢直尺;8)※游标卡尺;9)※塞尺;10)※角度尺;11)交通事故勘验箱;12)多波段光源;13)便携式放大镜;14)体视显微镜;15)指纹熏显箱;16)强光手电筒;17)※汽车制动检验台;18)※汽车轴(轮)重仪;19)※汽车侧滑检验台;20)※汽车前照灯检测仪;21)※汽车车速表检验台;22)※摩托车车速表检验台;23)※摩托车制动检验台;24)※摩托车轮重仪;25)※摩托车前照灯检测仪。注:●凡带※号的器具应进行量值溯源并持有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第17~25项可外协,其规格为3t级和10t级。9、有与交通事故认定痕迹勘验、物证提取、车速计算、参与事故人交通行为方式以及碰撞形态鉴定、微量物证检验鉴定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资料。10、可以承担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与受害人致伤或致死关联映证的检验、鉴定并出具结论报告。11、有对参与交通事故人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检验、鉴定的能力并出具结论意见。12、应具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条件,按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获有属地管辖备案证明。四、报价要求本项目对鉴定检测费用的收费进行报价,即在谈判文件中由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90号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报折扣费率(如:若投标人所收取的鉴定检测费用为收费标准的80%,则投标费率即为80%)。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痕迹类鉴定收费标准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价格(元)(一)痕迹鉴定1手印鉴定枚8002足迹鉴定枚680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件6304玻璃破碎痕迹鉴定件6505车辆轮迹鉴定个8506车辆痕迹鉴定辆10007痕迹显现件4008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件6009痕迹鉴定文证审查例800(二)交通事故原因鉴定10车速鉴定辆160011车辆属性鉴定辆80012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件200013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件20001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鉴定(台检)辆30015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综检)辆160016其他痕迹鉴定件1000(三)微量物证检验鉴定17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组65018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例800注:(1)本表仅限与交通事故认定有直接关联的项目;(2)表中第5项摩托车按1700元/辆收费,三轮汽车按2500元/辆收费,汽车按3000元/辆收费;(3)表中第10项至第16项收费因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90号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未列入,故参照安徽省司法厅和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皖价服[2009]50号执行。(4)表中第16项“其他痕迹鉴定”是指除车辆以外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物体(如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人体、衣物、车辆所载货物等)痕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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