嵖岈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嵖岈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和资源管理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助推嵖岈山镇乡村振兴目标顺利实现,按照《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2019年4号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村委、各村民组。
第三条 各村委、各村民组须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三资”管理制度,并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各村委都应按照规定选配熟悉财会业务人员作为出纳或报账员,具体负责单位财会业务。村民组财会业务由所在村委代为管理,各村委财会业务统一委托镇“三资”管理中心集中监管核算。
第五条 各村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财会人员必须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各类会计账、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账簿、原始凭证的管理,并控制单位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账制度。
第六条 坚持财会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支部、村委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相对稳定,其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培训、评价制度,保证财会人员每季度培训一次,不断提升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工作纪律,严禁以职务之便挪用、借支、挤占公款。严禁公款私存,资金使用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监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账户为集体资源性、资产性收入管理专户,具体负责村、组两级资源性、资产性收支日常管理。村财乡管账户主要负责转移支付、上级拨付经费等资金的日常管理。各村委、各村民组各项收入都要归口镇“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条 各项资源性、资产性收益组织收入时必须开具财政票据,做到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专户。
第十一条 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出租、转让收入,必须提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提交“三资”管理中心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要加大收入监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对应收未收项目要及时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抵顶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均应履行规定手续。“三资”管理中心要设立票据专管员,做好票据管理和票据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等。村组各项支出,必须提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程序实施完毕后,及时申请报批,申请报批时要详细说明支出用途、金额。相关负责人签批后,由镇“三资”管理中心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网上商城结算目录,村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按照规定实行直接结算。
第十五条 对村组上级拨付支持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本组织资源性收益资金,以及本组织集体资源性资产,鼓励村组在做好产业风险、灾害风险、金融风险防控的基础上,积极引进特色产业项目进行参股入股,或自主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规模,为乡村振兴积聚资金优势。各村在出资参股前必须深入研判,科学决策,并在实施前,履行各项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村组凡购置限额以内商品或服务、重大工程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严格按照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须提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10万元以上服务类、工程类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商品实行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除集中采购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货物类、3万元以上服务类、工程类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网络商城或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各村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采购前将采购目录向镇政府报送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县财政部门审批确定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要指定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批准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要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负责人,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规范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签订合同时,有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的,由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论证;无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单位委托镇“三资”管理中心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督论证。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交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专户支付制度。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单位同意并签署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签署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通知书,由镇“三资”管理中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拨付款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村委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镇“三资”管理中心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核算部门,督促指导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村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经镇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长审批。
第七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着“谁所属、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产权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由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切实履行日常监督、指导责任。各村组负直接责任。各责任主体要细化集体资源管理责任,组织和落实好资源的排查、登记、发包、资源清缴等工作,完善集体资源管理运行模式,确保集体资源管理依法、有序、公开、公平运行。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村、组集体资源管理台账,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坑塘、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类别、坐落、面积、承包费、租赁金、入股收益和约定承包、租赁、入股的期限和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源发包,事先应当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应当明确发包项目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用途、承包费基数、租赁金基数和统一发包的方法步骤。村组集体资源发包方案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发包方案确定后,应当以公开协商或公开竞标(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费(租赁金)和中标人。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案须报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批,公开协商和公开竞标方案、公告、合同等资料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源、资产的租赁、出让、入股、拍卖均应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内容应当标的明确、要素完整齐全,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清楚。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的收入和收益,应当全额纳入专户收入。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的合同均须报镇“三资”管理中心鉴证、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租赁(承包、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指导村组及时处置或依法终止违法违约合同。耕地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坑塘租赁合同不超过30年,林地承包合同不超过50年,荒地、荒山不超过70年。新签耕地承包协议的,提倡期限不超过5年。以集体资源资金参股入股的,要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并做好鉴证或公证。
第三十条 加大合同约定收益、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对拖欠情况严重的,责任主体要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责任。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各村组要对签订合同进行分类甄别,集中规范整治。对未签订合同私自耕种的,立即制止,重新发包,并按照不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标准,追缴违法所得。对已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的,在民主决策基础上,可继续履行合同;对已签订合同,但分年度、分批次支付租金的,若租金远低于合理价格的,启动民主决策程序,协商确定单价,重新签订合同。对年限、四至等要素不全,合同条款明显不合规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重新进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价格下,拥有优先承包权。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村组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村每月须向镇“三资”管理中心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坚持财务管理“下管一级”原则,各村民组“三资”管理业务由所属村委进行日常监管和审计,镇“三资”管理中心对村民组“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村组主要负责人因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单位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村支部、村委、监委和集体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强化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镇“三资”管理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镇纪委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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