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了促进壮大我县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我县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qq.com);邮寄(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5100);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壮大我县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我县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建筑业企业可在温州地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按照“一地缴存、全市通用”的原则执行,对前三年度未发生民工欠薪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及承诺后,经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没有投诉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实缴税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者年实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按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3万元的专项奖励扶持。大力鼓励企业拓展县外业务,企业实际缴纳的县外项目增值税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积极倡导工程总承包,鼓励施工承包企业兼并、收购建筑设计企业或自行组建建筑设计子公司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永嘉建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建筑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取得控股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永嘉县域内且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的,当年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质量、文明创优。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创杯进行奖励,对当年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给予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30万元;创国家优质银奖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工程创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对当年创全国、省级、地级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开展永嘉县县级优质工程“楠溪江杯”评选,获得“楠溪江杯”的,奖励5万元(评选细则由住建部门另行规定);永嘉县内工程获得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1万元。
五、鼓励外地建筑企业落户我县。原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变更至永嘉注册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的,按企业对县建筑业产业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一)依据资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回归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自产生地方综合贡献度之日起一年(按365天跨度计算)内,须实现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实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五年后,视同本土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若每年实缴税收超500万元(含),将补助500平方米以下位于永嘉境内的办公场所租金(年租金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若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则将补助1000平方米以下位于永嘉境内的办公场所租金(年租金不高于300元/平方米),有效期五年,期间,该场所水电费等一切日常办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金由乙方企业先交纳,年纳税额达标后予以补助返还。
六、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本县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现调入我县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加倍奖励;上述一级建造师,必须三年内不调离本县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奖励。
七、建立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机制。对上年度年建筑施工产值总额超过5亿元、2亿元、1亿元且实缴税金总额超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功勋、巨龙、明星企业称号;并对首次获得功勋、巨龙、明星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子女教育入学优待。新引进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业企业评选为明星企业以上企业员工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择优或者就近入学参照《永嘉县工业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管理办法》执行。
九、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利用科研成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2)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职业培训力度。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
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本县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年产值超过5亿且税收超2000万元的企业,其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建设用地,可参照标准地用地准入管理规定予以项目优先准入,安排用地指标,并以挂牌出让方式予以供地。(实施细则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积极强化建筑业政策支持(合法性存在问题,但一直在操作)
推行“扶强扶优”政策,对信誉优良、业绩显著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发包或招投标时应当优先考虑,由永嘉县建筑协会每年定期组织评选,建立本地优秀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库,在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永嘉县新闻网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推荐给招标的建设单位。
对工业企业厂房、安置房、商品房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在企业资质符合条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前提下,业主可以优先选择本县优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对工业企业厂房等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提倡由县内优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并提倡实行联合发包、联合委托监理,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将联合发包、联合委托监理的工业企业厂房项目视作一个项目,给予办理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岗位人员备案手续,以三年为过渡期。
附 则
1.本文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
2.本意见中所述的上缴税收是指上缴在永嘉的税收;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3.建筑业企业在本县经营期未满5年迁出县外的,取消上一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
4.本意见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永嘉县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1〕29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永嘉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永住建〔2017〕541号)予以废止,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 县住建局(县人社局配合) | 受理 |
二 | 激励企业加快发展 | 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三 | 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 |
四 | 创新工程项目管理 | 县住建局 | 受理 |
五 |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质量、文明创优 | 县住建局 | 受理 |
六 | 鼓励外地建筑企业落户我县 | ||
(一) | 依据资质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 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配合) | 受理 |
(二) | 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 | 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 | 受理 |
(三) | 租金奖励 | 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 | 受理 |
七 | 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 | 县住建局 | 受理 |
八 | 建立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机制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配合) | 受理 |
九 | 子女教育入学优待 | 县教育局 | 受理 |
十 |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利用科研成果 | 县住建局 | 受理 |
十一 | 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 县住建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十二 | 积极强化建筑业政策支持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配合) | 受理 |
标签: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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