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7月4日至7月1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发改局,联系电话:****-********137*****06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0@qq.com);邮寄(永嘉县政府主楼永嘉县发改局服务业办公室,邮编325100);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4日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1.推进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新引进或培育新增1家符合集聚示范区产业定位的限上商贸业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3万元奖励。

2.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分别给予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100%、80%、50%的奖励,补助期限为三年。

二、加快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3.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县功勋、巨龙和明星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4.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首次达到上规标准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物流、品牌管理和劳务派遣等服务业企业,且实现“规上”入库统计的,给予物流、品牌管理和劳务派遣等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被列入国家、省、市、县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6.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升级评定的按标准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本县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大旅游服务设施投入

8.加大基础建设投入。符合规划要求和行业标准的乡村旅游创建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等,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的非财政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达到1A、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9.鼓励创建A级景区村。鼓励全县各景区、旅游村及旅游企业创建A级景区(村)。列入政府年度创建计划的由政府统筹安排涉农涉旅等资金,拼盘组成A级景区村庄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景观打造和环境治理。原则上列入政府年度创建计划且创成2A级、3A级景区村的财政补助资金分别不高于100万元、200万元。对新评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培育特色商业街区(新增)。重点培育岩头历史文化街区、狮子岩下日川旅游文化特色街区。凡在街区内打造美食餐饮、休闲娱乐、住宿体验等业态产品的,县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或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数额不低于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留部分。

11.发展智慧旅游项目。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村投资10万元以上或其他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智慧旅游项目,纳入县智慧旅游系统、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五、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12.鼓励发展景观农业。对在乡村旅游点、通景公路沿线连片种植油菜、向日葵等景观作物或者观光果木、观光花卉在50亩以上,有显著景观效果的,经县旅游、农业部门核实后,每年每亩奖励300元,重点区域每年每亩奖励可提高到500元。

13.丰富提升特色商品。对具有楠溪江特色、在本县旅游景区(点)或涉旅接待点有固定销售点、已注册商标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奖励1万元。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博览会、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对新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浙江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4.鼓励创建特色产品。对新评为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果蔬采摘旅游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新评为市级特色旅游村、旅游社区、特色旅游消费场所、特色旅游客栈、自助旅游营地驿站的各奖励10万元。

15.鼓励传统戏曲演出。采取资金补助的形式,鼓励县昆剧团等戏曲文化表演团队,在古村落等具备适合条件的景区,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特定时段,进行本土传统文化戏曲项目展演活动。永昆每年展演不少于200场,每场不少于1小时,每年给予补助200万元,主要用于剧目排练、交通运输费、物质消耗品、演出补贴发放等。其他本土传统戏曲可参照永昆的演出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安排由县文广旅体局组织实施和认定。

16. 提升农家乐品质(新增)。对新评为三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 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农家乐示范点(特色点)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 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农家乐集聚村或省级休闲乡村的,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万元。

六、加大宣传促销力度

17. .鼓励创办节庆赛事。鼓励各部门、功能区、乡镇(街道)、体育旅游企业利用永嘉自然与人文资源举办涉旅节庆赛事活动,对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节庆赛事活动,按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18.旅游团队人数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楠溪江旅游,并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对温台地区以外国内客源地市场,其年度门票结算总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每人次奖励7元;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中心区漂流,每人次奖励15元;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中心区漂流,每人次奖励50元;若其年度门票结算总金额低于5万元,其团队人数奖励减半。境外团队(含港澳台)客源地市场: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每人次奖励14元;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中心区漂流,每人次奖励28元;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自然类景区+中心区漂流,每人次奖励56元;免票人数不在内,学生、老年等优惠团队人数奖励减半。

19.住宿奖励(新增)。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一次性购买2个(含)以上楠溪江景区门票(包括竹筏与舴艋舟漂流),并在永嘉县域内过夜住宿的,且全年累计人次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第一个晚上每人次15元、第二个晚上(含)起每晚每人次20元的奖励(住4人/间及以上集体宿舍的除外)。已享受旅游人数奖励的,不再享受住宿奖励。

20.排名奖励。永嘉地区内的旅行社,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全年楠溪江门票消费额达到90万元以上的前八名依次给予15万元、13万元、11万元、9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永嘉地区以外温州地区以内的旅行社,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全年门票消费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前五名依次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温州地区以外的旅行社,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全年楠溪江门票消费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前五名依次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1.渠道建设奖励。对知名旅游网站、全国百强社、客源地批发商经报批在永嘉县内开设地接分社,正常办公,持续性开展业务,且开设楠溪江旅游专线,并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自设立分社当年度起,分社全年楠溪江门票消费金额超过50万元(温台两地客源地门票消费除外)的,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全年门票消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全年门票消费金额超过15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40万元。该分社的排名奖励参照永嘉县内旅行社政策执行,与总社不再进行重复计算。对永嘉当地地接社在温台地区以外客源市场开设分社,正常办公,持续性开展业务,且开设楠溪江旅游专线,并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自设立分社当年度起,分社全年楠溪江门票消费金额超过30万元(温台两地客源地门票消费除外)的,当年给予奖励12万元;全年门票消费金额超过5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全年门票消费金额超过8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该分社的排名奖励参照温州地区以外旅行社政策执行,与永嘉当地总社不再进行重复计算。

22.境外团队奖励。旅行社自主组织境外团队(含港澳台)来楠溪江旅游,并通过指定的系统统一购票结算,单次购买三个景点以上门票(至少含一个山水景区),全年累计50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9万元;全年累计30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6万元;全年累计l0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获此奖励旅行商门票消费金额不计入排名奖门票消费总金额)。

23.散客班奖励(新增)。对开设各客源地“楠溪江旅游散客班线路”的旅游批发商,经由温州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核定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上海、江苏、福建等省外年开班36班次1000人数(2019年开班20班次600人数)以上,浙江省内温台地区以外年开班48班次1500人数(2019年开班30班次900人数)以上,温州、台州地区年开班70班次2000人数(2019年开班40班次1200人数)以上的,给予每年6万元的奖励(2019年奖励4万元)。

24.写生奖励(新增)。对组织来永嘉写生的学校或团队,每次20人以上,在永嘉县域内连续住宿5晚以上的免收楠溪江景区门票(私营景区除外),给予每人每天补助20元,并对其领队按每人每次50元给予奖励;有较高质量的采风作品集结出版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补助。

七、促进住宿产业发展

25. 发展品牌酒店。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引进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委托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且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特别是景区周边旅游饭店转型,发展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均奖励5万元。鼓励创设旅游团队餐厅,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餐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6.培育特色民宿。对新评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或促进当地居民就业及农产品销售的民宿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27.鼓励民宿整村开发(新增)。凡投资人在县域内单个民宿集聚村,进行开发建设(包括改造提升)民宿100个房间以上,且统一设计、统一品牌、统一经营,平均每间投资5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8000元/间予以一次性补助;平均每间投资3–5万元的,县财政按5000元/间予以一次性补助。

28.鼓励民宿规模经营(新增)。整村新开改造提升的民宿或在县域内连锁经营统一品牌的民宿,实行单一主体纳税,若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税票为准)以上,将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数额不低于其所缴纳的县留部分税收额。

八、提升旅游行业水平

29.提升旅行社品质。对新评定为三、四、五星级品质等级的我县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3万元。

30.发展导游人才。从事地接业务的导游人员,年独立带团达30个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持国导证导游人员40元/团的补助,带团数以楠溪江游客服务中心的导游带团记录和旅游部门的接待联络单为准;新取得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员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各旅行社要积极培养地接优秀导游,积极配合旅游政务接待,对每年旅游政务接待带团天数不少于10天、表现优秀的导游及所在旅行社各奖励5000元;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兼职外语导游的旅行社每年奖励3000元。鼓励各景点培养定点讲解员,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素质提升培训。

31.提高技能水平。对获得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6000元;获得县旅游行业技能比赛第一、二、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对以上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九、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32.加大文化企业培育力度。对自带创意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县的文化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同时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对当年获评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申请项目补贴,补贴金额在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行业优秀产品奖的文化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获相应奖项参照执行)。对我县文化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文旅局组团的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

33.鼓励举办高规格文化活动。对所属我县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市级以上举办有较大影响的创意大赛、文化展会等重要文化活动,经认定后可申请补助资金。温州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力,补助金额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补助金额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认定的知名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画家、文化创意人士或是高等院校、研究院在楠溪江畔及附近古村落内成立工作室或文化创意机构,且每年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对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80%补助,补助不超过3年。已经获同类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每年演出300场次以上,并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的,给予补助3万元;对每年演出达400场次以上,并且社会反响特别好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对古建、艺术(美术、摄影)、广告等类别高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游楠溪江免收门票。

34.扶持创意设计、传统工艺产业。对市场前景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提升我县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创意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影视动漫游戏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贷款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一般给予50%的帖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从事我县传统优势行业的创意设计业、新媒体服务业、工艺美术业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或是传统工艺项目,改良传统工艺,新成立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视情况给予研发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5.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开放一年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的上述场馆,每年对外开放300天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6.支持影视文化创作。在符合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旅游景区、古村落、农业观光园等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书画、摄影、文学等艺术团体及个人在楠溪江建立创作基地,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外景地在永嘉拍摄的微电影、电影、电视连续剧,依据取景时间长短、网上视频点击率、公映后的社会反响等,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37.鼓励发展体育项目。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含体育类民非企业、体育旅游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或单项体育赛事)的,经认定,按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我县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10%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体育休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等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经考评认定给予0.5万元至3万元奖励。对符合规划要求,非政府投资山地运动、水上运动等运动休闲项目,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运动休闲(体育)旅游(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补助),同一主体只奖补一次,不叠加奖励(补助)。

十一、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38.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投入金额,由县财政全额解决;对新建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家给予4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实行星级考核奖补制,除省、市补助外,县级对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分别予以每家每年3万元、6万元、8万元补助,具体考核标准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对已投入运行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星级考评进行运行经费补助,对被评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2、2、3、4万元补助。县级对县内助餐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年助餐人数3000人次及以上补助1万元,年助餐人数6000人次及以上补助2万元,年助餐人数10000人次及以上补助3.5万元,具体考核标准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县级对本县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每户按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额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投入额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不予补助)。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39.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县级对用房自建、依法登记且床位数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基础上,县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依法登记、租用房屋(租用期在3年以上)举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张床位每年给予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公办养老机构在公建民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无偿提供场所。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县级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县户籍的老年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人员的,经评估,根据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900元;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本县户籍社会老年人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护理等级按照《温州市养老机构标准》有关护理规定执行。对管理混乱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停止发放当季度运营资助,待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从下一季度开始发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养老机构,停止发放当年度运营资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县财政补助保费的30%,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其余部分保费由养老服务机构自负。

40.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重点旅游项目、乡村创客行动、旅村融合发展、开设美食餐饮休闲娱乐等特色街区、由全国著名影视文化企业或个人投资拍摄的对楠溪江有明显宣传效应的影视文化产品,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附则

  1. 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 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

    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补助)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市旅发中心、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标签: 政策 质量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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