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遂政〔2017〕52号
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遂政〔2017〕52号
遂政〔2017〕52号
遂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健全我县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政府发挥在养老事业中的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福利中心、敬老院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养老服务全面开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县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用品产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全县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5千名以上就业岗位。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四)主要任务
1.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保证每一个社区都有一所日间照料中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要配套建设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商业住宅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建筑商承担建设费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建设的县政府承担建设费用,养老服务中心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开发商捐赠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管委会)、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县城区要办好一所公办福利性综合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150张,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带动和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4.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通过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办等形式,探索建立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5.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街道、管委会)敬老院引入社会资金或公益捐助等方式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农村规划建设,整合涉农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学校、工厂、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6.积极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规划建设养老产业园区。县政府要在新区规划中规划建设集“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养老、休闲、娱乐、餐饮、购物和教育”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开发老年用品产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7.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县养老机构养老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出未来十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建设专业规划。《规划》中要明确养老服务的内涵和功能定位,未来十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规划和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取得土地投入养老服务业。统筹城乡养老服务资源,保证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我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大对政府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养老设施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确保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得到良好照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逐步增加养老床位数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1.保障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服务的经费。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乡镇(街道、管委会)敬老院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
2.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仍按2011年驻马店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为重点。
(1)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
(2)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
(3)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计划生育失独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4)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5)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要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购买程序
县民政局作为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服务项目、价格、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承接方式。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雇佣等承包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内容.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4.建立80岁高龄老人补贴。高龄老年人原则上是指具有我县户籍的80岁以上(含80岁)的常住人员。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为具有我县户籍的60岁以上、并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等人员。
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和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60元/人/月。以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变动而确定。
补贴形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人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社会化发放。
5.实施以奖代补。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行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县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由县财政拿出不少于20万元为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市级)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奖励。
(三)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由县发改委直接实行备案制,县民政局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按照属地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有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四)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盈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县域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中护理员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要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县政府要定期检查督查,通报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牵头规划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各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行业监督。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附件: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
1 | 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 | 持续实施 | ||
2 |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
3 |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 | 持续实施 | ||
4 |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 | 卫计委、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2017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
5 |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
6 |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心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科工信委、国土局、人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
7 | 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县养老机构养老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 人社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
二、落实扶持政策部分 | |||||
8 | 县政府要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
9 | 完善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
10 | 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 县政府 | 在市政策出台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
11 |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县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 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市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
12 | 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 发改委、民政局、工商质检局 | 持续实施 | ||
13 |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 规划办、住建局、国土局、住房管理中心、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
14 |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 | 2017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15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财政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
16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国税局 | 持续实施 | ||
17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发改委、电业公司 | 持续实施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
18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19 | 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教体局、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 | 2017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20 | 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 | 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2017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21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 | 2017年9月底前启动实施 | ||
22 |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 人社局、卫计委 | 持续实施 | ||
三、健全体制机制部分 | |||||
23 |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意见下发后启动实施 | ||
24 | 加强督促检查。 | 县政府督查室、发改委、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25 | 加强监督管理。 | 民政局及各成员单位 | 持续实施 |
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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