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株冶集团锌浮渣(初筛)销售招标采购公告

[2020-1201]株冶集团锌浮渣(初筛)销售招标采购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锌浮渣(初筛)销售

招 标 文 件

项目单位: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2020-1201锌浮渣(初筛)招标

项目名称:锌浮渣(初筛)销售招标

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时间及地点约定

1. 招标方名称: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株冶集团”)。

2. 本次锌浮渣(初筛)销售招标由株冶集团统一招标,中标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与其分子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名目:湖南株冶火炬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株冶新材”)。

3. 文件下载或领取:湖南株冶有色生产管理中心110房间或“株冶阳光购销平台”(http://www.minmetalsec.com/zy/index/index.html)下载《锌浮渣(初筛)销售投标报价表》。

4.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内,将《锌浮渣(初筛)销售投标报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株冶阳光购销平台网站”,或在规定投标时间内把填写规范的投标文件加盖公章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招标方,逾期上传或逾期送达均不予接收。(联系人:宁文峰,联系电话:136*****827)。

5. 投标截止时间: 即日起开始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07日15时。

6.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07日15时。

7. 开标地点:株冶有色生产管理中心会议室。

二、标的物名称及数量

1. 名称: 锌浮渣(初筛)

2. 数量:约1500湿吨。(实际数量以卖方称量为准)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 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国一般纳税人资格。

2. “法人授权委托书”(须有企业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手写签名)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废代码:HW48(321-009-48))、“排污许可证”。

4. 自愿参与株冶集团锌浮渣(初筛)销售投标、并不将此锌浮渣(初筛)转卖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要求填写完整规范(承诺书可以在株冶阳光购销平台网站下载或者找业务联系人索取)。

5.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缴纳投标保证金 5 万元,缴纳方式以银行电汇至株冶集团帐户(户名: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清水塘支行;账号:********7842),电汇时请备注锌浮渣(初筛)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到账或金额不足者,将取消投标资格。若投标人在株冶集团财务账目上应付的账款余额足够,也可由投标人直接出具相关承诺函,承诺将其中 5 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若未中标,该投标保证金根据客户需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四、投标特别注意事项

1. 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对本次投标物资的品质、价格组成、付款条件及其它要求等,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和全面了解,投标方将被认为已充分了解并已接受本次投标销售物资的要求;保证填写的《锌浮渣(初筛)销售投标报价表》正确无误,如有错误由投标单位自身负责。

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将问题以书面或其他的形式送到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唐先生(138*****428) 地址:湖南株冶有色生产管理中心110#,招标人将直接予以回复。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出澄清意见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3. 报价要求:此次招标价格均按人民币含 13% 增值税价,报价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4. 投标人必须对本文件第二章“技术及商务要求(合同版本)”完全响应;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5 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必须和招标方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方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已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上述行为将被招标方纳入客户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相应赔偿。

5. 招标方应当及时按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 参加投标人员必须携带与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吻合的法定代表人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证件。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评标规则

1. 本次评标在开标时间进行现场开标。

2.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当有效报价单位不少于3家时,采用如下办法评标:

(1) 评标设内部控制价,以报价系数不低于内部控制价中最高一家单位为中标单位,即最高报价系数中标。

(2) 若出现最高报价并列的情况,按投递时间先后,推荐先投递单位为中标单位。

(3) 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方将在“株冶阳光购销平台网站”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法律效力。

第二章 技术及商务要求(合同版本)

该章内容是本招标文件关键性内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均视同已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 见附件1。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湖南株冶火炬新材料有限公司锌浮渣(初筛)买卖合同

品名

锌浮渣(初筛)

合同编号


卖方

湖南株冶火炬新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年月日

买方


签订地点


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并执行本合同。

1. 标的物参考成份、数量:

1.1参考成份:Zn:约84.42% (数据仅供参考,结算以卖方实际分析结果为准)。

1.2 数量:约1500湿吨。(实际数量以卖方称量为准)。

2.标的物计价方式:

2.1计价元素: 锌。

2.2结算基价:上海有色网1#锌计价期内均价;以上为含税价。

2.3计价期:以合同签订(不含当日)起10个工作日为计价期。

2.4计价系数:

2.4.1含锌以80%≤锌品位≤85%为基准品位,实际结算系数参照下表增度增值、减度减值条款确定:

含锌品位

计价系数

锌品位≥90%

基准计价系数(M加2)%

85%≤锌品位<90%

基准计价系数(M加1)%

80%≤锌品位<85%

基准计价系数M%

75%≤锌品位<80%

基准计价系数(M减1)%

锌品位<75%

基准计价系数(M减2)%

2.4.2其它含量波动不影响结算价格。

3. 包装标准:吨袋包装。

4. 交付方式、时限、地点、装车费及安全环保运输要求:

4.1交付方式:买方自提,运输车辆须有危废运输资质。

4.2交付时限:2020年12月20日前,买方按照卖方通知及时打款提货。

4.3交货地点:株冶新材厂区内指定地点。

4.4装车费:无。

4.5安全环保运输要求:

4.5.1买方负责所请运输工具的资质审定,确保合规合法。买方在运输标的物出卖方厂门后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因非法改装车辆、隐瞒额定限载重量、故意超限超载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运输途中完全责任。

4.5.2买方运输车辆进入卖方所辖区域,必须遵守执行卖方公司内道路运输、消防管理、安全管理、货物检斤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确保货物运输全过程中无泄漏、无污染和安全运输,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4.5.3运输车辆的司机与押运人员在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在交接验收和装车过程中,严禁离开所在的工作区域,如违反卖方公司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所造成的结果,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4.5.4买方在标的物生产、储存、转运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后需准备齐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的资料到卖方安环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或报备手续,在危险废物转移或备案手续办理好后三个工作日内具备提货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员工人身、运输安全,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4.5.5买方必须确保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环保资质(危废代码:HW48(321-009-48))有效。标的物仅供买方炉窑加工,不得转手倒卖、使用其他炉窑加工。买方将标的物转手倒卖、使用其他炉窑加工以及转运、储存、处置过程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买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卖方可以终止合同且追究买方相应的责任。

5. 检验方式:

5.1检验方式以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买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买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标的物成分以卖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提货量以卖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结算时吨袋包装按照3‰的比例扣除袋重。

5.2标的物每车取样化验,化验锌含量及水分测定。

5.3组批方式:以约1500湿吨总提货量为一个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计算锌含量作为结算依据。

5.4异议时限:重量异议在检斤当时提出;取样异议在取样当时提出;化验结果异议在收到卖方结果10天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同。

6. 付款方式、结算方法及期限:

6.1付款方式:款到发货原则。买方在合同签订日(不含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 伍拾 万元履约保证金。买方根据卖方测算的预估货值汇款,经落实款项到位后,由卖方营销中心开具提货单,财务部门审核提货单后,方能到仓库提货。

6.2结算方法:按锌金属量结算。结算总金额=上海有色网1#锌计价期内均价*锌实际金属量*锌加权平均含量所在区间对应计价系数。

6.3结算期限:卖方出具检斤化验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履约完毕后,履约保证金在卖方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7. 违约责任:

7.1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卖方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已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7.2买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或未能完全履约本合同的职责和义务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按法律追究买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7.3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7.4买方未在合同约定履约时限内完成提货,卖方可按违约处理,终止合同,可以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5买方装运过程中要做好防泄漏、防撒料处理,影响卖方现场并需要清扫转运的,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支付。

7.6买方在卖方厂区内不得装运此合同约定标的物以外的任何其它物资,否则按违约处理,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7本标的物系卖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伴生物资,品质有一定波动,买方不得以实际化验品质与参考品位有差异等原因为由而不履约。

7.8 买方需根据卖方要求及时拖运标的物,若未及时提货影响卖方生产及储存,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造成卖方发生转运的,产生的转运费用由买方承担。

7.9买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卖方有权视影响程度将买方列入灰/黑名单并在卖方阳光电子购销平台进行公示。

8. 廉洁责任:

8.1双方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不得索要或收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要求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在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不得向对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与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和投资关系;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8.2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单位。一方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对方应当及时向行为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给予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9. 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标的为招标项目,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9.2买方变更授权委托人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供新授权书原件及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卖方审查备案。

9.3如遇卖方设备、道路维修或天气等因素影响提货进度,双方协商,在卖方同意下可适当延长提货时间。

9.4本合同仅表示买卖双方成立基础买卖关系,如买方需利用本合同和(或)与卖方的买卖关系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融资、担保等)需与卖方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否则卖方不予认可并有权追究买方的责任。

9.5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政策。

9.6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9.7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对本合同修正、补充和变更,以书面 “补充协议”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履行本合同所办理的相关书面手续视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8买卖双方进入对方区域必须遵守对方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口罩及相关防护用品,主动出示健康码或行程码,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不得隐瞒行程、接触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9.9买受人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

10.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止。

11.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 肆 份,每份页,卖方执 叁 份、买方 壹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原件与原件的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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