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案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案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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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htmldddddd">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医罚〔2020〕2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经营场所: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经营者:周玲秀,女,x出生,住址:x,公民身份号码:x, 联系电话:x。 2020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巨屿镇x号的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1、该场所卷帘门半拉开,卷帘门内玻璃门敞开,卫生室内灯光打开。2、该场所内有2名女性,经询问一名为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周玲秀,另一名为垟地边村村民XXX。3、该场所药架上堆放着“午时茶颗粒”“板蓝根颗粒”等常见药物。执法人员即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3张,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整改。 2020年2月9日,本局依据县防控办要求,向各卫生室下发《关于全县村卫生室暂停营业的通知》(文卫〔2020〕19号),要求各卫生室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营业,目前该通知未解除。2020年2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大门处于半开状态,对被处罚人经营者周玲秀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自2月22日起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门售卖“午时茶颗粒”、“板蓝根颗粒”等常见药物的事实。同时,执法人员对在场人员XXX进行询问,证实文成县巨屿镇稠泛村卫生室有营业情况。 被处罚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据此,本局于2020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1份、经周玲秀于2月26日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被处罚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事实。 3、2020年2月26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1份,证明本局现场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 4、2020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周玲秀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门营业,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事实。 5、2020年2月9日,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县防控办要求,向各卫生室下发的文件《关于全县村卫生室暂停营业的通知》(文卫〔2020〕19号),要求各卫生室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营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5日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医罚告〔2020〕2号),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被处罚人的行为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危害后果,且鉴于被处罚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 3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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