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男性家族排查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永泰县男性家族排查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永泰县男性家族排查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125]FJJF[GK]*******作者:永泰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0-12-03 08:58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公安局

乙方: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JJF[GK]*******的永泰县男性家族排查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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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99 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达到《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GB/T21679-2008)要求,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GB/T21679-2008)69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银场98号(永泰县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采购清单:建库人员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服务2万份,甲方负责提供带有条码编号的样本。乙方报价为完成每个样本Y-STR检验和分析的单价,付款金额以实际验收样本数量为准。5.2乙方通过对样本进行Y-STR检验,获得测序仪原始数据,并用ID-X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导出CODIS文件。5.3乙方Y41SE荧光检测试剂盒已列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名录。5.4乙方用于检验的Y41SE荧光检测试剂盒是经过验证的,成熟的,质量可靠的产品。5.5★乙方用于检验的Y41SE荧光检测试剂盒符合《GAT815-2009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结果峰型均衡,在检测范围内,没有非特异性扩增产物。5.6★乙方用于检验的Y41SE荧光检测试剂盒单管同时扩增41个基因座,含有公安部要求的20个核心基因座:DYS19、DYS385a、DYS385b、DYS389I、DYS389II、DYS390、DYS391、DYS392、DYS393、DYS437、DYS448、DYS456、DYS458、DYS635、Y GATA H4、DYS438、DYS439、DYS481、DYS533、DYS576,含有公安部要求的15个优选基因座:DYS643、DYS460、DYS549、DYF387S1a、DYF387S1b、DYS449、DYS518、DYS627、DYS570、DYS527a、DYS527b、DYS447、DYS444、DYS557、DYS596,以及6个备选基因座:DYS522、DYS593、DYS459a、DYS459b、DYS645、Y indel。基因座的最大扩增片段不超过590bp。5.7★乙方用于检验的试剂盒可用于血液和唾液斑样本批量直扩检测,检测灵敏度125pg DNA模板量,经过严格质量监控,试剂盒各组分的生产批号全部可追溯。5.8乙方提供3个检验试剂盒(100人份,标准扩增体系25微升),用于建库复核。5.9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进行。乙方未经许可,测序仪的原始数据、分析图谱、样本和CODIS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出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5.10乙方进行检验过程中遵守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的要求。5.11乙方检验过程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表格由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提供。5.12乙方提供检验过程所需的所有耗材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在任务完成后带回,测序仪数据收集计算机收集的数据存储在单独一块硬盘,此硬盘任务完成后作为原始数据归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存档。5.13乙方提供数据分析用的计算机以及数据转移用的U盘。因安全问题,分析用的计算机和数据转移用的U盘在完成任务后归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DNA实验室使用。5.14乙方在任务开始后派2名技术人员常驻采购方指定地点城市,专职进行此项任务。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五险一金、住宿、交通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技术人员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外力导致的人身伤害、伤亡,采购方一概不负责任。5.15乙方提供的分型结果与原检材相对应,否则查明出错原因,对相关批次的样本重新检验,相关试剂耗材和人力由乙方承担。若错误DNA数据造成严重后果,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赔偿义务。5.16乙方按每板2个样本的量随机复检并记录。5.17检验时限:以每5000份样本的完成时间从样本交接完毕第二日开始,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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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按交付批次数量检验,每批次验收合格后,按具体检验数量付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乙方在合同签订3天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此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银行转账;户名:永泰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67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履约保证金于出具采购人要求的验收合格单后15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项目验收完成后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本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乙方逾期供货的,如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款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 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检测数据不准确或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10.7乙方对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有保密义务。若乙方发生将检测样本、测序仪的原始数据、CODIS文件带出甲方DNA实验室或将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7个日历日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六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永泰县公安局乙方: 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住所: 永泰县城峰所银场98号住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A座507-511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施琦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露梅
联系方法: 139*****111
联系方法: 180*****7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账号: 账号: ****************

签订地点: 永泰县公安局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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