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公告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公告
受 沈阳市儿童医院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1、耳鼻喉专用高频手术治疗仪2、心电监护仪 ”项目以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2012-2032/CG********
3.采购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3. 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获取招标文件须知
投标人请于即日起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
五、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1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的9:00~9: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直接递交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递交至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四楼招标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拒绝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 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七、说明
投标文件中需标注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
八、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
邮政编码:110016
招标文件咨询:唐亮 ***-********
入库登记咨询:024-********
合同领取咨询:024-********
财务缴退咨询:***-********
中标书领取咨询:***-********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于近期搬迁新址,请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及时关注项目开评标地点的变化。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询价采购文件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目 录投标邀请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须知说明: 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投标邀请受 沈阳市儿童医院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1、耳鼻喉专用高频手术治疗仪2、心电监护仪 ”项目以国内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 采购项目编号:2012-2032/CG
********2. 采购项目内容:见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1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三、开标地点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邮政编码:110016采购文件咨询:唐亮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项目内容采购方式询价采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九十天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说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项目内容投标文件封面符合性审查材料1. 投标函2. 开标一览表3. 货物价格明细表4. 技术指标响应表5. 售后服务承诺书资格性审查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的可免)和医疗器械注册证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 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注:1.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4.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6.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进口货物,则发生的一切中间费用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需现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且投标人没有进出口代理资格的,投标人必须与具有进出口代理资格的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进出口代理资格: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不再分品目,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全部均投,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受。除本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明确标识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之外,如果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品目号:001品目名称:医疗设备、器械序号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单位1耳鼻喉专用高频手术治疗仪1、具有双极或多极切割、低温消融、切割、止血、凝固功能,至少有两种切割(打孔、切割、止血、消融等功能)模式,一种消融(止血、凝固);2、一个治疗刀头能同时实现消融、凝固、止血、切割功能,在一个手柄同一个输出接口输出;3、主机微电脑控制,触摸式防尘防水面板,工作状况采用LED数码显示(工作时间、工作阻抗、工作功率、切割档位、止血档位、故障报警),工作频率≥440KHz,阻抗可0-999显示,可0-99s循环计时显示;4、等离子汽化切割、凝血、打孔、凝血、汽化、消融档位1-10级可调;5、主机具有侦测并提示刀头前端等离子强度状态,具备多极吸引切割功能及配置;6、主机自动识别手柄、脚踏的连接状态,能在连接好脚踏和手柄后自动设置默认功率大小;7、多刀头可选,配备不同长短、粗细、弧度、能量级的治疗刀头,能安全有效治疗隐蔽及深部病变组织的功能及配置,厂家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制作异性刀头;8、具有热损毁深度监控、阻抗侦测和自动能量检测技术,并在主机上有对应显示;9、免费保修贰年,维修期间提供同型替代备用机。1.00台2心电监护仪1、 主机显示器一体化设计,3.5寸医用专业显示器,分辨率不低于320×240;2、 防震抗摔设计,整机体积小于200×100×90mm,便于携带;3、 无风扇散热降噪设计,为病人提供安静环境;4、 触屏操作系统,方便医护人员操作;5、 具有声光色报警功能,报警模式可调;6、 具有网络接口,可以与中央监护站连接构成中央监护系统;7、 交直流两用,内置锂电池,持续工作时间≥3小时;8、 具备12导联心电监护;9、 诊断级心电监护带宽 0.05-150Hz;10、 具备≧10种心律失常分析,含房颤分析;11、 12导联实时ECG和12导联ST值同屏显示,实时更新;12、 12导联ST 环状图,以图形形式标记12导联ST值,实时更新,并可显示趋势;13、 QT及QTc分析,实时显示数值;14、 除颤后波形恢复时间小于2秒钟;15、 具有无创血压功能。双参考点校正:血管内测量法和水银柱测量法;16、 指套式传感器测定脉搏血氧饱和度,能够显示灌注指数和指示外周小动脉充盈状态;17、 可储存48小时趋势,并可以表格和图形形式进行回顾;18、 保修二年,维修期间提供同型替代机。1.00台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付货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四章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所谓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2.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特别说明:1. 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应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的价格扣除。2.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所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或虽然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明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且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5)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项目内容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国家、行业或制造商规定有明确期限的,以规定期限孰长为准;如果未规定有明确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至少应为十二(12)个月。付款方式品目号:001付款方式描述付款比例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95%。95%合同价款的5%在本项目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且无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将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反馈报告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中标供应商。5%其他1. 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是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所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负责所供货物的安装与调试。2.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安装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用、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 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或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未能按照其投标承诺执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顺延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时间。4. 报修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 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注:1.以下的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的格式,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为准,选择相应的投标文件格式。2.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格式1注:请投标人使用此页格式作为所编写投标文件的封皮。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格式2投标文件目录一、符合性证明材料1.1投标函………………………………………………………………所在页码1.2开标一览表…………………………………………………………所在页码1.3货物价格明细表……………………………………………………所在页码1.4技术指标响应表……………………………………………………所在页码1.5售后服务承诺书……………………………………………………所在页码……二、资格性证明材料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页码2.2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2.3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所在页码2.4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注:请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细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格式3投标函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授权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项目询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采购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1. 我方同意在本采购项目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九十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3. 提供询价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4. 如果我方成交,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 我方保证遵守询价文件的全部规定。6. 我方保证尊重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完全理解本采购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7. 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采购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8. 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采购项目询价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9. 我方承诺接受询价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10.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投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署日期:年 月 日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函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贵方成交将以此函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格式4开标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品目号货物名称投标报价有无投标保证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0102……投标总价(大写)(小写)注: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请在品目号中填写01填写说明:1. 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 投标总价为采购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货物价格明细表保持一致。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5货物价格明细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制造)厂商名称数量货物投标价格单价合价12345678…投标总价(大写):(小写):填写说明: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 投标明细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6技术指标响应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询价文件的技术指标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偏离程度证明资料123456……我们承诺本技术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 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的每项内容,不得漏项。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其中“正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优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负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劣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无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无差别。3. 证明材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 格式7售后服务承诺书按询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经评审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我公司对于成交货物,除完全响应询价文件合同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1. 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2. 免费保修年限:3. 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4. 详细的培训计划:5.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附维修技术人员等级证书):6. 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情况:7. 备品备件供应情况及优惠价格:8. 其他: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8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的询价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格式9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的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与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与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询价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格式10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1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专项统计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品牌是否进口产品是否节能产品是否环保产品总价12345678…注:本表仅用于政府采购数据统计,不作为项目评审依据,请投标人如实填写。 附件2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2. 定义: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2.3 “采购货物”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3.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7 满足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4. 货物及伴随服务4.1 投标人除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投标人应提供本国货物。4.3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进口货物,则发生的一切中间费用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需要现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且投标人没有进出口代理资格的,投标人应当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 履约验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对中标人合同的执行情况组织国家检验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履约验收,并将视情况组织国家专业检验部门对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实施破坏性验收,破坏性检测所产生的产品成本费用由中标人承担。8. 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8.1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8.2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二、采购文件9. 采购文件构成投标邀请函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1. 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人须知10.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0.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10.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0.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10.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三、投标文件11.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11.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12.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2.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12.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2.4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3. 投标文件的构成13.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内容构成,请参见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13.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由评审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4. 投标文件格式14.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14.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4.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货物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14.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14.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技术指标响应表。技术指标响应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5. 投标报价15.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15.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15.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5.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15.5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设备,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6.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7. 投标有效期17.1 在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7.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8.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3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8.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18.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8.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8.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8.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资质证书等证件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审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封中。(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19.2 包封的封装处应:(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加盖投标人公章。19.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9.1条和第19.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0. 投标截止时间20.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0.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20.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1.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1.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1.5 自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审22. 开标22.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询价采购会议。22.2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3. 评审小组的组成23.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23.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23.3 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评审职责。23.4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小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4. 投标文件的初审24.1 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4.2 资格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4.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4.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4.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4.6 评审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4.7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5. 投标文件的澄清25.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26.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26.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6.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26.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26.4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27.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7.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7.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28.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29. 资格后审29.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29.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30.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3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0.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31. 成交通知书31.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领取成交通知书。31.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1.3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3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32.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3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34. 履约验收34.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34.2 对于如网络、综合布线、监控、软件开发、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35. 询问和质疑35.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5.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5.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35.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36. 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政府采购合同条款37. 术语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3)“货物”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产品、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服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6)“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买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8)“卖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9)“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要运送至并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10)“验收”是指买卖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2)“检验”是指买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买方的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5)“技术资料”是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6)“质量保证期”是指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卖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期限。(17)“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8)“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9)“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20)“投标文件”是指卖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38. 来源地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39. 技术规范与技术规格39.1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9.2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一致。40.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1. 包装要求41.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42. 交货方式卖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43. 装运通知43.1 在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备妥待运输后的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43.2 如因卖方延误通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44. 付款44.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4.2 在卖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交货后,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45. 附带(伴随)服务45.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45.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46. 质量保证期46.1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46.2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生产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买方最有利的为准。46.3 质量保证期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47. 质量保证47.1 卖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原生产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47.2 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46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47.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7.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48. 检验和验收48.1 在交货前,卖方应取得生产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内容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报告,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内容的最终检验。48.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4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48.4 由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49. 索赔49.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49.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评估价格为准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49.3 如果卖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9.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50. 卖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50.1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50.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50.3 除本合同条款第51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51. 不可抗力51.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5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5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51.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52. 税费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53. 争议的解决53.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3.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53.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54.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54.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54.2 如果在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4.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55.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56. 转让和分包56.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56.2 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卖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57. 合同修改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8. 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59. 适用法律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60. 合同生效60.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60.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61. 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八、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2.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 成交通知书。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货物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五、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签约方:买方(公章):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年 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