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修改意见的公告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我委拟定了《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联系人:王强

电 话:********

邮 箱:********9@qq.com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各地可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用(取)水定额。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的分档和加价标准。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四)水费缴纳

具体水量核定方法及缴纳的程序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按照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将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20%在当地供水企业设立单独科目,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六、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提供“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名单、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纳情况信用记录等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和节水奖励政策制定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名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市水利局配合做好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各区、县(市)发改、经信、生态环境、水利、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本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制度。

七、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居民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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