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转换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固定利率贷款。

(二)到期日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贷款。

(三)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三、转换规则

请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客户与经办行社协商定价基准转换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转换规则如下:

(一)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可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二)定价基准仅可转换一次,转换后不可再次转换。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1.选择转换为LPR。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贷款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按照原合同执行。

2.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四)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参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对于符合转换条件及在2020年8月底以后到期的企业贷款,客户可与经办行社客户经理联系,咨询相关办理流程及手续。

四、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办理方式

可与您贷款经办行社的客户经理联系,通过贷款经办行社协商办理。办理时需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如有)携带身份证件同时前往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委托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等)告知客户定价基准转换相关事宜,敬请广大客户关注。如您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致电96288咨询,或联系原贷款经办行社客户经理咨询。

六、温馨提示

(一)疫情期间建议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初期及尾期的高峰期,做好个人防护,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

(二)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三)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房贷政策执行。

(五)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及时进行披露,请关注官方渠道公告信息。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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