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公告
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公告
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2020()号
招标人:绍兴市上虞博物馆(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0年12月
目录
招标编号:2020( )号
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经虞发改投[2019]6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绍兴市上虞博物馆,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绍兴市上虞博物馆,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本项目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孝德文化小镇内,曹娥庙西侧,中华孝德园东侧,总用地面积11470平方米,建筑面积19166.4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2557.18平方米,地下建筑6664.49平方米,概算投资2.234亿元。
本次展陈工程估算价:约7900万元。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内容包括:展陈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布展。展厅天花、地板、墙体等常规装饰;展柜、展墙、展品展台、支架等专业项目;展品、展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陈列大纲中所要求展品的仿制复制、雕塑绘画等艺术创作,模型、沙盘等辅助展品项目;灯光照明系统、多媒体、音效影视文件制作、科技展示设施、建筑小品等陈列配套项目;文字处理、展板图文、展览标识、陈列布展、图录出版印刷、英文翻译及其他辅助项目等。文物库藏区施工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库藏区位于地下一楼,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须充分考虑库房内空气湿度、温度控制,地表、墙面渗水和防火、防虫害、防爆、防盗、防地震等因素);库房区文物修复室、鉴赏室、摄影室、库房室内配置恒温恒湿机、文物储藏柜(架)、文物摄影、修复等专业器材、设备。陈列厅和库藏区内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存环境监测评估、文物保存环境调控、珍贵文物无酸纸囊匣配置、文物柜架配置等。馆藏书画文物修复、装裱,修复清单由招标人提供。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供应商的配合工作,文物搬迁、布展(费用包含搬迁、布展及保险费用)、馆藏书画文物修复和安防系统,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设备间和停车位之外所有装修工程内容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注:本项目设计、施工内容不包含弱电智能化项目招标内容。(具体详见附图)
2.2.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1)展陈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文物库藏区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文物预防性保护设计;安防设计;技防设计;文物搬迁方案(费用包含安防、技防、文物搬迁、文物修复、重要文物三维扫描及仿制、布展及保险费用等)。
(2)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中标方无专项设计资质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其产生的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3)工程前期各阶段的政府行政审批配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验收配合,及设计师驻点服务。
(4)招标人提供全套公共区域装修施工图,投标人可根据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并根据深化方案参与报价。
2.2.2、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
2.3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150 日历天(工期以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2.4 质量要求: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③、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投标人须提供一个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的合同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以签约合同价为准)的博物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4.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筑师;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提供项目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同意更换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均视为“在建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的证明材料需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作为评标依据。
4.2、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报名时间、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5.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用CA数字证书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本公告下方点击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5.4、未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办法请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6、其他要求6.1 省外企业须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有效期内),省内企业不作要求。
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月 日9时00分;
7.2、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U盘封装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资信部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无需封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备查。
7.3、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8、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整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招标人接受投标保证金电子保险保函。投标人自行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5.231.194.106:8084/sybaohan)中自主办理。保险保函费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并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办妥保险保函手续。
备注: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碰到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新点软件客服电话:********00;新点技术人员:****-********;CA电子签章问题请咨询:天谷软件客服电话:********98。
9、联系方式招 标 人:绍兴市上虞博物馆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文化艺术中心526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胡晓峰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78号-403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张力锦
电话:157*****39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绍兴市上虞博物馆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文化艺术中心526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胡晓峰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78号-403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张力锦 电话:157*****392 | |||||||||
1.1.4 | 项目名称 | 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
1.1.5 | 建设地点 | 该项目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孝德文化小镇内,曹娥庙西侧,中华孝德园东侧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内容包括:展陈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布展。展厅天花、地板、墙体等常规装饰;展柜、展墙、展品展台、支架等专业项目;展品、展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陈列大纲中所要求展品的仿制复制、雕塑绘画等艺术创作,模型、沙盘等辅助展品项目;灯光照明系统、多媒体、音效影视文件制作、科技展示设施、建筑小品等陈列配套项目;文字处理、展板图文、展览标识、陈列布展、图录出版印刷、英文翻译及其他辅助项目等。文物库藏区施工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库藏区位于地下一楼,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须充分考虑库房内空气湿度、温度控制,地表、墙面渗水和防火、防虫害、防爆、防盗、防地震等因素);库房区文物修复室、鉴赏室、摄影室、库房室内配置恒温恒湿机、文物储藏柜(架)、文物摄影、修复等专业器材、设备。陈列厅和库藏区内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存环境监测评估、文物保存环境调控、珍贵文物无酸纸囊匣配置、文物柜架配置等。馆藏书画文物修复、装裱,修复清单由招标人提供。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供应商的配合工作,文物搬迁、布展(费用包含搬迁、布展及保险费用)、馆藏书画文物修复和安防系统,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设备间和停车位之外所有装修工程内容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注:本项目设计、施工内容均不包含弱电智能化项目招标内容。(具体详见附图) 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1)展陈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文物库藏区方案策划、施工图设计;文物预防性保护设计;安防设计;技防设计;文物搬迁方案(费用包含安防、技防、文物搬迁、文物修复、重要文物三维扫描及仿制、布展及保险费用等)。 (2)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中标方无专项设计资质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其产生的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3)工程前期各阶段的政府行政审批配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验收配合,及设计师驻点服务。 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包含文物搬迁、布展;馆藏书画文物修复、三维扫描、仿制等)。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工期以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内容。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1年 月 日 16:00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21年 月 日 16:00 前 | |||||||||
1.10.4 | 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 |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http://115.231.194.106/tpbidder/login.aspx |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无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 月 日16 时00分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 月 日 9时00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 | (1)招标控制价及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2、注:风险控制价6400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80%作为风险控制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格式进行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投标人应在2021年 月 日16:00(北京时间)前到账,按不少于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产生到账时间晚于保证金截止时间或非基本账户缴纳或缴纳不足额,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如提交电子保险保函,投标人自行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5.231.194.106:8084/sybaohan)中自主办理。保险保函费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并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办妥保险保函手续。 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之内退回。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的。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之内退回,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的投标文件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 2、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带至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3、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一份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从交易平台中下载打印,如与电子版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版为准。) | |||||||||
3.7.5 | 装订要求 | 无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投标文件文件应密封及标记;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文件封套上应载明: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上虞博物馆 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21年 月 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 |||||||||
5.1 |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标到场制度 |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他授权委托代理人其中之一未到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 |||||||||
5.2 | 开标程序 | 一、投标人验证、现场解密:先对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验证。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或者其携带的证件不全的;或验证时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二者出现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120分钟以内。 投标人解密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至现场解密) 二、所有投标单位进入第一阶段评审。 三、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单位开启商务标(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 四、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五、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由上虞区公证处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多媒体演示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然后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接着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标部分评审。。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本次招标有商务标的,需要1名经济类专家评委,外加有公装部分需另增1名装饰类专家评委,1名业主代表评委,外加4名文博专家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 |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2%(取整至万元) 注: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 |||||||||
8.2 | 不再招标 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1、本次投标时做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不作为最后的施工图,最后的施工图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行政部门、图审机构审核后确定。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招标人对综合评分为第二名和第三名单位的设计方案成果给予设计补偿费8万元/家;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自得到设计费用或补偿费用之日起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在本工程中使用或部分使用获得设计费用或补偿费用的方案的设计创意,不再另行付费。设计补偿费在中标单位签定设计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届时,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中标方案深化过程中,设计费用不再追加。 |
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说明
1、电子交易平台的操作均需插入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锁),方可登录使用;
2、从安全角度考虑,请投标人务必保管好各自的CA锁,若有遗失,请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因遗失所引起的安全隐患导致废标等现象发生,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3、投标人应当学习并掌握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流程;
4、投标人操作流程:交易平台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上传疑问→下载补遗书(答疑纪要)→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文件并设置密码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未加密投标文件→打开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上传交易平台;
6、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
7、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8、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必须是从交易平台中打印出来;
开标特别说明
1、开标时请投标人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分为二次解密,第一次是投标人自行解密,第二次为招标人(代理)统一解密。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绍兴市下属各县(市、区)、绍兴市、浙江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部门作出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投标人应承担其为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招标人对综合评分为第二名和第三名单位的设计方案成果给予设计补偿费8万元/家;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自得到设计费用或补偿费用之日起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在本工程中使用或部分使用获得设计费用或补偿费用的方案的设计创意,不再另行付费。设计补偿费在中标单位签定设计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届时,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中标方案深化过程中,设计费用不再追加。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查勘现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编制时各项尺寸以实测为准。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 分包1.11.1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投标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报价书
(二)资信技术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资信评审资料
5、服务承诺书
6、技术标评审资料
(1)、项目设计方案:
1、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特征的小品的个性化设计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
包含设计技术服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总时间不超过10分钟;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书。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文物搬迁、布展相关费用(搬迁、布展、保险等费用)、馆藏书画文物修复、装裱相关费用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之内退回。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资格要求中须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等的扫描件。
3.5.2 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5.3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5.4施工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5.3.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5.3.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5.3.1.2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3.1.3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5.3.1.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5.3.1.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3.1.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3.1.7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3.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3.1.9 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10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3.1.11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
5.3.1.12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5.3.1.13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5.3.1.14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3.1.15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5.3.1.16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5.3.1.17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5.3.1.18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1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3.1.2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3.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IP地址上传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份招标文件源文件制作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本次招标有商务标的,需要1名经济类专家评委,外加有公装部分需另增1名装饰类专家评委,1名业主代表评委,外加4名文博类专家。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可提供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时间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全部入围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外) 。
二、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为100分,其中包含多媒体演示部分10分,资信技术部分60分,商务部分30分。
2、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先是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
(3)然后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接着是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
(5)最后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7)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
(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然后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接着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标部分评审。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在第一阶段评审出现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等废标的情形,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一阶段评审:
(一)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10分):
多媒体演示文件为暗标,开标时由公证人员进行拆封、编号。
多媒体演示文件:对设计方案构思、特点等,能结合主题、体现整体效果,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优得6-10分,良得3-6(含)分,一般得0-3(含)分。(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1)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2)统计分数原则:若评标专家为7人时,专家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若评标专家为7人以上单数时则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各项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二)资格审查部分: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入浙备案 | 省外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备案登记证 |
资质等级 | 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③、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业绩 | 投标人须提供一个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的合同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以签约合同价为准)的博物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
备注 |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筑师;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提供项目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同意更换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均视为“在建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的证明材料需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不作为评标依据。 2.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
(三)资信技术标部分(0-60分)
(1)资信部分(0-8分)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投标人2017年1月(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或EPC)业绩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得1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投标人2017年1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设计费100万元或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展陈设计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 0-3分 |
2 | 奖项 | 投标人近五年(以获奖时间为准,2015年度)至今获得过省级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奖或全国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优胜奖的每提供1个得1分,获得过全国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奖项的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3分。 荣誉证明材料:提供奖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 0-3分 |
3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项目负责人2015年1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或EPC)业绩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 0-2分 |
注:(1)资信部分内容在中标公示时一同公示,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需要,招标人将对预中标人提供的业绩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包括到业绩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预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且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作严肃处理。
(2)技术标部分(0-52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细则 | 分值 | |
1 | 总体要求 | 各陈列主题和内容总体把握准确、脉络清晰、资料完整;空间分布及观众流线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较强的数字科技表现力、亲民性、互动性;视觉、听觉传达系统(含灯光照明、音响效果、LOGO、导览标识及指示等)有创意,整体策划精良。优秀8-12分,良好5-8(含)分,一般0-5(含)分。 | 0-12分 | |
2 | 基本陈列一 | 上虞通史总体布展效果。优秀6-8分,良好3-6(含)分,一般0-3(含)分。 | 0-8分 | |
3 | 基本陈列二 | 越窑青瓷总体布展效果。优秀4-6分,良好2-4(含)分,一般0-2(含)分。 | 0-6分 | |
4 | 基本陈列三 | 天香楼碑廊总体布展效果。优秀4-6分,良好2-4(含)分,一般0-2(含)分。 | 0-5分 | |
5 | 专题陈列 | 古建特展总体布展效果。优秀2分,良好1-2(含)分,一般0-1(含)分。 | 0-2分 | |
6 | 临展布置一 | 投标人需策划1场临展方案,并在开馆前完成布展,需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不提供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优秀2分,良好1-2(含)分,一般0-1(含)分。 | 0-2分 | |
临展布置二 | 投标人需策划1场临展方案,并在开馆前完成布展,需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不提供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优秀2分,良好1-2(含)分,一般0-1(含)分。 | 0-2分 | ||
7 | 公共服务功能区 (含入口大厅、报告厅、贵宾室、母婴室、茶咖、阅览室、文创产品区、观众互动体验区等) | 以“景区化”博物馆标准打造公共空间; 简洁明快,体现博物馆自身特点和个性,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氛围; 空间划分的合理性和服务管理的方便性,空间利用的可逆性、拓展性; 环境的适宜度、亲和度、文化元素,小品展示新颖、有创意; 在参观流线上合理设置寓教于乐的互动空间,在重要节点上穿插打卡点; 主要场景小品布置,场景营造体现上虞地域特色。 优秀4-5分,良好2-4(含)分,一般0-2(含)分。 | 0-5分 | |
8 |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 | 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设计服务方案和承诺、设计周期控制,合理1分,一般0.5分,未体现0分。 | 0-1分 | |
EPC项目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设计达到招标人及项目的需求,较好1分,一般0.5分,未体现0分 | 0-1分 | |||
9 | 项目施工方案 | 质量目标和措施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较好1分,一般0.5分,未体现0分 | 0-1分 | |
进度计划和过程控制方案,较为合理1分,一般0.5分,不合理0分。 | 0-1分 | |||
选用主材档次较高,优化投资控制方案,较好1分,合理0.5分,未体现0分。 | 0-1分 | |||
10 |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 | 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突出设计与施工的有效组织,突出经验和技术优势的结合,以及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具体方案和承诺,较好1分,一般0.5分,未体现0分。 | 0-1分 | |
11 | 文物库藏区设计方案和文物预防性保护设计方案 | 安防、技防设计施工达到国有二级博物馆行业标准。库藏区设计做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文物预防性保护要全方面考虑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干、防虫、防霉等环境因数。方案详尽合理,技术参数明确。优秀3分,良好2-3(含)分,一般0-1(含)分。 | 0-3分 | |
12 | 承诺 | 本项目质保期至少24个月,投标承诺每增加1年加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承诺书格式自拟,不提供则不得分) | 0-1份 |
(1)技术标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2)统计分数原则:若评标专家为7人时,专家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若评标专家为7人以上单数时则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各项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二阶段评审:(商务标评标)
(一)第二阶段资格审查: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工期 | 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工期以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提供保证金入账凭证) |
三、商务评审
工程费商务分采用以下计算方式计算得分(满分30分):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基准价的,得30分;
(2)投标人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30—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4
(3)投标人投标报价小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30-10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2
(4)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确定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且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超过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三、评审标准
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3.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计算得分,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四、评标结果
(1)经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综合评分即为资信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总和,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投标人名次进行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分相同时,以工程费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工程费报价均相同时,则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名次。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F02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是指 绍兴市上虞博物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责: 项目总负责,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1.1.2.3 “承包人”是指。
1.1.2.9 监理人:是指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3临时工程:/ 。
1.1.3.4区段工程:本工程不划分区段工程。
1.1.3.10永久占地:用地红线图范围。
1.1.3.11临时占地:建设期根据情况占用。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为2年。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1.1.5.1 签约合同价的组成:①工程设计费;②工程费;。
1.1.6其他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名为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本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本通用合同条款;
(7)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发包人要求;
(9) 价格清单;
(10)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11)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传真、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承包人文件的范围和提供的期限、数量:
a.设计成果文件(含图审后的纸质图)需在 时间前提供10份;
b. 项目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c. 采购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d.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e.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f. 竣工试验方案:不迟于达到竣工试验条件前14日提供4份;
g. 以上资料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2)监理人对承包人以上文件批复的期限:监理人在接到项目实施文件后7日内批复。
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条款第11.5款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资料一式6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条款第11.3款约定执行。
1.13采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条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7 其他义务
1、临时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接入,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由投标人支付。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
2、本合同工程中施工期间发生的按规范、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的各类第三方检测及检验,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3. 监理人
3.2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3.3监理工程师
3.3.1代表姓名: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维护,并自行缴纳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因当地条件所限,临时用水、用电量确实不能满足,承包人须采取措施,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2)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及招标要求、审查承包人是否全部完成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各项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报送预算资料,预算编制套用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信息价采用截标前28天所在月份的的信息价(绍兴信息价优先,无信息价按市场价),无价材料的确定还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的认可。审核通过的预算作为工程中间计量的依据;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4)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至满足施工图标准。工程移交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上虞区相关要求执行。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渣土管理、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8)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人、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0)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在招标人书面通知后10天内需完成临时工棚、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质监单位的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绍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11)提供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12)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文物搬迁、布展费用(包含文物搬迁、布展、保险等费用),中标后需经甲方认可的专业搬迁分包单位进行文物搬迁、布展。
(13)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馆藏书画文物修复费用(费用包含文物修复、文物装裱等费用),中标后需经甲方认可的专业修复分包单位进行修复装裱。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签订合同前,承包人以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2%(取整至万元),其中3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5%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20%为工程工期保证金,25%为人员到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不计息)。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本项目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和重建的责任,主体建筑及关键工作的施工或设计不得分包。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不得分单体分包,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且作出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并由发包人认可。主体建筑施工或设计分包的,分包单位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要求。
4.4 联合体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项确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前到任;②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必须按招标要求的任职条件同等级或同等级以上资质能力的更换;③在项目中标后,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每调换一次项目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④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4天,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4天,按照发包人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 元;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4天,施工现场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4天,按照发包人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 元;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而更换之外的,均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上述原因以外承包人坚持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发包人认可,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更换的人员必须具备同等或高于前任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业绩必须优于前任。同时,由此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⑤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而更换之外的,均不得更换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上述原因以外承包人坚持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须经发包人认可,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更换的人员必须具备同等或高于前任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业绩必须优于前任。同时,由此更换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贰万元。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进场14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日内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7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争创“全国十大精品陈列奖或省十大精品陈列奖”。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若本工程中某一陈列获全国十大精品陈列奖,奖励50万元,获省十大精品陈列奖或全国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优胜奖,奖励20万元。(注:1、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2、相同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做累加)
5.设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一式四份提交监理人,取得监理人确认,并在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7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一式四份,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7承包人文件错误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糊、缺失、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形下,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该部分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在签约合同价下承担风险。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赶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糊、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品牌、规格等,须以市场询价为基础,经跟踪审计人、监理人、业主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方案中对原有设备的利用方案及对现场设备做详细了解分析后,对原有设备进行充分有效的利用。
6.1.2承包人应在不迟于工程设备采购前28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条款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条款
8.交通运输
8.1采用“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条款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施工开工前7天内双方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3天。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施工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0.2.2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规定和绍兴地区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劳动人身保险等工作,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按通用条款,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施工规范,如质监站出具《安全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3000元的处罚;监理人安全整改单未整改到位,每次处以1000元的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
10.3治安保卫
10.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1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
10.4环境保护
10.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施工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 天内给予批复。(1)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文明施工
10.5.1承包人严格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天的罚金,限额为合同约定的工期履约保证金。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不奖励
13. 工程质量
1、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罚没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未达到质量要求,无偿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如质监站及监理人出具《质量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3000元的罚款,原材料质量须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进入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视情罚3000元;如已用于工程,拆除返工重新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视情并处罚款10000元/次;直至扣完履约保证金。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后3天内,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工程质量报表应尽可能详尽记录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之日起3 天内给予批复。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1天内。
15.变更
15.3 .1变更程序:
注:工程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须变更时,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2011]61号)文件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3〕244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除合同约定外均不调整。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17.1.1本项目合同价格:①工程设计费,价格固定;②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按上虞区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定价并按投标时中标下浮率(1-投标人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报价/7500万元)下浮,总价固定;;④实施过程中除合同约定以外由业主提出的变更;以上四部分费用之和除④外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17.1.2工程设计费结算价按150万元包干使用。图审工作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图审机构承担,设计费不包含相关设计符合性审查费、施工图审查费。
17.1.3工程费:由承包人根据招标人审核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提交招标人审核。承包人编制依据:①、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专业工程计量规范;②、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③、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④、与本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⑤、常规施工方案;⑥、按施工图审定当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以绍兴市、浙江省发布的信息价为准,以绍兴市发布的优先)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由造价咨询单位询价确定并经审计认可为准;⑦、按投标时中标下浮率。总价固定,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格不予以不调整。
17.2预付款
本项目设计部分费用,在中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图纸经招标人审核认可后由招标人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用的50%。
本项目工程费用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深化后的方案设计及详细的施工图并经审图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的8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余款20%。
总承包管理费的付款方式:
无
工程费的支付:
合同签订且工程开始进场施工后(以开工报告为准)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当月实际工程计量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安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满足开馆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结算审计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总额的97.5%;剩余的1.5%余款作为保修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工程结算总额的1%,承诺服务期满后经甲方认可后付清余款。
承包人须保证工程款(进度款)专款专用,如发现有工程款挪作他用,发包人停止拨付下一期工程款(进度款),给工程进度及质量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5进度付款申请单在提交监理人的同时需提交跟踪审计人进行确认,跟踪审计人在监理人的审核后3天内做出确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本项目工程费的1.5%作为质保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4天内。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3承包人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并承担试运行费用。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条款第18.2条执行,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含一套光盘)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承包人承担。
18.3竣工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6施工期运行
18.6.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8.9竣工后试验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图所有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起算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0.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各自为所投保险金不足的后果负责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5)传染病爆发、瘟疫;
(6)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后果;
(7)社会异常事件;
(8)禁运、禁止令或政府的其他限制政令;
(9)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不采取争议评审方式。
25 补充条款
(1)无价材料在发包人尚未认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2)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投资控制目标可做调整。
(3)外来建筑服务单位严格按区府办《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外来建筑服务单位税收管理的函》(虞政办【2017】27号)要求,在工程款项支付时,中标单位必须提供预缴税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并将预缴税款凭证复印留存,不能提供的,不予支持。
(4)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绍市建设【2016】22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支付。
(5)必须及时做好计量款的上报,并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依据,无详细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业主不予受理;因承包人擅自施工超过施工图范围或工程量清单范围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不予计量。
(6)工程竣工后15天内,所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所有承包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撤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清理干净、所有建筑物表面必须清洁干净,否则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
(7)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如有发生工程洽商、变更、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等审计事项,承包人上报书面材料后,需经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初审,再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计核对并报审计中心审查。核对后如差值超过5%时(承包人上报金额-审定后金额/承包人上报金额≥5%),承包人应支付审计费用给咨询单位,审计费用按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及核增额的5%计算。承包人拒绝支付时,发包人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支付,并按发包人代付金额的20%扣减工程款。
(8)承包人须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帽供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雇佣的劳务和职员或获授权进入工地的其他人士使用。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和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经受训练的员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设置临时消火栓系统(包括办公区和民工生活区)。
(9)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预算结合决算工程量向发包人提供税务发票,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因资料失少或伪造票据使发包人可退专项资金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或质量保修金中按实扣除,伪造票据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本项目对项目班子成员实行“打卡”考勤,到位率由监理考核。
(11)管线工程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需由具备国家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在图审、监理例会、竣工验收、变更联系单等关键施工节点必须加盖中标单位企业公章。
(13)如因厂商原因,承包人投标时明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品牌停产或缺货,承包人可提出品牌变更要求,变更的品牌不得低于原品牌的档次,并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按发包人认定的实际采购价调整,但不能突破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单价。
(14)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经发包人会同设计人或监理人书面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进场。为提高选样效率,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与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共同到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展示点现场选样。设备类的封样可以影像资料、产品说明书、铭牌等能真实反映设备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情况的资料进行封样。
(15)承包人需承担本项目方案评审会、论证、非标定价会等甲方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的专家费,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承包人开馆前需提供三个版本的讲解词,其中包含一份博物馆宣传折页。
(17)博物馆主要出入口一层二层各为一个,需要设施两套安检系统(包含红外测温系统)
(18)贵宾接待室、报告厅、多功能厅、鉴赏室等重要公共区域家具、陈设等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9)二级以上馆藏重要文物展柜要求使用低反射玻璃。
(20)三级以上馆藏重要文物,满足扫描条件的均要求做三维成像。
(21)承包人需提供4间以上单间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免费办公室用作后期工程管理。
(22)所有展厅安防设计等级均为一级。
(23)展厅内的顶棚管网要进行防结露处理。
(24)库房区域防潮排风、恒温恒湿空调等设施设备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5)楼梯、走道、连廊等各功能区域栏杆,展厅内外防火、防盗等功能门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博物馆异地新建工程展陈展览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19166㎡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孝德文化小镇内,曹娥庙西侧,中华孝德园东侧
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
1)完成方案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评审及审查;
2)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施工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与材料采购;
3)设备安装与设备调试;
4)技术培训;
5)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方整体移交合格的整个项目。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
由本工程承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月日,工期150日历天(含设计周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作开始日期:2021年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监理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工程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计划工程完工日期:2021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月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万元)。
其中: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设计费为一口包干价,不因概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答疑、询标纪要;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设计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相关补充、修改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亮化工程、智能化工程,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均为2年。多媒体硬件设备、专业展陈灯具、展柜设备等按产品自带保修期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环境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文明、不负责的行为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环境污染等,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保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施工环境,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工程范围:以合同为准。
1 安全目标管理
1.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1.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1.5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6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1.8轻伤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
1.9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10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1.11 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1.12 杜绝群体中毒事故
2 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法律、标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发2004.2.1
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第7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4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3. 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履行项目发包人的责任。详细如下:
3.1.1监督并支持承包人全面组织与实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董事会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要求。
3.1.3负责审定承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整体策划并监督其实施。
3.1.4负责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目标,审定承包人提出的年度目标。
3.1.5监督承包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3.1.6监督受委托方开展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7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支付给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和文明施工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1.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9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和上报等。
3.1.10对承包人进行年度安全奖惩考核和工程竣工安全考核,并按照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3.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3.2.1对合同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3.2.3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执行委员会,健全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并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3.2.4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策划,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5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6负责各类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3.2.7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1) 制订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
(2) 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
(3) 制订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
(4) 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
3.2.8负责在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关键点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3.2.9负责开展对建设工程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工作。
3.2.10实施安全培训,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2.11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2.12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
3.2.13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14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和有关安全分析资料。
3.2.15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2.16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2.17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3.2.18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爆发;交通事故等编制应急计划、成立应急组织、设置应急设施物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19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应用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建筑垃圾合理处置,运输过程中防止洒落,运往指定地点。
3.2.20 对各项作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审查。
3.2.2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
3.2.22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处罚:
4.1承包人安全施工保证金按总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在总承包范围之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人20万元。
其他处罚条款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 其他
5.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从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主合同失效时,本协议自然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2021 年月日2021年月日
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发包人责任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发包人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发包人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发包人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单位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发包人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等处理措施。
五、发包人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发包人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发包人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
(一)、项目概况
博物馆选址孝德广场南侧,曹娥庙西侧,中华孝德园景区东侧。博物馆总用地面积114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166.4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2557.18平方米,地下建筑6664.49平方米,概算投资2.234亿元。建筑采用多层框架混凝土结构,满足绿色建筑三星要求,建筑装配率为25%,外立面及屋顶采用开放式的干挂石材幕墙和玻璃幕墙。建筑功能主要包括通史厅、越窑青瓷展厅、天香楼碑廊、古建特展厅、临展厅、报告厅、文物库藏区、公共服务区、行政管理区等。建成后的博物馆将融常年展览、灵活策展、休闲旅游、文化传承、文博研究、学术交流等功能于一体,与曹娥庙进行有机结合,是孝德文化小镇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上虞的文化地标。建设内容包括:展陈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布展。展厅天花、地板、墙体等常规装饰;展柜、展墙、展品展台、支架等专业项目;展品、展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陈列大纲中所要求展品的仿制复制、雕塑绘画等艺术创作,模型、沙盘等辅助展品项目;灯光照明系统、多媒体、音效影视文件制作、科技展示设施、建筑小品等陈列配套项目;文字处理、展板图文、展览标识、陈列布展、图录出版印刷、英文翻译及其他辅助项目等;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供应商的配合工作,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具体详见附图)。
(二)、地理位置
绍兴是浙江省地级市。位于浙江省中北部、********">杭州湾南岸,是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长三角城市群重要城市、********">环杭********">州湾大湾区核心城市、*******">杭州都市圈副中心城市。东连宁波市,南临********">台********">州市和*******">金华市,西接杭州市,北隔钱塘江与*******">嘉兴市相望,位于东经119°53′03"至121°13′38"、北纬29°13′35"至30°17′30"之间,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
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市辖区。位于浙江省东部、*******">绍兴市东北部,钱塘江南岸。东邻*******">宁波市*******">余姚市,南交*******">嵊州市,西靠*******">柯桥区、*******">越城区,北濒钱塘江,与*******">海宁市、海盐县相望。
上虞地形南高北低,南部低山丘陵与北部水网平原面积参半,俗称“五山一水四分田”。南部低山丘陵分属两支,东南系四明山余脉,较为高峻,覆卮山海拔861.3米,是全市最高点;西南属会稽山余脉,略为平缓,最高点罗村山海拔390.7米。北部水网平原属宁绍平原范畴,地势低平,平均海拔5米左右。最北端是滨海高亢平原,平均海拔10米左右。
(三)、设计原则及目标
3.1设计原则
1、展览设计原则:以陈列大纲、文物展品、现有的建筑图纸为基础,以创新的思维,运用现代设计理念与展示手法,突出陈列的教育性、艺术性、观赏性与参与性,以展示的亮点突显陈列内容的重点,力求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在设计中,要体现“三个性”:
(一)艺术性。所有艺术品除了按照艺术规律进行高水平创作外,必须充分考虑与陈列主题的高度契合,重点处理好空间布局、展品组合、局部细节的艺术构思,使之成为“佳品荟萃、陈设精妙”的艺术殿堂。
(二)科学性。所有展示手段的运用必须符合历史类陈列展览的内在要求,要综合运用包括灯光、色调、音效在内的各种展示手段,尤其要恰当运用现代科技展示手段,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喧宾夺主,使之成为“国内一流水平”的陈列展览。
(三)人本性。以观众为本位进行设计,充分考虑不同层次观展群体的要求,采用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充分考虑观众观展的心理,把握好展览节奏;充分考虑项目的互动,激发观众的观展兴趣;充分考虑展品展柜的组合,让观众舒服地观展,使之成为漾溢人文气息、体现人文关怀的的观览场所。
2、 本次展览设计必须满足各项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同时应满足以下需求:
1)紧密围绕陈列大纲内容进行设计,充分挖掘展览的主题内涵,使整体艺术设计与内容设计形成高度的和谐统一。
2) 根据各展厅展示内容的不同,表现形式上也应有所区别,但要把握总体风格的统一。
3) 展厅平面布局深化设计要更合理、科学、通畅,并充分考虑观众参观方便与消防要求。
4) 照明设计要着重考虑其对陈列展示效果的升华,而不仅仅为普通照明之功用。
5) 色调设计要结合陈列主题与环境氛围进行综合考量,基本要求是“色调决定基调,局部服从整体,简洁而不单调”。
6) 互动项目的设计要符合陈列设计理念的总体要求,布局合理,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展示氛围的营造,同时注意操作简便、易于维护、质优价廉。
7) 场景深化设计要以充足的史实史料为依据,注重细节和内涵。在表现形式上,要根据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艺术形式,切忌千篇一律,主次不分。
8) 陈列深化设计要突破陈列展厅的空间局囿,将博物馆范畴的公共空间纳入整个展览体系当中,使之成为展览延伸或过渡。
9) 考虑当地人文需求,以“景区化”标准打造富有现代化气息的主题博物馆。
3、 陈列布展深化设计具体要求:
(一)所有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必须满足消防、安防标准及其他相关的要求。同时,为了保持整个场馆的装修风格统一性,各中标人必须按业主要求优化各自设计,达到各公共区域风格的协调统一。
(二) 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计主创人员投入到展览深化设计中来,履行其义务。
(三) 中标人在设计过程中,应借鉴国内外成功博物馆展陈的亮点,并不断完善、细化设计。
(四)中标人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围绕陈列大纲及相关现场勘察资料,并结合招标人及其专家的意见,进行深化设计工作。
(五) 中标人的深化设计成果,必须达到或高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展示效果的承诺。
(六)设计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艺术类项目中的绘画作品,要提供创作小样、构思色稿,完成后实际画幅尺寸;雕塑类项目要提供设计样稿、放大的尺寸、材质、工艺及摆放位置等。
2) 展示设计中采用的照片、喷画,要提供照片、喷画的尺寸,照片放大的形式,工艺材质及艺术处理的手法,大型喷画、灯箱片的制作工艺、材料选择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3) 场景要有正立面图、平面图、侧剖图,提供人物塑型数量、布局、尺寸、材质、服饰等,场景的进深、宽度、高度及面积,地面塑型、背景画及声、光、电等多媒体设备的施工安装图纸及相关资料。
4) 高科技互动项目必须提供设计图纸、三维演示、科技原理图及说明、施工安装方案、技术保障措施及相关视频示意等资料。
5) 空间造型或单体建筑模型要提供比例尺寸、使用材料、制作工艺、展示效果、具体放置位置及其相关资料。
6) 展墙、展板、展柜、展架等装修部分要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收口大样图等,标明使用材料、尺寸等相关资料。
7) 展览范围内综合布线及照明系统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科学、合理,提供综合布线图纸,标明灯具的品牌、型号、产地、数量等。
8)最终成果必须包括讲解词编写、语音导览系统、背景音乐和扩音系统、标识指引系统、各种标牌和指示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格(性能参数)以及门禁系统等。
4、 中标人完成展陈深化设计,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供本工程的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所提供的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的有关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结合上虞的市场价格进行编制,预算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5、其他要求
在方案设计的过程中,中标设计方必须定期和招标人进行工作交流,积极主动地书面介绍各个阶段的展示设计进展、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听取和吸收招标人及其专家与合作单位的意见,在不破坏整体布局的情况下免费调整或修改设计方案,直至招标人满意。
6、展柜、文物托架、艺术品及灯具要求
(一)展柜要求
展示柜符合博物馆展柜基本要求,根据项目需求进行设计,自行选择现场制作或专业厂家定做,但必须满足安全、坚固、开启维护方便、观感良好等基本要求。
(二)、艺术品及复制、仿制品要求
艺术品要求由专业美术院校教授团队或高级职称美术师专业团队制作。
1)雕塑人像: 雕塑人像制作材料要求用铜、玻璃钢或高分子硅胶制作,要做到造型到位、符合历史人物性格特征。
2)油画、场景制作:符合历史环境风貌,透视合理、立体感强,有身临其境之感。
3)艺术浮雕:要求构图丰满,层次丰富,细致耐看,讲究丰富的艺术效果,在视觉上产生节奏感、韵律感和丰富的视觉空间效果。
4)展品的复制、仿制必需和原件在尺寸、规格、外形、色彩、质感等方面高度一致,能达到展示的最佳效果。
7、照明系统要求
(一)、照明系统描述
博物馆的照明系统主要包括环境照明、展柜系统内的文物照明、场景效果照明以及版面说明内容的照明等。
(二)、照明系统要求:
1) 照度适宜
陈列照明设计中对不同的展品或文物有不同的照度。照度过高,对文物展品有破坏作用;照度过低,反映不出展品或文物的真实面貌,这些不足都会造成遗憾或观众观赏困难。对于展室中的一般照明与特殊照明,要求按照在保证文物展品安全展示的同时,合理利用光源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展现出相关对象的艺术特点或其他需要表现的信息的标准设计,以达到理想的照明效果。
2) 照度均匀
一般情况下,展品的照度要求均匀,重点文物和重点辅助展品应根据具体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照明方式增强或者减弱照度。
3) 视觉适应
公共空间的照明应当采用与展厅的陈列照明色温相同或者相近的照明系统,以此保证观众对室内人工照明环境的视觉适应。在公共空间与展厅的接合部,要注意设置照明过渡区,避免出现因照度差异过大而造成观众在进入展厅时出现短暂的视觉不适应。
4) 消除与控制"光害"对文物展品的影响
博物馆中涉及的由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构成的文物展品,如:木器,纸、丝、棉、麻制品及附着的颜料、燃料等等,在较强光源与含紫、红外线光线的照射下,都会发生不良反应,导致设计人员在陈列采光照明设计中积极设法消除紫外线、红外线对文物的影响和损坏。博物馆中涉及书画古籍文献类文物展示的部位的照明,要求采用极低的红外线辐射、紫线辐射的光源,照明控制在50LX以内,在光源的控制上,应当加装红外感应开关,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光源本身的红外线辐射对书画古籍类文物的影响。展厅的照明,需要兼顾一般文物展示与书画类文物展示的要求,必须配置两种照明光源系统,一种为普通光源系统,一种为红外线感应系统,按展览需要互相切换。展柜的照明系统应采用低发热度光源,以防止展柜内小气候偏于干燥,导致文物表面开裂。
5) 照度与暴露值相关一览表
展品敏感度种类 | 限制照度(1X) | 限制暴露值(1X×h/y) | 描述 |
1、不敏感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大部分金属、石头、大部分玻璃、未染色的陶瓷 |
2、低敏感 | 200 | 600,000 | 油画、蛋彩画、未染色和木类、(羊牛等动物)象牙、漆器、玉器、一些塑料 |
3、中等敏感 | 50 | 150,000 | 服饰、水彩画、彩色粉笔画、挂毯、印花布、手稿、彩饰画、墙纸、水粉画、染色的皮类 |
4、高敏感 | 50 | 15,000 | 丝绸、着色的珍品、报纸 |
6)自然光照射窗口需设置遮光窗帘,并贴玻璃贴膜,以便遮蔽紫外线照射。
7) 灯具的品质和数量按照清单内容,其中每盏LED灯的照明时间不少于5万小时,显色性不低于90%。
8) 灯光系统施工说明
由于博物馆的灯光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效果以及文物的实际摆放位置来进行设置调整,因此中标人需在中标后按现场实际效果做深化设计方案,待设计单位及采购人认可后再按深化设计施工。
8、工程设计要求:
(一)、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9、《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2001);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9、《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119:2000;
20、《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2018;
21、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二)实施原则:布展设计应结合设计方案做出以具体实施为出发点的具体深化及完善,投标人对本项目背景的解读与理解程度的深度、针对性及准确性等作出阐述;对本次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和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投入本项目的整体技术水平与技术力量;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对本项目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评价。
(三)技术规范:本项目采用国家(行业)、省、市现行规范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而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的文本文件,及本项目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作为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规范。
(3)布展实施具体要求
10.1.1环境装饰实施要求
(1)结构部分
①应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材料、结构和安装方式应科学、环保。
②布展应确保安全可靠,结构合理、并保证其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达到采购人的要求;符合场馆结构负荷要求(建筑楼板荷载每平方米500公斤)。
③布展的结构完善应与展示主题以及各展项的展示设计要求相结合;
④对有声光电展项遮光要求的互动展项,应有隔音、吸声和遮光措施;
⑤对投入使用的展柜要结合展品陈列的需要运用一些保护措施系统,例如微环境、专业灯具、锁具、定制配件等。
(2)材料部分
①展馆内布展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③一律选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阻燃和难燃材料,按照建筑防火规范选用符合防火等级的材料;
④材料在1年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质,表面装饰涂覆材料至少1年内不得出现明显褪变色;
⑤有放射和电磁辐射的用材要符合国家防护规定。
⑥使用的各种材料不得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其所含有害物质溢出量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标准要求,使用环保节能材料。
(3)电气部分
①电路走线规范,保证安全距离或设置合乎标准的阻燃隔离层,对走线易损部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线径截面容量满足使用要求;
②综合布线系统电源、防护及接地的设计要符合GB/T50311的规定;
③布线系统材料应选用相应的阻燃型护套线缆和阻燃型配线设备;
④配电箱的壳体和地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⑤线路敷设要求美观整齐、合理,原则暗敷,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⑥满足《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规定。
(4)灯光的使用
①必须运用展馆专业光源,结合整体设计方案的需要达到层次分明,分布合理,效果突出;必须达到使用的照明照度要求;
②分功能区域、结合使用要求分段设置开关控制,须考虑按照不同使用模式设计控制;
③使用节能环保、寿命长灯具,从展品保护方面考虑必须使用无紫外线辐射、冷光源的节能灯具,且达到角度可调、方便维护等最低标准。
10.1.2 版面制作的具体要求
图文版的平面制作和安装,必须使用高精度喷绘、PVC板、防水无纺布、铝板等易清洁、防水、使用寿命长并易于更换的材料和制作工艺,做到收口平整、不起泡、无色差,安装方便、更新便利。
11.安全规范要求
货品服务、辅助设施符合展览展示需求以及符合公共场所安全消防规范,对参与人员的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保障,设计制造的成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12.项目管理要求
(1)负责项目实施现场的安全、保安和文明生产管理。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归档管理。
(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文件档案的移交。
13.布展实施的其他要求
中标人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通用标准和行业规范;遵循相关防火、环保要求;遵循深化设计成果原则。
中标人必须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及相关费用。
13.1布展施工准备工作
13.1.1 中标人施工前应充分做好以下技术准备工作
(1)中标人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切实可行的程序文件和质量保证手册,确保质量体系有效期的运行,并具备完整的质量体系运行记录。
(2)施工技术文件准备。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技术准备。
(4)参与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5)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安装调试方案。
(6)编制施工技术、安全技术交底和上岗人员的资格认定。
(7)编制材料、加工机具、检测器具的使用计划。
13.1.2 设备开箱与清点
(1)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
(2)设备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3)装箱清单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
(4)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13.2布展施工要求
13.2.1 与深化设计成果图纸一致性原则
(1)中标人应根据深化设计成果编制“布展施工方案”。对于制作较为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技术和方法应编制专项制造工艺方案。
(2)中标人应严格遵循“布展施工方案”并按照深化设计图纸中所规定尺寸、技术条件、工艺要求及相关标准进行组织施工。
13.2.2 布展所有制作和装饰施工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深化设计和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3.2.3 设计变更控制
(1)中标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要按变更程序进行,应由采购人、监理单位、中标人共同协商同意后实施。
(2)设计变更不得违反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在安全环保方面的政府法令与条例。
(3)当设计做出重大修改、或修改量比较大时,应再次进行设计评审和质量验证。
(4)修改设计图纸的同时,应对相关的图纸进行修改,以保证设计文件的统一性。在工程竣工后应将所有的修改部分完善到竣工总图中并备案存档。
13.2.4 所有制作和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环保要求达到E2级。
13.2.5 布展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展厅内的展项,防护材料必须选用阻燃材质,材料的保护设施应在工程竣工时拆除。
13.2.6 布展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采购人的批准擅自拆改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3.2.7 布展施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3.2.8 中标人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13.2.9 布展施工过程中,利用建筑结构作为起吊、搬运的承力点时大构件,应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经相关设计单位同意,方可利用。
13.2.10 布展施工基础放线应按施工图和展厅建筑物的轴线、柱线及标高线划定安装的基准线。
13.2.11 布展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1)主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2)配合土建工程预留预埋。
(3)检查并确认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气安装条件。
(4)电气设备就位固定。
(5)电线、电缆、导管、桥架等贯通。
(6)电线穿管、电缆敷设。
(7)电线、电缆绝缘检查并与设备器具连接。
(8)做电气交接试验。
13.2.12 布展结构安装要求
(1)基础(平台)放线控制。
(2)结构基础检验控制。
(3)结构与基础连接控制。
(4)柜(架、座、箱)制作要求、固定(含整体、解体组装)、接地保护的要求。
(5)钢结构安装施工质量控制。
14.文物库藏区建设需求
14.1 基本要求
藏品库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本项目藏品库区位于地下室,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并配备机械通风和除湿装置。库区范围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14.2. 功能要求
(1)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周转库房、缓冲准备间、点交鉴赏室、材料用具贮藏室和消毒室等部分组成。各功能区间动线设置合理,库房内主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运送的要求,不应小于1.20m,以方便藏品进出库
(2)藏品库房内的净高应不低于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则需要提前考虑藏品储藏柜架的安装位置,藏品柜顶端与库房顶面净距不宜小于0.60m,藏品柜背与库房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以满足室内空气流通和清洁的要求。
(3)藏品库房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4)藏品库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一类区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超过限值的,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
(5)藏品库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装修材料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珍品库房和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的藏品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藏品防护应包括防盗、防虫和防鼠的要求。防盗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的规定。藏品库总门应采用金库门标准。
14.3温湿度环境要求
(1)库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保持稳定,温度日较差应控制在2℃-5℃范围,相对湿度日波动值不应高于5%,且应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各类材质文物保存温度和湿度控制标准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的要求。
(2)如库房区专用空调机组采用冷媒系统,制冷剂应采用环保冷媒;库房区空调系统形式为恒温恒湿空调机组+新风系统,机组参数应满足相关要求;空调机组应设置相关协议接口,中央监控室可随时远程监测各库房温湿度参数及设备运行情况,并对机组进行自动调节控制。
(3)各间库房内需独立增设温湿度传感器,分布于离门口远、中、近三处,通过无线网络接入监控主机,监测和调控库房内温湿度的均匀性及稳定性。
14.4 文物储藏柜架需求标准
文物储藏架柜从设计、加工制造、材料、检验、试验、安装、系统调试等应参照适合于该项目的相关标准、试验规范、安装规范、验收规范以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有关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所有计量仪器必须符合国际计量标准。
14.4.1技术要求
(1)表面处理:应严格执行表面处理工艺要求及标准,各零部件在涂敷前必须进行清洗、除油、除锈、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磷化处理;每道工序必须分槽处理。所有标准件及紧固件均须镀锌处理,其表面应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光泽度60~70度,硬底大于0.4,冲击强度能承受50kg/C㎡的冲击,漆膜无开裂、脱落,附着力大于2级(划圈法);耐腐蚀耐盐水24H,不腐蚀、不鼓动泡、不裂。
(2)制造公差:每标准立方米组装后,外廓尺寸(长,宽,高)的极限偏差为2mm;侧面板与中腰带的对缝处的间隙小于2mm;门缝间隙均匀一致,间隙在1~2mm之间;零件公差的极限偏差按GB1804中的IT13-IT14。
(3)产品金属架体及配件应采用先进的静电亚光喷塑工艺。使用优质环保涂敷材料,表面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严密、平整、无划伤。必须对喷塑工艺、喷塑技术标准及各种部件的防锈处理进行详细说明。塑膜厚度为60~70μm,塑层防锈能力20年以上。
(4)抽屉文物柜每层均匀载重正压力大于100kg。
15.文物预防性保护
根据《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统一部署以及《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的指导方针,结合上虞博物馆文物收藏保管实际需求,针对该馆的展厅和文物库房的现状,以环境监测调控为主,实现对文物保存和展览环境的实时、分布式监测和动态、智能调控。同时,博物馆库房为文物配备一批文物储藏柜架、无酸纸囊匣等展藏装置,全面提升该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综合能力。
16. 布展竣工验收
布展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布展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展厅总体环境和运行效果的验收。
1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中标人在现场安装施工时,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制度。
(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2)施工防火、动火、电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3)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4)高处、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5)现场器具存放技术要求
(6)电动、气动手持工具使用安全要求
(7)临边井口作业安全要求
(8)装修装饰工程安全技术要求
(9)起重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10)安全标识文明施工安全要求
(11)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与培训
(1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检查制度
18.售后服务和培训要求说明
18.1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免费保质期不少于2年(免费保质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质保修期内,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均为免费。
(3)若本项目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人提供6小时专业工程师电话服务应答,24个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如需要现场服务的,专业工程师应在48个小时到达现场。特殊情况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无条件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正常易耗品除外),或采取使展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如果是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维修费用则由责任方承担。
18.2培训要求:
免费对采购人2名技术人员进行一周的操作、维修保养技术培训,能够确保采购人能自行熟练操作。
19.技术及其他要求
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
19.1技术说明书(含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19.2安装图纸(部件安装图,电气接线图);
19.3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手册(或说明书);
19.4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产品原产地出厂合格证;
19.5展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装箱单;
19.6布展的设计;
19.7提供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各一套。
20其他说明
20.1 本次设计招标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如有纠纷,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20.2 凡参加本次招标的设计单位均视为承认本文件的所有条款,并按本文件要求条款完成设计投标文件。
20.3 投标人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0.4 本发包人要求最终解析权归业主所有。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品牌1 | 品牌2 | 品牌3 | 品牌4 |
1 | 镀锌钢材 | t | 宝钢 | 武钢 | 鞍钢 | ||
2 | 轻钢龙骨 | m | 博罗 | 龙牌 | 可耐福 | ||
3 | 石膏板 | 9.5mm | m2 | 博罗 | 龙牌 | 可耐福 | |
4 | 细木工板 | 环保型 | m2 | 千年舟 | 兔宝宝 | 莫干山 | |
5 | 阻燃板 | 环保型 | m2 | 千年舟 | 兔宝宝 | 莫干山 | |
6 | 免漆板 | 环保型 | m2 | 千年舟 | 兔宝宝 | 莫干山 | |
7 | 烤漆密度板 | δ20mm | m2 | 千年舟 | 兔宝宝 | 莫干山 | |
8 | 矿棉板 | 600×600×12 | m2 | 博罗 | 龙牌 | 星牌 | |
9 | 铝塑板 | 3mm | m2 | 吉祥 | 七色 | 华源 | |
10 | 烤漆金属板 | m2 | 宝盛 | 门宝 | 金润德 | ||
11 | 铝板 | m2 | 汉铝 | 西南铝 | 金桥 | ||
12 | 壁纸 | m2 | 欧雅 | 阳升 | 新科 | ||
13 | 钢化玻璃 | δ12 | m2 | 南玻 | 信义 | 耀华 | |
14 | 烤漆玻璃 | δ12 | m2 | 南玻 | 信义 | 耀华 | |
15 | 夹胶玻璃 | 8+8mm | m2 | 南玻 | 信义 | 耀华 | |
16 | 镜面玻璃 | δ8 | m2 | 南玻 | 信义 | 耀华 | |
17 | 石材块料面板 | 大理石 | m2 | 进口同档次 | 或同档次 | 或同档次 | |
18 | 石材块料面板 | 人造石 | m2 | 进口同档次 | 或同档次 | 或同档次 | |
19 | 瓷砖 | m2 | 威尔斯 | 诺贝尔 | 道格拉斯 | ||
20 | 实木复合地板 | m2 | 大自然 | 升佳 | 圣像 | ||
21 | 塑胶卷材 | m2 | LG | Armstrong | 韩国CYC | ||
22 | 乳胶漆 | kg | 立邦 | 多乐士 | 三棵树 | ||
23 | 涂料 | kg | 立邦 | 华润 | 特耐涂 | ||
24 | 防火涂料 | kg | 西子 | 长江 | 平海 | ||
25 | 电缆电线 | m | 中策 | 远东 | 永通 | ||
26 | 电线管 | m | 盛通天一 | 宏峰 | 泰瑞安 | ||
27 | 桥架 | 200*100 | m | 声升 | 瑞泰 | 亚捷 | |
28 | 配电箱 | 个 | ABB | 施奈德 | 正泰 | ||
29 | 开关插座 | 个 | 松下 | 西蒙 | 鸿雁 | ||
30 | 普通灯具 | 个 | 西顿 | 奔豪 | 雷士 | ||
31 | 安全疏散指示灯 | 个 | 敏华 | 劳耐士 | 金盾 | ||
32 | 展陈灯具 | 国产 | 套 | OZX欧之祥 | JG晶谷 | JaB 佳博 | |
33 | 展陈灯具 | 进口 | 套 | ERCO | Targetti | Reggiani | |
34 | 投影机 | 台 | 索尼 | 明基 | 丽讯 | ||
35 | 电视机 | 定制工业显示模块 | 台 | 三星 | LG | 或同档次 | |
36 | 拼接屏 | 专业品牌 | 台 | 三星 | LG | 或同档次 | |
37 | 触摸屏 | 台 | 迈创日新 | 远望 | 星火 | ||
38 | 定制金属展柜 | 国产 | 个 | 天津旺达 | 北京中比 | 杭州汉克 | 四川克里克 |
39 | 定制金属通柜与壁龛 | 国产 | m | 天津旺达 | 北京中比 | 杭州汉克 | 四川克里克 |
40 | 定制金属展柜 | 进口 | 个 | 梅瓦赫 | 汉氏 | 或同档次 | |
41 | 库房柜 | 定制 | 个 | 宏瑞 | 瑞宝 | 邦达 | |
42 | 洁具 | 进口 | 套 | 科勒 | 箭牌 | TOTO |
1、投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品牌,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由招标人确定;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上表格中未涉及到的材料时,须根据发包人的定价规则,经过发包人的认可后确定。
3、所用材料、设备价格不低于投标人确定品牌中的档次价格水平,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更换。
4、如因厂商原因,承包人投标时明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品牌停产或缺货,承包人可提出品牌变更要求,变更的品牌不得低于原品牌的档次,并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按发包人认定的实际采购价调整,但不能突破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单价。
编号 | 名称 | 尺寸(厘米) | 数量 |
9377 | 近代黄宾虹、许丹等山水书法合裱轴 | 180X60 | 1 |
9378 | 清童二树梅花图轴 | 110X53.5 | 1 |
9379 | 民国叶天底行书屏 | 143X39.5 | 3 |
9380 | 民国余觉草书屏 | 132X31.5 | 4 |
9381 | 民国商笙伯花卉图轴 | 120.5X54.2 | 1 |
9382 | 清万上遴花果、无款山水人物集册 | 31X44 | 19 |
9383 | 清道光三年周师濂行書又溪别业记册页屏 | 26.5X25.5 33X28.5 | 5 |
9384 | 中华民国王禹襄河图岳云八字联 | 167.5X36 | 2 |
9386 | 晚清民国袁缶鸣山水图轴 | 85X34 | 1 |
9393 | 晚清民国仿清乾隆华喦沧浪渔笛图长轴 | 360X31 | 3 |
9394 | 明嘉靖宗臣扇画梅菊图轴 | 18X24.5 | 2 |
9395 | 清沈景仿硌子山水扇画唐煦春提扇画厚轴 | 24X18 | 2 |
9396 | 民国黄诚蝴蝶画轴 | 39X86 | 1 |
9397 | 民国王崶人物画轴 | 181.5X40 | 2 |
9403 | 清光绪夏寿恒女图扇画轴 | 团扇半径18 扇面半径25 | 1 |
9407 | 民国寿平花鸟图 | 92.5X34.6 | 1 |
9410 | 民国秦会稽刻石四言本 | 131X33 | 2 |
9412 | 清光绪陶濬宣行书七言联 | 37.5X33.5 | 2 |
9413 | 民国无名氏印章拓本 | 52.5X27 | 1 |
9415 | 民国无名氏拾玖仕女图轴 | 294.5X27.5 | 1 |
书画修复清单
馆藏文物分类清单
文物等级 | 数量 |
一级文物 | 17 |
二级文物 | 51 |
三级文物 | 153 |
未定级文物 | 19618 |
合计 | 19839 |
文物类别 | 数量 |
陶瓷器 | 7355 |
铜镜 | 297 |
铜钱 | 3440 |
青铜器 | 151 |
革命文物 | 1465 |
纸币邮票 | 6390 |
杂件 | 171 |
石器 | 141 |
瓷器 | 284 |
字画 | 145 |
合计 | 19839 |
仿制文物清单
序号 | 文物名称 | 收藏单位 | 备注 |
1 | 王羲之曹娥碑 | 辽宁博物馆 | |
2 | 王羲之上虞帖 | 上海博物馆 | |
3 | 刷东晋佚名《曹娥诔辞卷》绢本楷书 | 辽宁博物馆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根据展陈深化设计方案仿制不少于10件与上虞相关的重要文物。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报价书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为本项目的工程费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为本项目的设计费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为本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费,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建设目的。
2.本项目工期: 日历天,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工程分包满足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条款要求。
(6)我方承诺我方及拟派的人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7)我方承诺我方均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最低价投标文件或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4.5 | 姓名: | |
2 | 工期 | 11 | 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工期以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 |
3 | 保修期 | 19.7 | 24个月 | |
4 | 分包 | 4.3 |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 |
5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4.2 | 签约合同价的2%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11.5 | 10000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5 | 签约合同价的1%。 | |
8 | 质量标准 | 13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 |
9 | 预付款 | 17.2 | 详见合同条款 | |
10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11 | ... |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上:
网银、柜面转账(电汇)支付的电子回单或专用凭证;
注:上述材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工程费 | ||
1.1 | 暂列金额 | ||
1.2 | |||
1.3 | |||
…… | |||
2 | 设计费 | ||
3 | |||
总合计 | 1+2+3 | ||
投标报价(大写)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应满足招标人各项使用功能,各投标人应根据各项目的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分项报价,投标报价包括所有按照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的总费用;
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以及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3、本表后还需提供以预算标准作出的详细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信技术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资料;
四、资信评审资料;
五、服务承诺书
六、技术标评审资料;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扫描件)
年月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资格要求中须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等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负责人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材料员 | |||||||
资料员 | |||||||
… |
注:项目负责人与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其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允许同一人员担任多个职务。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三类人员B类证书);
设计负责人应附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于投标单位)、学历证、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或退休返聘证明和退休证等扫描件;施工负责人应附施工负责人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于投标单位)、学历证、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等扫描件加盖公章。
附2:承诺书
承诺书(一)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承诺书(二)
现承诺截止投标日前三年内,本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查证具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司法机关的相关认定书为准),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一)、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2017年1月(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或EPC)业绩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得1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投标人2017年1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设计费100万元或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展陈设计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项目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项目规模 | |
合同签订日期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奖项:
投标人近五年(以获奖时间为准,2015年度)至今获得过省级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奖或全国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优胜奖的每提供1个得1分,获得过全国十大博物馆陈列展览奖项的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3分。
项目获奖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馆方名称 | |
联系电话 | |
项目规模 | |
获奖时间 | |
承担的工作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
(三)、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负责人2015年1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博物馆或展馆(科技馆、规划馆、城市展示馆、纪念馆不属于此范畴)陈列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或EPC)业绩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不作为得分项。
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
建 设 单 位 | |
工 程 名 称 | |
建 设 规 模 | |
完 成 日 期 (年/月/日) | |
项目负责人 | |
主要人员情况 | |
获奖情况 | |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关于质保期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致(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在此声明,一旦中标,在开馆前一定全力配合招标人对临展不少于2场的策划及相应布置,其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作调整。
我公司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虚应敷衍或其他相关问题对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一)、项目设计方案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特征的小品的个性化设计方案。
(二)、项目实施方案
包含设计技术服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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