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1、服务关系: 1.1采购方向供应商购买协助城市管理服务,供应商派出协助管理服务人员在服务区域内向采购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内容。供应商须将派出服务人员向采购方报备,合同期内确保人员到位,如有更换,应及时向采购方报备。如因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临时性、阶段性或突发性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人员,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以充分满足采购方的项目服务需求。 1.2按照“买事不买人”的原则,派出服务人员属于供应商员工,供应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采购方与派出服务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亦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采购方既不对派出服务人员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也不承担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责任,同时不对派出服务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采购方对供应商协助城市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供应商履行协助城市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协管服务责任,确保服务区域的城市管理效果达到采购方规定的标准。 2、具体服务内容: 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标准派出服务人员,组建市容巡查队伍,辅助采购方落实市、区关于城管勤务模式有关要求,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1宣传服务 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2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 通过主动巡查、守点等方式对责任区内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10分钟内安排派出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阻止,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及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及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 2.2.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2.2.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绿化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2.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2.2.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绿化地、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2.2.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垃圾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 2.2.6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 2.2.7在临街建筑物小区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2.2.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2.2.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2.2.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 2.2.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2.2.12不及时修复或者拆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 2.2.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2.2.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 2.2.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2.2.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2.2.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2.2.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2.2.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2.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2.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2.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 2.2.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2.2.24随地吐痰、便溺; 2.2.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2.2.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2.2.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2.2.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清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2.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 2.2.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2.2.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2.2.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2.2.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 2.2.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 2.2.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2.2.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 2.2.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2.2.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2.2.39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城中村等场所非法摆卖或屠宰活禽; 2.2.40根据采购方要求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2.2.41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 3.1协助街道执法队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3.2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劝导工作; 3.3协助完成采购方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每周服务7天,每天服务时间为0:00-24:00,保证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巡查,杜绝空档。 2、供应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协助城市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获取不当利益,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同时可以采取说服、劝离、制止、报告等方式协助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4、供应商及其派出服务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根据采购方要求选派思想品德好、纪律性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过硬的服务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并经采购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协助管理服务工作。 6、供应商按照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派出服务人员进行劳动管理,向派出服务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工伤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为派出服务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和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及保障派出服务人员的休息权利等。供应商保证其用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供应商与派出服务人员的任何劳动纠纷与采购方无关。 7、供应商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协助管理活动时,应遵照执行采购方制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采购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供应商必须为派出服务人员配备工作服装和必要的交通、通信以及取证等设备,但不得使用与城管执法有关的标识或字样。 8、供应商在协助城市管理服务活动中,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采购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供应商在协助城市管理服务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供应商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采购方要求补偿或赔偿。若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因暴力抗法、意外事件、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采购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更换派出服务人员时应当书面通知采购方,并经采购方批准。采购方有权核查中标方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资质素质等相关信息,并对不满足条件的人员有权要求更换。 11、供应商对采购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方有权索赔。 12、采购方有权核查中标方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资质素质等相关信息,并对不满足条件的人员有权要求更换。 13、采购方有权对中标方的日常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如中标方的派出服务人员不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内容,或不服从采购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的,视其情节轻重,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方对其采取批评教育、处分、撤换等措施,中标方必须按采购方要求及时作出处理。 14、根据服务区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中标方须制定有效的动态巡查服务、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队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对队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15、员工劳动保障要求: (1)中标方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中标方必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每月的考核结果支付员工工资; (3)中标方必须按规定比例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