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项目招标2包澄清公告(第1次)

交警支队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项目招标2包澄清公告(第1次)


交警支队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项目招标2包(二次招标)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H01CG2020FW8914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交警支队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项目招标2包(二次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说明中的“1、有法医类临床、病理、毒物检验、鉴定执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直接参与检验、鉴定工作。2、在委托受理的营业场所(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下同)内分设有许可鉴定类别(临床、病理、毒物)的服务窗口及业务受理洽谈窗口,各窗口的工作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室内装有恒温设备,布置有客户休息区。”现修改为“1、有法医类临床、病理、鉴定执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直接参与检验、鉴定工作。2、在委托受理的营业场所(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下同)内分设有许可鉴定类别(临床、病理)的服务窗口及业务受理洽谈窗口,各窗口的工作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室内装有恒温设备,布置有客户休息区。”

2、删除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说明中的“7、有毒物(酒精)检验场所,其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工作场所和检验场所应独立分置,工作场所应设有采血窗口。用于仪器检验的场所其温度和湿度应具备可控功能,在可视角度内装有摄像镜头和存储量不低于500G的硬盘并具有考备功能。且至少有下列仪器和装置。

(1)气相色谱仪;

(2)恒温箱;

(3)电子称;

(4)采血标准容器;

(5)干湿温度计。

8、有法医微量物证检验场所,其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检验场所应分置,用于仪器检验的场所其温度和湿度应具备可控功能,通风条件良好,其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血痕物质以及DNA同一性的检验鉴定需要。

注: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可通过外协满足要求。”。

更正日期:2020年12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更正后的澄清文件,以更正后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中路21号        

联系方式:138*****7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方式:187*****0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万工            

电话:187*****030

采购人: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0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鉴定 检验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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