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六批设计、监理、技术服务增补招标公告

2012年第六批设计、监理、技术服务增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LNDL2012-06(Z)-GC
分标编号: LNDL2012-06(Z)-GC-JJ-JL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集中招标2012年第六批增补项目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第一册 商务部分

招 标 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


总目录
第一册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技术部分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招标需求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LNDL2012-06(Z)-GC
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招标人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六批设计、监理、技术服务增补项目公开招标的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项目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分标编号服务项目名称
LNDL2012-06(Z)-GC-JJ-SJ基建设计项目
LNDL2012-06(Z)-GC-JJ-JL基建监理项目
LNDL2012-06(Z)-GC-SB-JSFW社保中心技术服务项目
LNDL2012-06(Z)-GC-KX-JSFW科技信通技术服务项目
LNDL2012-06(Z)-GC-YX-JSFW营销技术服务项目
LNDL2012-06(Z)-GC-XXH-JSFW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相应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在人员、设施设备、资金、资格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付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2)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同等或以上技术要求的项目。
(3)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提供的同类服务未因该服务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投标人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8)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后续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为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
?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被责令停业的;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投标。
3.2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分别如下。
3.2.1 基建设计项目:
3.2.1.1 标包LNDL2012-06(Z)-GC-JJ-SJ-01 至LNDL2012-06(Z)-GC-JJ-SJ-20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1.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认定的输变电工程设计相应企业资质,在高寒地区特殊环境条件下(-30℃~+40℃)承担过工程设计的单位。
3.2.1.1.2为保证履行本工程的设计合同,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投标人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含甲级);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投标人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66千伏、10千伏电压等级的,投标人应具有丙级以上资质(含丙级)。
3.2.1.2 设计项目业绩要求:
3.2.1.2.1 220kV线路工程:
近5年内独立设计过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送电工程,且工程已投运200千米及以上。
3.2.1.2.2 220kV变电工程:
近5年内具有5个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变电站工程设计的业绩且已投运。
3.2.1.2.3 66kV线路工程:
近5年内独立设计过66kV电压等级及以上送电工程,且工程已投运150千米及以上。
3.2.1.2.4 66kV变电工程:
近5年内具有5个66kV电压等级及以上变电站工程设计的业绩且投运。
3.2.1.2.5 66kV线路工程:
近5年内独立设计过10kV电压等级及以上送电工程,且工程已投运150千米及以上。
3.2.1.2.6 66kV变电工程:
近5年内具有5个10kV电压等级及以上变电站工程设计的业绩且投运。
3.2.1.3 设计项目信誉要求:
3.2.1.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公开通报批评。
3.2.1.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3.2.1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3.2.1.3.2.2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分包规定的行为。
3.2.1.3.3 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异常,不能满足本招标工程实施需要。
3.2.1.4 设计项目安全质量要求:
3.2.1.4.1 设计过相应等级、规模的工程,且工程已投运,且设计质量及服务满足国网公司系统的达标、创优等要求。
3.2.1.4.2 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半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近三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六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特大质量事故。
3.2.1.4.3 近三年内在勘测设计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投标人图纸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3.2.1.4.4 近三年内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公开通报批评。
3.2.1.4.5 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2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施工图中明确标准工艺施工要点及标准要求,并在设计创优实施细则中专题说明。
3.2.2 基建监理项目:
3.2.2.1 标包LNDL2012-06(Z)-GC-JJ-JL-01 至LNDL2012-06(Z)-GC-JJ-JL-05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投标人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含甲级);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投标人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独立法人。
3.2.2.1.2 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证书。三年内担任过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3.2.2.2 监理项目业绩要求:
3.2.2.2.1 线路工程:近五年内,投标人具有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已建成投产输电线路工程150千米以上的监理业绩,其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工程监理经验。
3.2.2.2.2 变电工程:近五年内,投标人具有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已建成投产的变电工程3个,其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监理经验。
3.2.2.3 监理项目信誉要求:
3.2.2.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公开通报批评。
3.2.2.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2.3.2.1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3.2.2.3.2.2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分包规定的行为。
3.2.2.3.2.3 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异常,不能满足本招标工程实施需要。
3.2.2.4 监理项目安全质量要求:
3.2.2.4.1 自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未发生因监理失职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三个月内未发生因失职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三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监理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一年内未发生因监理失职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3.2.2.4.2 近三年内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公开通报批评。
3.2.2.4.3 在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国网公司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度。
3.2.3 社保中心技术服务项目:
3.2.3.1 标包LNDL2012-06(Z)-GC-SB-JSFW-01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3.1.1 投标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专业软件开发企业。
3.2.3.1.2 投标单位必须是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集成的企业(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足够的经济实力,较长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充足的技术队伍,稳定的组织机构。
3.2.3.1.3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软件产品开发、测试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3.2.3.2 项目业绩要求:
3.2.3.2.1 投标单位必须有成熟和丰富的集团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成功案例和工程实施管理经验,专业的实施技术队伍,完善的售后服务。
3.2.3.2.2 具有至少2年以上类似软件系统的开发经验,同时其成熟的软件产品至少在2个以上大型企业(最好是在省级电力企业)中正式运行一年以上。
3.2.3.3 信誉要求:
3.2.3.3.1 企业无行贿,受贿行为发生,在软件建设和服务等方面无不良投诉记录。
3.2.3.3.2 公司成立至少两个财务年度,两个财务年度内都有主营收入,按时缴纳税费。
3.2.3.3.3 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稳定而有经验的开发和实施团队。
3.2.3.3.4 公司有软件公司资格认证和软件产品资格认证。
3.2.3.3.5 公司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3.2.3.4 安全质量要求:
3.2.3.4.1 项目必须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ERP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战略的指导下,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思想改造、提升、整合社保管理流程,建立一套系统、科学、完整的省公司社保管控系统,提高社保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实现社保管理的前瞻性、安全性、实时性、规范性的要求,满足社保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
3.2.3.4.2 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系统应达到行业内的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完整性原则:系统要全面涵盖社保管理的业务流程,成为社保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
3)统一性原则:系统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4)安全性原则:系统建设和运行要保证安全,防止系统破坏和数据泄密。具备对用户添加、更改和删除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
5)规范性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及管理的需要,对社保管理的各类信息予以规范。
6)开放性原则:提供强大的数据接口,轻松实现各种数据的导入导出,有效利用现有数据,并满足外部系统的数据需求。
3.2.3.4.3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软件工程管理规范,要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进度计划、详尽的质量保证计划和安全保证预案,同时开发人员必须遵循统一的编码规范,保证项目完成后提交完整、可维护的项目文档和源代码。
3.2.3.4.4 要有完善的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计划。
3.2.3.4.5 项目安全性能指标要求
1)基于TCP/IP网络协议的多层架构,采用oracle数据库,数据全省集中管理方式。
2)具有完善且严密的安全机制。包括数据库访问权限控制,域用户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库表的加密控制,系统用户权限控制等。
3)具有完善的备份和数据恢复功能。
4)具有安全提示功能,对数据修改、操作引起的逻辑错误或对运行网络可能造成的比较严重后果的操作,系统给出相应提示,并需要经过多级安全审核后方能执行。
5)系统功能完善、适应性强,客户端可兼容windows各版本。
6)采用多窗口集成环境,界面简洁规范;个性化的菜单设计,美观大方,操作方便;提供表格浏览与行编辑数据操作方法,所见即所得;系统浏览、编辑流畅;要求有图表/图形输出功能。
7)要求支持1000人同时在线,窗口页面响应速度在10s内。
3.2.4 科技信通技术服务项目:
3.2.4.1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2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2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3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2.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3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4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3.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4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5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4.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智能变电站二次系统的工程应用,研究等)。
3.2.4.4.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4.3 承担过类似规模的国家级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2.4.4.4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5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6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5.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5.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6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7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6.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6.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7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8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7.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7.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8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09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8.1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各类证照齐全、具备履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3.2.4.8.2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软件开发、实施经验)。
3.2.4.8.3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及软硬件设施。
3.2.4.8.4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3.2.4.8.5 承担过国网公司有关特种导线科技项目单位优先。
3.2.4.9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0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9.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大型区域电网分析、调控、优化等)。
3.2.4.9.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9.3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0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1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2.4.10.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11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2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1.2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4.12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3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2.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
3.2.4.12.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12.3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3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4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3.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大型区域电网自动化建设、信息化系统集成等)。
3.2.4.13.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13.3 承担过类似规模的国家级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2.4.13.4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4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5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4.1 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3.2.4.14.2 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3.2.4.14.3 投标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2.4.15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6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5.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电线电缆制造厂家。
3.2.4.15.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电线电缆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15.3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3.2.4.15.4 具有ISO9001认证证书。
3.2.4.16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7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6.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区域电网分析、优化、运维测试等)。
3.2.4.16.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16.3 承担过类似规模的国家级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2.4.16.4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7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8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7.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区域电网分析、调控、优化等)。
3.2.4.17.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4.17.3 承担过类似规模的国家级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2.4.17.4 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
3.2.4.18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19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8.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电力系统)。
3.2.4.18.2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
3.2.4.18.3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2.4.19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20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4.19.1 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类似的背景基础(包含用户配用电管理的负荷分析、调控、优化)。
3.2.4.19.2 承担过类似规模的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资历。
3.2.4.19.3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科研设施和仪器。
3.2.5 营销技术服务项目:
3.2.5.1 标包LNDL2012-06(Z)-GC-YX-JSFW-21 至LNDL2012-06(Z)-GC-YX-JSFW-23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内容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3.2.5.1.2 投标人具备国际质量体系ISO9000及以上标准认证资质或通过CMMI2级及以上认证资质。
3.2.5.1.3 投标人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软件企业认证资质。
3.2.5.2 项目业绩要求:
3.2.5.2.1 投标人拥有电力行业供电或农电营销项目案例,提供至少二份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上的电力行业项目合同。
3.2.5.2.2 投标人具有大型电力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开发实施经验优先,尤其是电力营销领域。
3.2.5.2.3 具有良好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商业信誉,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011年不亏损。
3.2.6 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
3.2.6.1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25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6.1.2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2.6.1.3 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等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2.6.1.4 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2.6.1.5 具有系统集成相关认证;
3.2.6.1.6 投标人具有两年以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实施开发经验优先,尤其ERP相关项目领域。
3.2.6.2 项目业绩要求:
3.2.6.2.1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已具备5个及以上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实施项目业绩;
3.2.6.2.2 投标人最近3年内,年营业额应超过1000万元。
3.2.6.3 信誉要求:
3.2.6.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公开通报批评。
3.2.6.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2)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3.2.6.4 项目安全质量要求:
自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一般事件;半年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较大事件;一年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3.2.7 信息化技术服务项目:
3.2.7.1 标包LNDL2012-06(Z)-GC-KX-JSFW-26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7.1.2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2.7.1.3 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等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2.7.1.4 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2.7.1.5 具有系统集成相关认证;
3.2.7.1.6 投标人具有两年以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实施开发经验优先,尤其ERP相关项目领域。
3.2.7.2 项目业绩要求:
3.2.7.2.1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已具备5个及以上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实施项目业绩;
3.2.7.2.2 投标人最近3年内,年营业额应超过1000万元。
3.2.7.3 信誉要求:
3.2.7.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公开通报批评。
3.2.7.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2)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3.2.7.4 项目安全质量要求:
自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一般事件;半年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较大事件;一年内未发生因项目实施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11月27日起上网(辽宁电力招投标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并于2012年 12月 3 日 9:00 时至 11:00 时在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3号6楼供应商服务大厅)持购买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附件)和电汇凭证办理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事宜。
4.2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按包销售,售价500元/包(招标文件费用一律采用电汇方式),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开标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12月18日10:00时,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3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12月18日8:00时至10:00时递交到金都饭店(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如有变动,招标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
5.4所有投标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所投包中最高报价包总价的2%,施工最高不超过80万元,设计、监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在下列媒体上:
http:///zbw/index.jsp
辽宁电力招投标网 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cp.sgcc.com.cn/
7.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文化路63号
邮 编: 110004
联系人: 周立新、赵忱、夏楠、王龙、刘春元、汪涛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npcpe_gc@163.com
网 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和平支行东电分理处
账 号: ****************274


2012年11月2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文化路63号
联系人:周立新、赵忱、夏楠、王龙、刘春元、汪涛
电话:***-************************************************
1.1.4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1.1.5建设地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1.1.6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1.1.7计划工期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计划开工日期: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计划竣工日期: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1.2.1资金来源省公司自有和自筹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1投标人资格、能力、信誉详见招标公告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不适用
1.11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补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日起5日内
2.2.2招标文件澄清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发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辽宁电力招投标网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招标文件的澄清只要发布在以上规定的网址,都视为已告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必须主动阅知。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适用
2.3.1招标文件修改方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发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辽宁电力招投标网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招标文件的修改只要发布在本条款规定的网址,都视为已告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修改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必须主动阅知。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适用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无补充
3.2.3最高投标限价1.1.2
3.3.1投标有效期第2.2.2 款规定的开标日后90天(日历日)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金额为所投包报价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不用预先交付,投标人在递交开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即可,并作为其开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必须提交,否则投标被否决。
当发生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应被扣留的情形时,投标人再实际补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如不补交,则取消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所有合同的资格,并且招标人保留追究投标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5 年
3.6.3签字或盖章要求1.开标文件每一页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业绩证明文件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需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5.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及外封套均需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第一章3.6.3条款的要求
3.6.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及封装要求1.开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及报价单,正本【2份】、副本【3份】,以包为单位编制,正本、副本均必须每份单独封装。。
2.商务投标文件正本【2份】、副本【3份】,以包为单位编制,正本、副本均必须每份单独封装。
3.技术投标文件正本【2份】、副本【3份】,以包为单位编制,均必须每份单独封装。
4.提供所有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1份,单独封装。
3.6.5装订要求左侧胶订
4.1.2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包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手机):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金都饭店(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4.2.2条款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http:///zbw/index.jsp
辽宁电力招投标网 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cp.sgcc.com.cn/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现金或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9.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招标人随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重要提示提示投标人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如有偏差会导致投标被拒绝或否决,投标被拒绝或否决包括但不限于标注“▲”符号的条款。
注:表中的“■”项为选择项中被选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工程建设目标
1.3.1 质量目标
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实现单元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优良率≥98%;分部工程优良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零缺陷移交、达标投产、创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优质工程,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1.3.2 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理控制,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1.3.3 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按时完成。
1.3.4 投资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控制工程造价。
1.3.5 环保、水保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中落实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确保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环保和水保验收。
1.3.6 档案管理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有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建设管理单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施工承包商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 、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
1.3.7 科技创新目标
积极督促、引导、协调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本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偏差应填写在投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表中,若未在偏差表中列明偏差,则视为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偏差。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招标需求;
(8)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发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辽宁电力招投标网 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招标文件的澄清只要发布在本条款规定的网址,都视为已告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必须主动阅知。发布澄清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发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辽宁电力招投标网 http://bidding.ln.sgcc.com.cn或218.25.90.72,招标文件的修改只要发布在本条款规定的网址,都视为已告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修改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必须主动阅知。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投标函附表及报价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4)技术投标文件(监理服务大纲和服务承诺等)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技术分别提交)
(7)偏差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初评条件、详评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价格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包含的费用。投标人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报价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保修期、工程达标评优以及工程后评价中,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要求、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建设管理制度文件要求等)完成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费用、为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而进行或开展的各种相关的工程协调、检查、验收、审查、会议、达标和创优等所需发生的各种费用、所需缴纳的有关国家及地方税费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监理投标报价具体内容应分为直接监理费和其他监理费两部分。其中其他监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而进行或开展的各种相关的工程协调、检查、验收、审查、会议、达标和创优等的费用(含各种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审查、安全专项检查、质量专项检查、月(季)度工程调度会、竣工初检的所有费用,质量检查监督、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专项验收(如环保验收、水保验收等)、竣工验收、启动验收、达标投产各阶段检查、各类参观视察、创优申报及检查等可能发生的配合费用)。
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所有工作和服务及投标人承诺的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和服务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报价单分项报价表中是否列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某项服务项目(即缺漏项),招标人都认为这项服务的报价已分摊在其它分项的报价中,即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任何情形下不再调整增加缺漏报项目的费用。
(2)取费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现行电力行业取费标准(即国家发改委2006年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为主要指导性依据、基于3.2.1条对报价涵盖内容的定义、工程工期及现场调查情况并充分认识到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结合自身经验,自行测算报价。投标人应在充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认真测算报价,以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投标人中标后应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到现场监理机构,以保证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所做出的响应和承诺得到完整的实现。
▲投标报价中必须执行政府指导性价格的部分投标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政府指导性价格,投标将被否决。
(3)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动。投标人应考虑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为止期间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报价。合同总价签署后,是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所有监理服务的全部报酬,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作任何调整。
(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做明确说明,也视为综合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各项报价中。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若有)已考虑到此项费用的影响。
3.2.2 投标报价方式
(1)本次招标实行固定总价承包的报价方式。且本次招标采用以具体实数金额报价。、(2)固定总价承包报价说明。固定总价承包为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价,并计入合同。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因素及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结算时投标报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3)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3.2.3 报价的其他规定
(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附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报价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变更报价的,应明确费用变更的项目和分项变更的原则和金额;对于未明确变更原则和金额,以折扣系数方式变更报价的,招标人将视此让利系数同时适用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招标人指定的费用项目除外);若以绝对值方式变更报价的,除投标人另行说明外,由招标人按让利绝对值与投标人投标总价(招标人指定的费用项目除外)比例折算为让利折扣系数,招标人将视此让利系数同时适用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
▲投标人若多次修改报价,必须注明最终有效的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少于上述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而予以否决。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不用预先交付,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发生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应被扣留的情形时,投标人再实际补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如不补交,则取消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所有合同的资格,并且招标人保留追究投标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扣留: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年检合格等材料的影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否决。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函及附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报价单(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逐页签署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资格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影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其它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3.6.4 投标文件(第一卷开标文件、第二卷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第二卷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每卷册均单独封装,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投标文件应以包为单位编制和封装,每份正本和每份副本均需分别、单独封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书面修改通知)用A4幅面纸出版(含每册封皮),竖向左侧装订,且各册禁止活页、塑料皮装订,其它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6 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逐页编写页码,其中若夹装有各种证书影印件、图纸等资料也必须连续编页,不许中断。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也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章规定封装及密封的;
(2)电报、传真、复印件等方式投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将扣留,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扣留;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招标代理服务费
9.1 收费依据
9.1.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己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减相应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9.1.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两个文件规定费率标准(参见下表),以包为单位收取(有子包的以子包为单位收取)。
收费方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
 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费率(%)
100以下1.505000~10 0000.10
100~5000.8010 000~100 0000.05
500~10000.451 000 000以上0.01
1000~50000.25
例如:服务招标某一包/子包的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1000?500)万元×0.45%=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25%=10万元
(6000?5000)万元×0.1%=1万元
合计收费=1.5+3.2+2.25+10+1=17.95(万元)
9.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三方约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次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招标人随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投标人要严格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三方约定”内容进行签订并提供在商务投标文件中。
10.其它补充的内容
10.1 重要提示
提示投标人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如有偏差会导致投标被拒绝或否决,投标被拒绝或否决包括但不限于标注“▲”符号的条款。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条款内容
2.1.1、2.1.3商务初评条件见2.1.1条款、2.1.3条款
2.1.2、2.1.3技术初评条件见2.1.2条款、2.1.3条款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商务部分: 15% 权重
技术部分: 70% 权重
投标报价: 15% 权重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通过初评的合格投标人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为不超过平均评标价±15%范围的投标人评标价(合理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
评标基准价=∑合理投标人评标价 /合理投标人评标价个数
平均评标价 = ∑投标人评标价 / 投标人评标价个数。
当投标人评标价超过平均评标价±15%范围的,视为过度 偏差报价,具有不合理性,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当合理投标人评标价个数=0,评标基准价=平均评标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商务详评标准见2.2.4条款
2.2.5技术详评标准见2.2.5条款
2.2.6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价格分 = 100 - K×100×︱(1-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其中,当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时,K=4;
当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时,K=2;
报价分保留2位小数,报价分最低0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商务初步评审条件。
以下商务初评条件考核内容编入商务投标文件中。
评审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形式
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性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 有授权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资格
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与招标项目一致
注册资金满足招标公告对注册资金要求
企业资质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证明材料 无弄虚作假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没有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项目如为政府指导价格的,没有突破政府指导价范围。
工期(进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文书签署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商务偏差无招标方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其他废标条件 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内容
▲2.1.2 技术初步评审条件。
以下技术初评条件考核内容编入技术投标文件中。
评审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资格
评审标准总监岗位证书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总监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监理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不良记录没有相关机构不良记录(国网及地方政府)
证明材料无弄虚作假

响应性
评审标准
工作进度(关键节点)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技术偏差无招标方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其他废标条件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内容
▲2.1.3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投标人的投标函及附表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工作完成期限)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6)投标人权利义务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合同专用条款及格式”的实质性规定的;
(7)技术标准和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的;
(8)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及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使投标文件符合其要求的等,如发现投标人虚假投标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9)开标前,项目单位投诉投标人在以往履行合同时存在质量事故或严重不良履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该投标人针对该项目单位的所投的标/包予以废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10)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对于综合单价承包部分(如有),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未按照招标工程量给出项目和工程量进行报价,擅自改变项目或工程量(包括漏项、增项)的;
(13)投标文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14)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主动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投标人或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条款的。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详细评审标准。
以下商务详评标准考核内容编入商务投标文件中。
序号考核内容标准
1投标文件综合响应情况10
2营业执照5
3企业资质6
4经营状况20
5银行资信证明3
6分项报价格式10
7单项费用比较10
8投资控制措施20
9对供应商评价16
2.2.5 技术详细评审标准。
以下技术详评标准考核内容编入技术投标文件中。
序号考核内容标准
1质量保障体系5
2质量保障措施10
3质量认证证书5
4安全保障体系5
5安全措施5
6进度控制措施15
7组织机构5
8总监10
9监理人员10
10管理车辆配备5
11检测检验设备配备10
12监理大纲15
2.2.6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缺漏项处理:如果投标分项报价中不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某项服务项目(即缺漏项),则视为这项服务的报价已分摊在其它分项的报价中,即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任何情形下不再调整增加缺漏报项目的费用。
▲3.1.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会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和2.2.1款规定的权重对投标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5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和2.2.1款规定的权重对投标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6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和2.2.1款规定的权重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单项报价明显偏差于其他投标人的同项报价,或者明显偏差于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相关计算依据计算出的同项价格,可能构成恶意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3.5开标后15日之内,投标人的投标代表人应保持手机畅通状态以便于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过程的澄清,评标澄清时间在开标15日内每天24小时保持可以联系并进行澄清状态,此时间内任何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不能澄清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概况: 。
第2条 监理服务范围


第3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
3.2 安全目标: 。
3.3 进度目标: 。
3.4 投资控制目标: 。
3.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4条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监理费用》(附件二)。
第5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5.2 合同协议书;
5.3 专用条款;
5.4 中标通知书(如有);
5.5 通用条款;
5.6 合同附件;
5.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5.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6条 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1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委托人执___份,监理人执___份;副本___份,委托人执___份,监理人执___份。
签 署 页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1.1 “监理”: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
1.1.2 “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 “委托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即与监理人签订本合同一方当事人。
1.1.4 “监理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当事人,包括取得监理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本条中的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称为“监理人”。
1.1.5 “代表”指双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托人。监理人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人批准。
1.1.6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
1.1.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监理人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1.1.8 “被监理人”指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
1.1.9 “承包商”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1.10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以及协议书中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11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
1.1.12 “施工合同”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
1.1.13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
1.1.14 “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15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1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第2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合同协议书;
2.3 专用条款;
2.4 中标通知书(如有);
2.5 通用条款;
2.6 合同附件;
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3条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
第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5条 转让和分包
5.1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2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
第6条 使用监理资料
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监理资料,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第7条 利益冲突
7.1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7.2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8条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
第9条 出版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5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出版应符合本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10条 服务范围
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1条 监理人的义务
11.1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准确性负责。
11.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11.2.1 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11.2.2 如果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1.2.3 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1.2.4 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11.2.5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
11.2.6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
(1)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
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
11.3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
11.3.1 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11.3.2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资质证书、工作经验及其他条件。
11.3.3 人员的委派及调整: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含本数)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11.3.4 监理机构的要求: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机构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
11.3.5 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11.4 监理人应编制监理规划,创优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等监理文件。
11.5 施工过程的监理。
11.5.1 编制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1.5.2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
11.5.3 组织施工图会检。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人。
11.5.4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委托人备案。
11.5.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11.5.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符合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1.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11.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批准。
11.5.9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
11.5.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宜。
11.5.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5.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1.5.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1.5.14 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1.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1.5.16 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1.5.1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1.5.1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5.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11.5.2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5.2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1.5.22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1.5.23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结算文件。
11.5.24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
11.5.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1.5.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11.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11.5.28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
11.5.29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11.5.3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11.5.31 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调整的建议。
11.5.3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初检。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1.5.33 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1.6 签发暂停令。
11.6.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11.6.2 对于因承包商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监理人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含本数)出具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1.6.3 由于非承包商且非上述第11.6.1项中11.6.1(2)、11.6.1(3)、11.6.1(4)、11.6.1(5)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11.6.4 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1.6.5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1.6.6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11.7 工程变更处理。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1.7.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委托人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1.7.2 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11.7.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11.7.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11.7.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11.7.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商实施。
11.7.7 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委托人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和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1.8 索赔处理。
11.8.1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文件处理费用索赔: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11.8.2 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机构方可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11.8.3 对承包商向委托人提出的费用索赔,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符合第11.8.2项所约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商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约定的程序进行。
11.8.4 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11.8.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11.8.6 当承包商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条件时,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1.8.7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商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11.8.8 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11.8.9 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11.8.10 承包商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11.8.11 监理机构有义务与施工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并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11.8.12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1.9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
11.9.1 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已支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商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1.9.2 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需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商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商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商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
11.9.3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10 监理资料管理。
11.10.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创优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商资格报审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检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测量核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计量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验申请表、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11.10.2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工程质量(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委托人。
11.10.3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本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
11.10.4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监理人的权利
12.1 有权对承包商拟进行的工程分包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12.2 有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12.3 有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12.4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2.5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2.6 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2.7 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2.8 有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12.9 有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有权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2.10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 委托人的权利
13.1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3.2 委托人有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
13.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4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3.5 监理人在履行以下职责或行使以下权利时,需取得委托人的预先批准:
13.5.1 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
13.5.2 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
13.5.3 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13.5.4 事件处理结果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13.5.5 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13.5.6 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13.5.7 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13.5.8 事件处理对委托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除本合同有明文约定外,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内容,亦无权免除施工合同下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14条 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委托人要求的话,监理人应指定一人与委托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15条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分为直接监理费和其他监理费两部分,其中直接监理费包括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6.1.1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6.1.2 委托人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6.2.1 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2)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3)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
(5)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
(6)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
(7)因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不准确造成虚计费用的;
(8)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如果上述情况被证实是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且委托人认定监理人已尽到了监理职责,则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6.2.2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7.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8条 争议解决
18.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18.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9条 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20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 编列内容
1.1.2项目法人(业主)
1.1.3委托人
1.1.4监理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8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委托人对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的通知的时限可另行约定。
9出版监理人出版与本合同项下服务有关的材料应遵循如下保密约定:
监理人出版与本合同项下服务有关的材料须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监理人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10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0 服务范围监理人的服务范围见《监理范围》(附件一)。
11.3.2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证书、工作经验及其他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同一时期只能参与本标包的监理工作。开标日前五年内担任过与本招标项目同类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能满足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批准。
11.3.3监理人的义务在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14代表监理人代表名单:
由监理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
15合同价格15.1 合同价格分为直接监理费和其他监理费;直接监理费分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部分进行支付,两部分费用分别占直接监理费的__%和__%。
15.2支付15.2.1 基本监理费按以下约定支付:
执行辽电基建[2010]466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行辽电基建[2010]637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约束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5.2.2考核金的支付实现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后支付考核金的相应部分。未实现考核目标的,按下述约定扣减考核金:
(1)安全考核金
a.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含分包工程):扣除100%;
b.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__%、两人次及以上扣除__%。
c.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扣除__%。
d.故意隐瞒事故,每起扣除__%。
e.委托人组织安全大检查时,所监理的施工承包商受到国家电网公司通报批评,每次扣除__%。
f.施工单位有违章行为的,按照《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违章作业罚款实施细则》的处罚标准对监理人进行考核处罚。
(2)质量考核金
a.因施工原因未达到质量目标:扣除__%;
b.未实现零缺陷移交:扣除__%;
c.未实现达标投产及合同创优目标:扣除__%。
(3)进度考核金:按第16.2.1(4)执行。
(4)投资控制考核金:按16.2.1(6)执行。
(5)合同和信息管理考核金
a.来往资料分发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对施工造成较大影响:扣除___%;
b.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或图纸)质量不满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或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进行移交:扣除___%;
c.因对施工、设计、物资合同或技术标准的理解错误,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现:扣除___%。
(6)环保和水保考核金:因施工或其他现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受到环保、水保部门处罚:扣除100%。
(7)协调考核金:组织、协调工作得力,未影响工程建设目标:支付100%。

15.2.3其他监理费的支付其他监理费的支付
鉴于其他监理费的内容与现场紧密相关,监理人应确保此部分费用足额用于监理项目部,确保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正常开展,由项目法人监督使用,随季度基本监理费按季度支付。
其他监理费将支付以下费用(但不限于):包括各种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审查、安全专项检查、质量专项检查、月(季)度工程调度会、竣工初检的所有费用,质量检查监督、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启动验收等各阶段检查、各类考察调研、创优检查等可能发生的配合费用。
16.2.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监理人在监理资源投入上没有响应标书或投标文件要求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基本监理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2)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或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监理人应按总监_____元/天,其他监理人员_____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超过基本监理费的10%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基本监理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4) 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基本监理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5) 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基本监理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6) 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投资增加额的___%作为违约金。
(7) 因工程计量和费用调整不准确造成虚计费用的,监理人应按虚计费用的____%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8)工程出现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基本监理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18.2争议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1履约保证金21.1受托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委托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委托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托方。
21.2受托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委托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参考《履约保函》(附件三)所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受托方负担。
21.3 履约保证金是受托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受托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委托方有权根据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负责中标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及项目管理。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总结评价阶段中的安全监理工作策划、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风险与应急管理、安全性评价、安全监理总结等。
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总结评价阶段四方面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范围主要涉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总结评价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费用与索赔费用审查、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管理总结等。
工程技术管理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技术标准监督执行、设计监督管理、施工技术监督管理、技术管理小结。
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范围系除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和技术管理四项专业化管理之外的建设监理管理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策划、进度管理、环保与水保管理、合同执行管理、组织协调、资信管理综合评价、信息与档案管理、总结评价等。


附件二: 监理费用


附件三: 履约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中标人名称)_与贵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的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下称合同),由(中标人全称)负责__________工程的监理工作;及贵方在监理合同中要求受托人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合同受托人履行监理合同的担保。
为此,根据监理单位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如果由于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监理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监理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监理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___________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负责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皮格式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集中招标 年第 批
监理项目

投 标 文 件
第一卷 开标文件
(第二卷 第一册 商务部分)
(第二卷 第二册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目 录

第一卷 开标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二、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三、报价单
第二卷 第一册 商务部分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商务)
四、投资控制措施
五、评标条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六、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七、商务偏差表格式
第二卷 第二册 技术部分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技术)
二、监理服务大纲及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评标条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五、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六、技术偏差表格式
第三卷 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U盘)

第一卷 开标文件
开标文件文件每一页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

(一)投标函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 号: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招标编号/分标编号/包号)(包名称)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函附表所列的投标报价,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期,并按招标全部要求完成承包工作,修补工作中的任何缺陷,工作质量达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款的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承诺函的形式),金额完全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作。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表: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 号:
单位:元
序号工程名称 金 额(元)备注
1
2
3
4



投标报价总金额金额(小写): 元
金额(大写):
注:?此表的标包号必须与投标函的完全一致,并与投标函同时作为开标文件提交。?投标报价以包为单位,本表各个序号对应的工程是指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中同一包号下包含的所有工程。?投标人所投包号下只有一个工程时直接把报价填报到“投标报价总金额”处即可。投标人所投包号下含有两个及以上工程时,必须报出各个工程的金额然后汇总为投标报价总金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


二、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必须提交,否则投标被否决。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致:__ [招标人名称]__
本承诺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招标编号/分标编号/包号)(包名称) 的投标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我方投标报价金额的2%。
我方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交付你方,但我方按照投标报价金额的2%承担投标保证金责任,即当我方发生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应被扣留的情形时,我方将在接到贵方实际补交投标保证金通知15日内,补交投标保证金。如不补交,我方知道将被取消与贵方所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并且还要对贵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三、报价单

1. 编制说明
监理费报价中,应包括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工作范围,报价单中还应包括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服务范围的报价,同时也包括可能发生的额外服务的计时费用单价。一旦中标,则按此费用签订合同。
如果投标函中承诺的报价不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某项服务范围(即漏项),则视为这类服务项目的报价分摊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增加漏报费用。
2. 报价单格式
汇总报价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项 目 名 称报 价 金 额本项占报价总额(%)
1直接监理费—
2其他监理费—

投标报价总金额(大写)

分项报价表
(1)变电站/换流站
包号: __________工程报价 货币: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 目 名 称费率/单价投标报价金额
1变电站/换流站:
监理综合取费费率(%)
投标报价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注:1. 变电站/换流站:投标报价金额=监理综合取费费率×本标包变电站/换流站建筑安装工程费。
2. 附分项报价编制说明。

(2)输电线路工程
包号: __________工程报价 货币: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 目 名 称费率/单价投标报价金额
1输电线路:
单位公里综合监理费
(万元/km)
投标报价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注:1. 输电线路:投标报价金额=单位公里综合监理费×本标包线路工程千米数。
2. 附分项报价编制说明。


(3)计时费用报价表
费用单位 元/工日
序号费用名称费用(单价)
1总监理师
2高级职称监理师
3中级职称监理师
4其它服务人员
5司机

第二卷第一册 商务投标文件
商务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所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在招标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和合同(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若被授权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则任一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协议、合同或处理的相关事务均视为同等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①若投标代表人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②提交的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要求为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附在商务投标文件中,否则构成重大偏差而导致废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次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作如下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招标人随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商务)
1、投标人概况表
投 标 人 概 况 表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电话、传真
资质营业执照
监理经历 年(国内) 年(国外)分包经历
(联合体成员)年(国内) 年(国外)
职工人数总人数: 总监理师人数: 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
管理人员:
主要业绩


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机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数量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单位:(盖章)

注:此表格也要提供在技术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投标人:(公章)

▲注:此表内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所提供财务报表上的数字如实填写计算,评标委员会评标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二款论处。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影印件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年检记录影印件
年检记录页也需提供,法律规定无年检记录或无有效年检记录的资质证书无效,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5、银行资信证明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
提供自开标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内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报表的本年度季报(季报未出则提供月报)。
四、投资控制措施
五、商务评标条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如有,格式制定。
六、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如有,格式自定。
七、商务偏差表

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条款投标文件条款偏差说明
*1
*2
*3





编制说明:带“*”(如有)者投标人必须进行应答,如有偏差请在本表中说明,无偏差的请在“偏差说明”填写“无偏差”。
投标人声明:针对本招标标的,除本表已列明偏差外,我们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商务(技术)条件,并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件提供对应服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公章:
日 期:
注:商务、技术偏差表分别填写并分别提供在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中。

第二卷第二册 技术投标文件
技术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技术)
1、投标人概况表
格式见本章第二卷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三、1条款。
2、ISO 9000、ISO 14000、OHSAS18000三标认证证书影印件
3、相似工程的业绩和实施经验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承担过的招标项目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业绩统计(格式见附表1):属于招标人负责建设实施的工程,仅需提供统计表;其他项目均应出具相关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的影印件(并提供用户信息备查);必要时将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
投标人正在(即将)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简况(格式见附表2)。
附表1
项目
法人工程项目及规模监理服务范围项目监理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受监工程概(预)算
(万元)监理机构人数
(高峰/平均)监理成效




附表2
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及规模监理服务范围项目监理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工程目前进度监理机构人数
(高峰/平均)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二、监理服务大纲
监理服务大纲
服务大纲内容:可参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颁发的“输变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试行本)编写,通常是指国火电[1999]677号文所对应的工作范围,目录要求如下(投标人依据本次招标的要求,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投标人有关本监理任务的特殊经历(在类似地址条件、类似工程方面的经验)
2. 对目标的理解
2.1 名词定义及监理依据
2.1.1 名词定义
2.1.2 监理依据(合同、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
2.2 调查报告
2.2.1 工程概况
2.2.2 工程项目自然环境调查
2.2.3 工程社会环境调查
2.2.4 特别说明
2.3 服务范围评析
2.3.1 对招标文件中服务范围的分析与评论
2.3.2 对服务范围的建议
2.4目标、目标分析及预测
(对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控制;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等专节叙述)
2.4.1 目标体系
2.4.2 质量控制体系与措施
2.4.3 进度控制体系与措施
2.4.4 安全控制体系与措施
2.4.5 投资控制体系与措施
2.4.6 档案管理与信息管理
2.4.7 组织协调,前景预测
3. 工作方法的质量(清楚地概括和讨论对任务所建议的方法和程序。它们的适合性将被仔细地评估。不但要描述做什么,而且要描述怎么去做)
4. 工作程序
4.1 服务规划
4.1.1 施工程序、监理服务程序
4.1.2 施工监理规划
4.1.3 验收程序与规划
4.1.4 代业主规划(创优规划)
4.1.5 组织机构与其他人员配备
4.1.6 资源配备
4.2 服务承诺
4.3 建议
4.3.1 开工准备阶段工作建议
4.3.2 监理施工实施阶段工作建议(包括持续改进)
4.3.3 验收、启动、移交、评优阶段工作建议
5. 关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5.1 总监资格业绩(包括现场考核)
5.1.1 总体资质
5.1.2 完成任务的能力
5.1.3 在领域中的经验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资格业绩
5.2.1 总体资质
5.2.2完成任务的能力
5.2.3在领域中的经验
6. 监理管理工作创新思路
7. 工程现场协调经验和能力
7.1工程项目所在地各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
7.2工程项目所在地协调经验
服务承诺
1.1对自己应负的责任的认识和态度
1.2服务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1.3如何摆正自己在工程中的位置,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开展好监理工作;
1.4在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内,怎样配备人力的数量和质量,在工程的什么阶段配备什么人,怎样开展工作,达到什么服务目标。
1.5监理单位自认为的其它方面的服务承诺。
附注:
无论是监理大纲还是服务承诺,都是合同承诺的一部分,是法律文件,因此应采用法律语言,不允许追求文字篇幅和空洞地夸夸其谈,应简捷明确,结合工程特点具体地做出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机构
1. 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并附施工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送变电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和简历(格式见附表1)。
2. 总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提供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明确目前承担的监理工作或将要参加的监理工作(注明项目法人、工程概况、建设工期等);提交截止开标日前五年内具有同类工程总监或总监代表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注明项目法人及联系方式、工程概况、建设工期等,格式见附表2)。
附表1
监理单位人员简况
总人数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管理人员其他
单位领导情况:
姓 名年 龄现职务职 称在监理单位从事工作年限


总监理师情况:
姓 名年 龄现职务职 称在监理单位从事工作年限


主要监理师和管理人员
姓 名建议职务从事电力建设工作年限资格经历(主要工程规模、容量及
个人工作范围)


附表2
本工程拟派总监和主要监理师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姓 名年 龄现 职 务职 称资格证书主要工作业绩




四、评标条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如有,格式自定。
五、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如有,格式自定。
六、技术偏差表格式
格式见商务偏差表。


招标编号: LNDL2012-06(Z)-GC
分标编号: LNDL2012-06(Z)-GC-JJ-JL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集中招标2012年第六批增补项目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第二册 技术部分


招 标 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资料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


第七章 招标需求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的内容。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
10千伏联网工程监理采用的标准、规程、规范
序号名 称标准编号备注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 50326-2006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1997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7《建筑施工模版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7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2007 
18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22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2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 
24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02 
25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DL/T5130-2001 
26《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规定》GB/T 772--2005 
27《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314--2008 
28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765.1-2001 
29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DL/T763-2001 
30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95 
31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 
32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5033-2006 
33输电线路钢管杆制造技术条件DL/T646-1998 
34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401-2002 
35《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修编说明DL741.T-2001 
36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741.T-2001 
37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GB/T15544-1995 
38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1996 
3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40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2005  
4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42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 
4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CB14285-2006 
4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45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2007 
4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 
47微机线路保护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GB/T15145-2001 
48微机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70-1999 
49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 
50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 
51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52电力系统光缆通信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152-2000 
53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GB/T13730-2002 
54变电所电压无功调节控制装置订货技术条件DL/T672-1999 
5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95 
56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 
5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5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59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SDJ26-89 
60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2004 
6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07 
62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DL/T5136-2001 
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6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1~5161.17-2002 
6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 
6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90 
6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90 
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7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 
7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 
73电业安全工作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 
7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97 
7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7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77电力工程地质钻探技术规定DL/T5096-1999 
78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 
79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8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条文说明)GBJ112-87 
8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50009-2001 
8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8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85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8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 
87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 
8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8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9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9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9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95薄壁离心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L/T5030-1996 
96环形混凝土电杆GB/T4623-2006 
9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8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NDGJ96-92 
99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90 
10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0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01
1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10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104《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
105《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
106《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10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8《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109《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2008
1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
注释:标准、规程、规范选用不限于以上条目。施工单位应严格监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以上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规程、规范更新后,若建设方和设计方及施工方未有约定,则应默认采用最新版本;

二、发包人要求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
1、工程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工程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制度。
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贯彻执行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设计理念。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