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文号海交程〔2012〕204号)文批准建设,并已列入2012年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负责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本工程建设地点为海宁市长安镇。

建设规模: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m+30m+16m,投资概算约700万元。

监理按一个合同段招标,监理内容为: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7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参加监理合同段的投标。

3.2本次招标监理合同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12 年11月 28日上午9时至2012 年12月4日下午17时止,通过“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自主报名。(未领取加密锁的单位,请参照《关于推行暗标评标和试行网上报名的实施意见》(海公管办[2011]6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

4.2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在报名后自行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12月21日9 :3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9:30 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

5.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在线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系统确认为准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城市(地市):浙江省嘉兴市

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8504

账户名称: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账号:****************818

(采用年金缴纳的,按海招办(2009)3号文件规定办理)

投标人通过投标单位系统已报名项目中“在线支付保证金”功能进行自助网上缴纳,开标时领取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

具体详见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关于实行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在线支付和退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广电中心

邮编: 314408

电话:

传真:

联系人:苏先生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22-2号

邮编:314400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

传真:****-********

2012年11月27日

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表

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表

业 绩 要 求

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所在页号

桥梁工程

1、200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单跨3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的监理。

注:工程的长度、规模等业绩数字解释顺序如下: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和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资料。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表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要 求

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监理岗位

人数

资 历 要 求

岗位登记

总监理工程师

(兼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省专及以上监理资格,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同类工程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担任过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年龄 55 周岁及以下。

岗位登记必须在投标人单位

监理员

2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其中一名有交通工程试验员资格),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55周岁及以下

注:

1、岗位登记以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填报上述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


强制性资格条件——履约信誉表

履 约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简述

(时间、原因)

证明文件

所在页号

1.自2009年6月1日以来,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

2. 自2011年6月1日以来未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曾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已过整改期且整改结果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

说明: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按废标处理。

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本)招标人: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 ……………………………………………………………………………………………3~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一、投标人须知1.总则 ………………………………………………………………………………………………………72.招标文件 …………………………………………………………………………………………………73.投标文件 …………………………………………………………………………………………………84.投标文件的递交…………………………………………………………………………………………105.开标与评标………………………………………………………………………………………………116.合同的授予………………………………………………………………………………………………137.重新招标与不再招标……………………………………………………………………………………148.纪律和监督………………………………………………………………………………………………14二、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概况…………………………………………………………………………………………………162.合同段划分表……………………………………………………………………………………………173项目地理位置图 ……………………………………………………………………………………… 184.资格后审须知…………………………………………………………………………………………18第三章评标办法……………………………………………………………………………………………22第四章合同条件及合同文件格式……………………………………………………………………………25一、合同通用条件…………………………………………………………………………………………25二、合同专用条件…………………………………………………………………………………………25三、合同附件………………………………………………………………………………………………31四、合同协议书格式………………………………………………………………………………………36五、中标通知书格式………………………………………………………………………………………36六、履约银行保函格式……………………………………………………………………………………36第二卷第五章 图纸和资料(另册) ………………………………………………………………………………37第三卷第六章规范……………………………………………………………………………………………………38一、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39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 …………………………61三、施工技术规范 ……………………………………………………………………………………………62第四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63一、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委托书 …………………………………………………………………67二、技术建议书 ……………………………………………………………………………………………69三、财务建议书 …………………………………………………………………………………………80四、补遗书 ………………………………………………………………………………………………86五、资格后审资料表格式 ………………………………………………………………………………87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内容1、总则 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文件的递交5、开标与评标6、合同的授予7、重新招标与不再招标8、纪律和监督二、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概况2、合同段划分表3、主要工程数量表4、项目地理位置图5、资格后审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件及合同文件格式一、合同通用条件二、合同专用条件三、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四、合同协议书格式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五、中标通知书格式六、履约银行保函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文号海交程〔2012〕204号)文批准建设,并已列入2012年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负责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本工程建设地点为海宁市长安镇。建设规模: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m+30m+16m,投资概算约700万元。监理按一个合同段招标,监理内容为: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7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凡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参加监理合同段的投标。 3.2本次招标监理合同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12 年11月28日上午9时至2012 年12月4日下午17时止,通过“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自主报名。(未领取加密锁的单位,请参照《关于推行暗标评标和试行网上报名的实施意见》(海公管办[2011]6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4.2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在报名后自行下载。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12月21日9:3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9:30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5.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在线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系统确认为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开户银行城市(地市):浙江省嘉兴市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开户银行行号:********8504账户名称: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位账号:****************818(采用年金缴纳的,按海招办(2009)3号文件规定办理) 投标人通过投标单位系统已报名项目中“在线支付保证金”功能进行自助网上缴纳,开标时领取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具体详见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关于实行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在线支付和退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联系方式招标人: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广电中心邮编: 314408 电话:传真:联系人:苏先生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22-2号 邮编:314400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 传真:****-********2012年11月27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名称: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合同段名称:监理合同段招标人招标人名称: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宁市长安镇广电中心电话:582005传真: 邮编:314408联系人:苏先生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22-2号联系人:朱先生电话:****-********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自筹。1.2.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m+30m+16m1.2.2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7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24个月。1.2.3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1.5.1现场考察时间、地点不组织1.6.1标前会议时间、地点不召开2.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0天前。2.3.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0天前。3.3.1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在线支付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系统确认为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开户银行城市(地市):浙江省嘉兴市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开户银行行号:********8504账户名称: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位账号:****************818采用年金缴纳的,按海招办(2009)3号文件规定处理投标人通过投标单位系统已报名项目中“在线支付保证金”功能进行自助网上缴纳,开标时领取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具体详见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关于实行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在线支付和退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1投标文件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 90 天内。3.5.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 2 份。4.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时间: 2012 年12月21日上午9:30 时,地点: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1.1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12 年 12月 21日上午9:30 时,地点: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4.1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6.5保留金金额保留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6.6.1签署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期限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8.5投诉监督机构: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邮编:314400电话:****-******** 一、投标人须知1.总则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地方自筹。招标人、项目发包人为 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1.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1.2.1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共计3.971km,设1 个监理合同段,工程内容包括桥梁工程。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见附件1。1.2.2施工监理服务期:本项目预计监理服务期: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7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24个月。1.2.3监理招标范围: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监理。1.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3.1投标人必须为浙江省内具有公路工程 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并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4。1.3.2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其代理人行使投标人的权力。 1.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投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5现场考察1.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监理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1.5.2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1.5.3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它损失、损害等,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概不负责。1.5.4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1.6标前会议1.6.1 本工程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议。1.6.2投标人将其在现场考察及阅读招标文件后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澄清和解答。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1.1招标文件应装订成册,除本款下述各卷、章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正式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卷、章内容如下: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件及合同文件格式第二卷第五章:图纸和资料(另册)第三卷第六章:规范第四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1.2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2.1.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的,将按照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将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通知所有投标人。2.3.2第2.2条和第2.3.1款中所指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将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通知所有投标人,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书与已出售的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书为准。2.3.2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加以考虑,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4.2.2款的规定,酌情延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委托书(如有,附公证书)(2)技术建议书(3)财务建议书(4)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标有编号的全部补遗书(补遗书必须按时序编号,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确认函中说明补遗书的编号和发出、收到的日期)。(5)资格后审资料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提供的格式和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3.2投标价3.2.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所投合同段的投标价,该投标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投合同段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费用组成见第四章合同附件C。3.2.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卷第七章财务建议书格式中列出的表格,填报费用清单。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项目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但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3.2.3本合同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价等发生变化时,投标人填报的单价和总额价将不予调整。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以下(含),否则作废标处理。3.3投标担保3.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形式为网上支付,并保证有效。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招标人将不对其投标文件开标。3.3.2未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3.3.3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担保凭证的复印件。原件在开标时随身携带。3.3.4投标担保应由由投标人按本款规定提交。3.3.5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3.4.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3.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3.3.7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第5.5条的规定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修正;(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本须知第6.4条和6.6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3.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3.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是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时间内,所有投标文件均应保持有效。3.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但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3.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3.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4.2.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其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并在其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5.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中,凡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委托书(如有,附公证书)、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财务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3.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及行间插字或删除。若出现上述情况,均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小签或盖法人章。3.5.4如投标人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必须按第四卷第七章规定的格式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加盖钢印)、公证员盖签名章的公证书。公证机关应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的真实性作出公证。若授权委托书后未附公证书或公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公证无效,该投标文件将不被通过。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3.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按第七章目录要求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内外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盖密封章,并标以“正本”、“副本”字样。外层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4.1.2投标文件外层封套必须按照如下要求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投标人的任何识别标记,否则将不予签收:(1)招标人的邮编和地址;(2)招标人的全称;(3) 工程监理合同段投标文件;(4)在年月日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5)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的方法:投标人邮编:地址:名称:招标人地址及名称:(寄)4.1.3如果因未写清楚招标人的地址、邮编或名称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4.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4.2.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写明的地址和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签收。4.2.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第2.3.1款发出补遗书后,如果决定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最迟应在原定截止日期 3天前将延期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4.3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将该投标文件按照其内层封套上写明的地址退回。4.4投标文件的更改和撤回4.4.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的申请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招标人签收。4.4.2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4.4.3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3.3.7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5.开标与评标5.1开标5.1.1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或按4.2.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必须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招标人应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公证。5.1.2开标时,招标人应首先介绍投标文件和投标担保收交情况,并在监督部门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经确认满足要求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书的签署等进行核查。5.1.3现场宣布投标最高控制价。5.1.4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依次宣读合同段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人月数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细节。5.1.5如果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开标结果,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1.6除因以下原因不予开标和开标时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外,其他经开标的投标文件均进入本次招标的评审程序。(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开标:a.投标文件未按时送达的;b.投标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参加开标的;c.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d.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4.1条规定密封和标记的。(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当场宣布为废标:a.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法人章;b.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最高控制价;c.未在投标书上填写工程质量目标或监理服务期,或填写的质量目标、监理服务期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d.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姓名。5.1.6投标人因故不能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信函或传真)阐明不能出席开标活动的原因,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并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其投标文件才能开标并有效。5.2评标5.2.1评标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5.2.2评审程序如下:(1)资格审查;(2)初步评审;(3)算术性修正;(4)详细评审;(5)投标文件的澄清(6)投标报价(7)推荐中标候选人5.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5.3.1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详见第三章第3.3.1项。5.3.2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业绩、主要监理人员、履约信誉等强制性资格条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5。5.3.3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合格投标人的几种情形:详见第三章第3.3.3项。5.4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详见第三章第3.4款。5.5算术性修正5.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在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和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进行修正,修正原则详见第三章第3.5.1项。5.5.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若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5.6 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主要内容:详见第三章第3.6款。5.7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核实在评审中,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利,必要时,投标人应提交原件供招标人查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按废标处理。有关澄清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招标人按照第5.5条进行的算术性修正不在此列。5.8投标评价5.8.1施工监理招标采用最低价评价法,按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当最低有效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候选人的产生方式。5.9 推荐中标候选人在对每一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按得报价从低至高排列出各投标人的排序,排名第一的为推荐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为备选中标人。当最低有效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候选人的产生方式。5.10 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jhnztb.com上公示3天,公示内容有:(1)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总监姓名等。(2)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依据。5.11保密开标以后,直到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为止,凡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等有关的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6.合同的授予6.1合同授予的条件在不违背本须知第6.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监理服务合同将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报价排名最高、且评标结果公示后经有关部门核备的中标人。6.2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文件,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6.3中标通知书6.3.1评标结果公示并核备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发包人将支付给中标人按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规定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费总价(即合同价格)。6.3.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推荐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6.3.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4履约担保6.4.1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之前,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额度: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格式见第四章)。履约担保在扣除违约金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在签发交工证书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人。6.4.2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6.4.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6.5保留金保留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留10%,扣足为止。保留金在扣除违约金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退还监理人。6.6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签署6.6.1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地点与中标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第6.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6.6.2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时,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6.6.3中标人须在6.6.1款规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合同签订前,不应提出主要监理人员的调换要求,应保证其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发包人认可的主要监理人员按计划到位上岗。但因发包人原因推迟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要求以同等条件人员调换监理人员的,发包人应予以批准。6.6.4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6.4.1或6.6.1或6.6.3款的规定,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同将授予备选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6.6.5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人应尽快通知其他投标人落标,并按规定退还投标担保。6.7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6.8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责任方面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6.9安全监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为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监理责任方面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7.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详见第三章3.9款。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监督机构: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邮编:314400 电话:****-******** 附件1工 程 概 况一、项目简介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 m +30 m +16 m。二、主要工程规模及合同段划分1)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 m +30 m +16 m。三、计划工期本次施工招标计划工期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2月。 附件5资格后审须知1、资格后审强制性资格条件包括投标人的监理业绩、主要监理人员、履约信誉等,具体要求分别见附表5-1,5-2,5-4。2、投标人应对照上述资格后审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资格后审资料表的格式,认真填写附表D-1,D-2,D-4,并对其真实性负责。3、资格后审资料的签署和装订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5条。4、凡强制性资格条件中有一项不满足的,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为不通过,并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办法详见第三章的3.3款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澄清。 附表5-1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表业绩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投标人填写)证明文件所在页号桥梁工程1、200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单跨3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的监理。注:工程的长度、规模等业绩数字解释顺序如下: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和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资料。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附表5-2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表主要监理人员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投标人填写)监理岗位人数资历要求岗位登记总监理工程师(兼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省专及以上监理资格,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同类工程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担任过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年龄 55 周岁及以下。岗位登记必须在投标人单位监理员2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其中一名有交通工程试验员资格),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55周岁及以下注:1、岗位登记以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填报上述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 附表5-4强制性资格条件——履约信誉表履约信誉要求投标人简述(时间、原因)证明文件所在页号1.自2009年6月1日以来,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2. 自2011年6月1日以来未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曾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已过整改期且整改结果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说明: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评标办法1.总则1.1制订依据为规范本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订本评标办法。1.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1.3保密和纪律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委住地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将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1.4监督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按管理权限分别接受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评标组织及职责2.1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 (由招标人推荐3人中随机抽取1人)和海宁市交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4人共 5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2.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负责人(业主评委不担任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要合理分工。2.3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2)界定不合格投标或废标;(3)根据评标价的高低提出推荐中标人1名和备选中标人1名;(4)建议是否重新招标;(5)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6)复议。3.评审程序和内容3.1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及其它重要信息与数据,以便评委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1)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2)评标办法;(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3.2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2)初步评审(3)对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和修正(4)详细评审(5)投标文件澄清(6)投标报价(7)推荐中标候选人3.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后审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有一项不满足的,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为不通过。3.3.1 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1)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 (2)投标人监理资质等级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4)投标书或授权书(如有,附公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法人章盖章应符合要求。3.3.2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业绩、主要监理人员、履约信誉等强制性资格条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5。3.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为不通过:(1)为本合同段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为本合同段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为本合同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与本合同段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与本合同段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相互任职或工作的;(4)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投标人;(5)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6)自 2011 年 6 月 1 以来,在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因劣迹(指有受贿、行贿、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发包人中止合同且隐瞒不报的投标人。3.4 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条件:(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效和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2)投标文件(正本)中,凡投标书、投标担保或授权委托书(如有,附公证书)、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财务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3)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财务建议书的要求填报了监理服务费的报价清单和总价;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时,有书面声明的最终报价;(4)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文件无虚假内容;(7)确认了招标人印发的补遗书;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则其初步评审不通过,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5 算术性修正3.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在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和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填报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总价为准,修正细目合价。3.5.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若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3.6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内容为:(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是否清晰可辨;(2) 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发包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是否有重要保留等;(3)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将按上述详细评审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述第(1)—(3)款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可判其为废标。3.8澄清与核实在评审中,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利,必要时,投标人应提交原件供招标人查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有关澄清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5条进行的算术性修正不在此列。 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若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9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4.综合评价4.1评标方法4.1.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价法,按报价进行排序。4.4排名顺序 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本办法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报价从低到高列出各投标人的排名顺序。当最低有效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候选人的产生方式。5评标结果5.1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排名顺序,向招标人提出1名推荐中标人和1名备选中标人。当最低有效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候选人的产生方式。5.2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说明a. 工程概况b. 主要工程内容c. 合同段划分d. 计划工期与监理服务期(2) 招标过程(3) 评标情况(4) 推荐意见(5) 向招标人的建议事项(6) 附件a. 评标办法b.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c. 开标记录d. 资格审查表e. 初步评审表 f. 详细评审表g.推荐中标候选人6重新招标如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合同条件及合同文件格式一、合同通用条件:按《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年版)合同通用条件(此略)二、合同专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名称: 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1.1.2工程工程地点:海宁市长安镇监理合同段:设 1 个监理合同段。4.5.2.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为10%。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时间: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并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之前。出具履约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县、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4.5.3保留金保留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为5%。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留10%,以扣足保留金限额为止。4.6.2人员保险要求监理人投保监理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险,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2 年12月。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7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5.4.4物价变动引起的监理服务费补偿不予考虑。5.4.5法律、法规变动引起的监理服务费补偿不予考虑。5.6转让与分包本监理合同禁止转让并不得分包。6.1.4动员预付款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银行保函后,发包人应在10天内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10%的动员预付款,发包人按此比例2倍在每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回。6.2.1对过期应付款的补偿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8仲裁机构嘉兴市仲裁委员会。注:本合同专用条件是对合同通用条件的补充、修改或删除,应对照合同通用条件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合同专用条件与合同通用条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专用条件为准。1、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1项目项目名称: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发包人名称: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开发有限公司1.1.2工程工程地点:海宁市长安镇,施工监理合同段划分:共设 1 个监理合同段。主要工程内容:桥梁工程 主要工程数量:桥梁全长65.64m,跨径布置16m+30m +16m。详细见工程量清单。1.1.5监理人增加: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亦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1.1.6增加:承包人承包人指其施工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1.1.7监理合同增加: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组成。2、监理人的义务2.3职责增加2.3.3条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监理、安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增加2.3.4条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间第一次上报结帐单后,监理人应在14天内签发支付证书;如因故退回承包人的,则应在承包人第二次上报后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若第三次上报的,则监理人必须当天共同研究解决,不得推托拖延。增加2.3.5条监理人应按发包人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管理,具体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增加2.3.6条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报送监理诚信信息。增加2.3.7条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增加2.3.8条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增加2.3.9条本项目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261号)实行。2.4监理人员2.4.1 项目建议书改为技术建议书。2.4.2 项目建议书改为技术建议书。2.4.3删除原内容,改为:2.4.3.1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员;否则,可能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2.4.3.2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原因。2.4.3.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被清退的;(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5)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2.4.3.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1.属非正常调换;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2.4.3.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置:1.属正常调换; 2.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4.有关材料齐全。因人事变动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任职文件,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2.4.3.6监理人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违约金按4.5款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2.4.3.7监理人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不应超过以下比例:主要监理人员(指进场时和施工阶段调换监理人员之和)为 30 %、监理员为 50 %,超过部分再按4.5.2.2(2)规定课以违约金。2.4.3.8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身份证(新版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2.4.4增加以下内容: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自负。2.4.6增加以下内容: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应少于21天。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在岗监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合同约定的应当在岗监理人员数的90%。增加2.4.7条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程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增加2.4.8条 所有监理人员均须按规定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一年内不得上岗,但可参加交通质监部门举办的监理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增加2.4.9条本工程谢绝直系亲属在同一个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增加2.4.10条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2.5发包人财产删除原内容,改为: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3、发包人的义务3.6设施和物品删除原内容,改为:监理人应自行进行监理办的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3.7辅助工作人员删除原内容,改为: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增加以下内容: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应监理费率4.2发包人赔偿的责任增加以下内容: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4赔偿的限额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发包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发包人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5保障4.5.2增加以下内容:4.5.2.1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4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信用等级为A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8%;其它等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4.5.2.2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课以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专用条件4.1条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在监理人员进场阶段或施工期内,监理人第一次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1.5万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及以后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2万元的违约金;监理人第一次违约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监理合同价1万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及以后违约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监理合同价1.5万元的违约金;监理人违约调换监理员,每人次课以监理合同价5千元的违约金。(2)监理人违约调换监理人员比例超过2.4.3.7款规定的,超过部分每10个百分点,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员分别课以4000元、2000元的违约金;(3)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调换的,课以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4)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课以 2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课以 100元/人次的违约金;(5)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件2.4.6条要求的,主要监理管理人员课以200元/人?天的违约金;(6)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分别课以 200元/人次的违约金;(7)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课以 500 元/次的违约金;(8)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课以500元/次的违约金;(9)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课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10)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课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 (11)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与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串通,在计量、支付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方面弄虚作假的,课以500元/次的违约金;(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课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1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的,课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14)若本工程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课以监理合同价 3 %的违约金。(15)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合同段需积极参加、服从海宁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三年行动计划(海交程[2009]124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工程建设考核制度。(16)其他约定:⑴本工程最终结算依据海宁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及海宁市审计局海审字[2009]19号文规定进行审计。⑵造价审计过程中若发生核减(核增)额,则标段工程最终结算价为审定价扣除核减(核增)额的10%后数额,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为审定价扣除核减(核增)额的1%后数额。4.5.2.3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监理合同金额的1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4.5.2.4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在签发交工证书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人。增加4.5.3条 保留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留10%,扣足为止。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违约金在保留金中扣除,保留金的剩余部分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人。4.6保险4.6.2增加以下内容:要求监理人投保监理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险,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删除原内容,改为: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2年12月,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期为31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7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24个月。如果非监理人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6个月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4删除原内容,改为: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5.4.5删除原内容,改为: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考虑。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3增加以下内容: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5.6转让和分包 5.6.1删除原内容,改为:本监理合同禁止转让。5.6.2删除原内容,改为:本监理合同不得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增加6.1.3款:监理人在编制《财务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监理人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或发包人索取额外的报酬。增加6.1.4款:发包人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和监理人提交了履约银行保函后的 10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格 10 %的动员预付款,并按此比例的2倍在每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回。6.2支付6.2.1增加如下内容:对过期应付监理费款项的利率补偿: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6.3货币删除原内容,改为:发包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货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民币。7、其它7.2语言和法律删除原内容,改为: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是中文。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7.3奖励删除原内容,改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将对监理人提出的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给予奖励,奖励与节约的投资额挂钩,具体奖励办法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制定。7.5版权7.5.2删除原内容,改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出版与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或发表与本工程有关的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论文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项目。8、争端的解决增加以下内容:双方发生争端后要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可能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应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各自义务,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1 监理服务的形式1.1 服务要求:监理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核发的公路工程 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监理服务的方式为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即监理服务期从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到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1.2 组织机构:本工程的监理机构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内部机构的设置应与履行工程施工监理职责的要求和本工程实际相适应,由监理人拟定,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监理办受发包人协调管理,并对发包人负责。1.3 监理办监理人员配置要求:见表1。开工时,监理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进驻时间和要求人数进驻施工现场实施施工监理;在施工阶段,除非发包人另有书面意见,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而引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退场除外),而监理员人数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表1要求人数基础上作适当增减,但这种增减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员要求表表1监理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格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年龄限制备注总监理工程师(兼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1本专业中级及以上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省专及以上监理资格,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5年≤55监理员桥梁、试验监理2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其中一名有交通工程试验员资格)。≥2年≤55注:1、监理人员的人月数暂定如下:监理合同段,本工程监理人员总人月数为23人月(其中:总监7人月,监理员14人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为统一报价,缺陷责任期间暂定总监理工程师1人,2人月。2、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人数和监理服务人月数是招标人预计的数量,投标人应按照本表人数和人月数配备相应人员,并据此填报人工费。但上述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最终结算见合同附件C。3、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配备,其费用列入附表C-1。2 监理服务的范围为设计文件所指工程范围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工程内容。 主要工程内容有: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内容为桥梁工程。3 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承担施工监理的全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质量监理、安全监理、合同其它管理事项等。4 服务目标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优良。5 发包人对监理人(即监理办,下同)的授权发包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5.1 对承包人的不称职人员和不尊重监理、不服从管理、监督的人员,监理办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有关人员和根据工程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的权利。5.2 监理办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有召开协调工地各承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利;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汇报、检查其自身工作情况而举行会议的权利。5.3 当施工进度滞后可能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监理办有责任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建议,必要时应提供详细报告。6 监理服务的依据6.1 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6.2 国家和行业、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6.3 监理合同。6.4 施工合同。6.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6.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7 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B监理工作条件1 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在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生效之后的 14 日之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1份;1.2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1.3 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1.4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5 发包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资料。2 决策与决定发包人同意:根据监理人针对有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同和安全、环保等重大问题提出的书面请示,在 14 日之内予以决策和决定。3 协助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3.1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3.2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3.3 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4 设施与设备4.1 监理办监理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必要办公和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均由监理人自备,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1)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见表2(2)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见表3(3)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见表4(4)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见表54.2 监理办试验:本项目不设置工地临时试验室,相关试验均由业主委托并承担费用。4.3 监理人未按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5 辅助工作人员 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的人工费用报价表中。6 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1 监理服务费用1.1正常服务的费用正常服务费用由监理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报价。正常服务费用包括如下内容:(1)人工费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补助各项津贴奖金及其它(2)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办公、生活用品交通、通讯设备及通讯费(3)综合费用差旅费保险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其它(包括进退场费、公务开支等相关费用)2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2.1动员预付款:为使监理服务能及时开展,发包人在监理人提交了履约银行保函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之后10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合同总价 10 %的动员预付款,并按此比例的2倍在每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回。2.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提交与返还按专用条件第4.5.2条执行。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5.5.3条、专用条件第4.5.2条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不得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支付。2.3 赔偿金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4.1条等有关条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赔偿、发包人对监理人的应扣款项等费用,发包人从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4.2条确定的对监理人的赔偿费,列入当月支付。2.4 监理服务费支付(1)施工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施工期是指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以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的附表C-1~3所列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单价为依据,计算施工期监理服务的月费用。其中:人工费以附表C-1各岗位监理人员月费用为单价,以当月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人数(包括应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监理人员)为数量计算;辅助人员人工费、办公交通生活设施费、综合费用分别以附表C-1~3所列相应月费用为单价,计算当月相应部分监理服务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为3、6、9、12月份的中旬。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在6个月以内的,则单价不变,按上述约定计算当月监理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缺陷责任期是指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至《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以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表C)中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不含暂定金和专项暂定金)总额包干,每半年支付一次。2.5 动员预付款、保留金和违约金等款项的扣回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款占监理服务费总额比例的2倍分期扣回该款项,直至扣足动员预付款为止,并按每期支付额的10%扣留保留金(直至扣足合同价的10%为止),此外还应按有关条款的规定扣除赔偿金或违约金等有关款项,但上述款项的每次扣回不得超过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的50%。2.6 结算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 28 日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的余额,并将剩余的履约担保退还给监理人。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和监理人员的人月数减少的,施工期监理服务费仍按原人月数支付。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28 天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向监理人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发包人向监理人退还剩余的保留金。3 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发包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四合同协议书格式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年版)标准格式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五中标通知书格式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年版)标准格式六履约银行保函格式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年版)标准格式 第二卷第五章 图纸和资料(另册)(相关图纸、资料、文件列入此卷,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第三卷第六章规范一、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三、施工技术规范 一、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前言《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际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为本工程专用的施工监理规范。《专用规范》共分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地会议、文件与资料等8大条目,其附录包括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监理记录、监理指令单、中间交工证书及常用质量检验用表、监理文件、试验检测用表等。凡《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与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同一章节的内容、要求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为准;《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未列入的,仍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目录1总则2术语3 一般规定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准备工作4.2监理工作内容5施工阶段监理5.1质量监理5.2施工安全监理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4费用监理5.5进度监理5.6合同其它事项管理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7工地会议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7.2第一次工地会议7.3工地例会7.4专题工地会议 8文件与资料管理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附录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附录B监理记录B.1巡视记录B.2旁站记录 B.3监理日志 附录C监理指令单 附录D中间交工证书附录E常用质量检验用表、监理文件、试验检测用表1总则1.0.1《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根据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写,适用于海宁市长安镇环镇西桥改造工程的施工监理。1.0.2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 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2. 国家和行业、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 监理合同。4. 施工合同。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3监理人应依据本规范第1.0.2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监督管理。1.0.4本工程施工监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 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2.0.2 监理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2.0.3 监理办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称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2.0.4 监理工程师监理办中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2.0.5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办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2.0.6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工程发包人同意,在监理办中负责本监理合同全部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2.0.7 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8 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2.0.9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2.0.10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2.0.11 试验工程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2.0.12 标准试验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2.0.13自检承包人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2.0.14承包人指其施工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3 一般规定3.0.1 监理机构设置本工程设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3.0.2 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办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本工程各监理办分别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3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详见合同附件A)。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3.0.3 监理办主要职责: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261号)实行。3.0.4 监理人员职责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261号)实行。3.0.5 监理阶段划分本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准备工作4.1.1 试验准备监理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确定委托试验室。4.1.2 熟悉合同文件监理办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l.0.2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调查内容包括:1、征地、拆迁情况。调查发包人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尽快解决。2、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通过实地踏勘,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取、弃土场布置及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如有变化,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予以调整。3、沿线地方道路、码头、可供租用的临时用地、用房及水电供应等有关施工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为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提供依据。4、其它与施工活动有关的情况。4.1.4 编制监理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或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监理计划应针对本工程实际,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办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监理计划是监理办针对本监理合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4.1.5 编制监理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依据本规范附录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各施工合同旁站的工序、部位及旁站人员安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细则应当与经监理办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4.2 监理工作内容4.2.1 参加设计交底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承包人编写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参加交底会的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重点包括:1.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2. 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3.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4.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5. 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4.2.3 检查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并要求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对未按合同承诺落实保证体系的承包人,监理办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予以整改,并可视具体情况报告发包人。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由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各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承包人中心试验室授权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备并取得其认可。4.2.5 审批复测结果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4.2.6 验收地面线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检,其抽检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地面线的抽检频率为100%;对于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地面线,地形平坦路段的抽检频率不低于50%,丘陵、山岭路段为100%。监理工程师的抽检结果应当与承包人的测量结果及时进行对比,当出现超过测量误差的明显偏差时,必须及时重新测量,并将二级及以下公路地形平坦路段的复测频率提高到100%。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进行认真审核,依据监理工程师独立测量资料,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4.2.7 审批工程划分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发包人备案。经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发包人。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核算。经核算无误后,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印发并介绍路基、桥梁下部等先期开工工程的监理细则。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到场情况)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发包人备案。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若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发包人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5 施工阶段监理5.1 质量监理5.1.1 审查工程分包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如有委托试验项目,则按合同约定委托办理,下同);对混合料可在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承包人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另行提出使用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没备作充分说明,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必要时,道路、桥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会同试验检测、测量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然后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5.1.7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上述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批的6项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开工。开工申请应先由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专业范围内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其中任何一个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签字或认为存在重要缺陷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应予以批准。监理办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申请的10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承包人。如不予批准,应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分部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同一合同工程的所有相同单位工程中的相同分项、分部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开工申请应尽量按分项工程进行报批,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5.1.8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对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5.1.9 巡视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在巡视中,如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并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如实记录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5.1.10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时,应依据附录A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1.1l 抽检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沥青、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附件B的规定,认真做好监理办工地试验室承担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负责委托检测项目的取样、送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收受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按规定发出监理指令。5.1.12 关键工序签认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以△标识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5.1.13 质量事故处理当发生可由监理办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当发生不属于监理办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办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办应建立专门台账,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5.1.14 中间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监理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5.1.15 质量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为合同工程的验收做准备。5.2 施工安全监理5.2.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 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 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4. 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5.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8.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理办编制的监理计划应当包括施工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5.2.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5.2.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2.4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办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5.2.6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5.3 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5.3.2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l. 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人。2. 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水保教育。3. 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水保要求。4.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5. 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6. 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7. 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8. 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9. 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5.3.3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水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5.3.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5.4费用监理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5.4.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5.4.3 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设计和施工承包人联合鉴定,确认经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发包人批准。5.4.4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根据承包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发包人。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等单位现场计量,准确记录并由各方及时签认。对路基基底换填土处理、池塘(或河底)清淤回填等完工后难以进行实地量测的工程数量,应在回填之前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必要的现场量测,现场量测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三方保存,作为计量依据。5.4.6 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2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件2.3.4条的时限内签发支付证书。5.4.8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经审核的土石方工程量(参见本规范4.2.6条)合理控制路基土石方的计量。若因设计变更,则应及时予以相应调整。5.5 进度监理5.5.1 监理原则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5.5.2 计划编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5.5.3 计划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监理办审批。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5.5.4 计划检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5.5.5 计划调整l. 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承包人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2. 承包人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承包人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4.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5.6.1 工程变更承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发包人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5.6.2 工程延期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承包人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5.6.3 费用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发包人。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5.6.5 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并报发包人。5.6.6 工程复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5.6.7 工程分包l.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承包人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发包人批准。2. 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承包人纠正并报告发包人。5.6.8 工程保险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5.6.9 违约处理1. 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承包人和发包人。2. 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5.6.10 争端协调1.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2. 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6.0.3 参加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发包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6.0.4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发包人审批。6.0.5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6.0.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6.0.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承包人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发包人审批。6.0.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理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7 工地会议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7.1.1 工地会议形式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7.1.2 工地会议记录工地会议应由监理办作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7.2 第一次工地会议7.2.1 会议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监理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人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7.2.2 会议内容1.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发包人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承包人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2. 承包人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3. 发包人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4. 监理人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5. 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6. 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7.2.3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7.3工地例会7.3.1 会议组织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7.3.2 会议内容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7.4 专题工地会议7.4.1 会议组织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7.4.2 会议内容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8 文件与资料管理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8.1.1 监理办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8.1.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账。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8.1.4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8.2.1 监理文件与资料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8.2.2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8.2.3 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8.2.4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8.2.5 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8.2.6 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8.2.7 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包括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8.2.8 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工程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8.2.9 监理工作报告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办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理工作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8.3.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8.3.2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浙江省的有关规定。8.3.3 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发包人保管。8.4增加条款本项目不设监理试验室,相关抽检试验均由业主委托并承担试验费用。 附录 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旁站工序或部位路面工程路面工程基层试验工程沥青面层试验工程注: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附录B 监理记录B.1巡视记录项目工程巡视记录编号: 承包人合同号巡视监理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巡视范围、主要部位、工序承包人主要施工项目、人员到位、工艺合规性简述巡视人主要巡检数据记录巡视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简述注:不同施工合同应分别记录。 B.2旁站记录项目工程旁站记录编号: 承包人合同号旁站监理日期到场时间离场时间质检人员部位或桩号天气旁站工序或主要工作内容施工过程简述监理工作简述主要数据记录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注:视具体工程内容,可另行制定适用的旁站记录表。 B.3监理日志项目工程监理日志编号: 监理办合同号记录人日期审核人日期天气各合同段主要施工项目简述监理办主要工作简述(审批、验收、旁站、指令、会议等)就有关问题与发包人、承包人等进行澄清或处理的情况简述附录C 监理指令单项目工程监理指令单编号: 承包人合同号监理人监理办签发人日期致 (阐述指令依据、承包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整改要求等)请于年月日前回复抄报(送):签收人日期附录D中间交工证书项目工程中 间 交 工 证 书编号: 承包人合同号监理人监理办中间交工内容(桩号、项目划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承包人签字申请日期监理接收人接收日期监理办对承包人中间交工申请的评述意见及其结论监理办签字日期承包人签字日期 附录E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格式按以下规定执行:1、常用质量检验用表格式及质保资料按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光盘)执行:第一部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浙路ZP)第二部分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浙路ZJ)第三部分施工检测记录用表(浙路JS)第四部分管理文件用表(浙路GL)第五部分计量支付用表(浙路JL)2、常用试验检测用表应选用统一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注:以上所列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格式与新规定有出入的,以新规定为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以“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2、本规范的有关强制性条文参见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文)的相关内容。注: 以上所列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若与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委颁发的最新规范、规定有出入的,以最新规范、规定为准。 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主要指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含国家强制性规范)2、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即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3、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3)《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6)《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035-91)(7)《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9)《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10)《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11)《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12)《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程》(JTJ055-83)(13)《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59-95)(1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15)《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F81-01-2004)(16)《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1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注:1、以上所列规范若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出入的,以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范为准。2、以上所列规范若与部颁最新规范有出入的,以最新规范为准。3、除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外,对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公路工程)》(DB33/T628.1-2007)、浙江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等应一并遵照执行。 第四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委托书二、技术建议书1、技术建议书2、技术建议书辅助资料三、财务建议书1、财务建议书说明2、费用报价表四、全部补遗书五、资格后审资料表格式 项目工程(第监理合同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投标人:(全称)(盖章)年 月 日目 录一、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委托书(如有,附公证书)投标书投标担保(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如有,附公证书)二、技术建议书1、技术建议书(1)工程概述(2)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3)监理办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4)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的配备(5)主要工程的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工作计划与措施(6)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监理工作分析及采取的相应措施(7)监理办主要管理制度与措施(8)合理化建议及其它2、技术建议书辅助资料(1)、投标人资历资料附表A-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A-2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施工汇总表附表A-2-1投标人近 5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概况表附表A-4履约信誉其它情况表(2)、监理办资料附表B-2拟设监理机构框图附表B-3拟投入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B-4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工作履历表附表B-5监理员到场承诺书附表B-6拟投入主要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表三 、 财务建议书1、财务建议书说明2、费用报价表附表C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表C-1人工费用报价表附表C-2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用报价表附表C-3综合费用报价表四、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标有编号的全部补遗书五、资格后审资料表格式 一 、投标书、投标担保或权委托书投标书(招标人全称):1、经分析研究了贵单位提供的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1~ 号)和考察工程现场后,我单位愿以人民币 (大写) 元整(¥元)的总价作为监理服务费,由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并完成第监理合同段所规定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服务期为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个月),监理人员总人月数为 人月,工程质量目标为 。2、如果贵单位接受我单位投标,我单位保证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本工程的监理工作。3、我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天内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4、在正式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成为约束贵单位和我单位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文件。5、我单位理解,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贵单位接到的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单位不负担我单位的任何投标费用。6、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对投标价算术性错误的修正;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人。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担保(由投标人附上投标担保的复印件,原件交招标人签收,由招标人单独保存。)授权委托书(如有)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工程 合同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如投标人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加盖钢印)、公证员盖签名章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的真实性作出公证。若授权委托书后未附公证书或公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公证无效,该投标文件将不被通过。2、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二、技术建议书1、技术建议书本项目主要工程的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等工作计划与措施。注: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编写技术建议书:主要工程的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等工作计划与措施:分别对路面工程等主要工程的质量监理、安全监理(包括监理措施和风险分析等)的工作方法、安排和措施等进行简要阐述。 2、技术建议书辅助资料(1)投标人资历资料附表A—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含年检合格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含定期检验材料)和其它资质类证书的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附表A—2 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汇总表附表A—2—1 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概况表(附上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有关的证明文件或监理项目评定书)附表A—4履约信誉其它情况表(2)现场监理机构资料附表B—2拟设监理办机构框图附表B—3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B—4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工作履历表(附上有关证件的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和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监理经历的证明材料)附表B—5监理员到场承诺书附表B—6拟投入主要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表 附表A—1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投标人名称企业资质1、等级: 2、证 书 号: 3、发证机关: 4、业务范围营业执照1、编号: 2、发照机关: 3、营业范围:成立日期现有职工总人数(人)技术人员人数(人)法定代表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 4、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 4、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 4、联系电话:联系方式1、地址:2、邮编:3、联系人:4、电话: 5、传真: 6、E-mail:开户银行1、名称: 2、帐号:投标人资历简介注:1、投标人资历简介是指投标人的成立、改名、改制等演变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人员增减、以及单位监理资质变化等情况,该内容可填入表内,也可单独撰写后附于表后;2、本表后应附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含年检合格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含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等证书的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附表A—2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汇总表序号 项目名称页号 附表A-2—1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概况表项 目 或 指 标单位数据信息备注工 程 名 称合同号(起讫桩号)公 路 里 程km公路等级/行车道数路基土石方工程万m3路面工程沥青砼路面千m2水泥砼路面千m2桥梁工程特大桥m/座大桥m/座中桥m/座小桥m/座安全设施工程km施工合同总价/合同结算价万元/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年 月/年 月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月/月监理服务合同价万元总监(或驻地)姓名副总监(或副驻地)姓名竣工质量评定等级发包人名称地址电话注:1、每一个项目填一张表,第一个项目为附表A-2-1,第二个项目为附表A-2-2,……。表后附上已完同类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为准。如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的,则只需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2、在备注栏中,对具体结构、数量进行简要描述。3、如所提供的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有关的证明文件或监理项目评定书上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4、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未注明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工程规模,投标人还应提供该工程有关数据信息的业主证明材料。 附表A-4投标人履约信誉其它情况表履约信誉投标人简述(时间、原因)1. 2011 年 6月 1 日以来有否受到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自2011 年6月 1 日以来有无被中止合同注: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附表B-2拟设监理机构框图 注:投标人应在图中标明监理办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分配,包括各监理组(如有)。 附表B-3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理资格编号注:监理资格证书分为:交通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交通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证书名称监理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职称学历与专业年龄性别姓名拟任监理岗位序号12345678910111213 附表B-4拟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工作履历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 称政治面貌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监理资格证书编号本工程拟任岗位工作年限监理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起止年月地点单位职务主要工作证明人目前承担工作或正在监理项目名称监理岗位正在监理项目开工时间及计划竣工时间奖惩情况注:1、填入附表B-3人员均应填本表;2、本表后应附上该人员的身份证(新版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打印件或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证件的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附表B-5监理员到场承诺书致: (招标人全称)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段的中标人,将保证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员到场,即监理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合同附件A表1的规定要求,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附表B-6拟投入主要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表序号设备、设施名称单位数量备注一、办公、生活用房……二、交通设施……三、通讯设施……四、办公、生活设施 三、财务建议书1、财务建议书说明①~⑤注:①财务建议书中,监理服务费报价涵盖内容包括施工期、缺陷责任期的人工费(含加班费),办公、交通通讯费,生活设施费,综合费等全部费用。②监理服务期人员安排:详见第四章合同附件的附件A。③监理人工费用报价应根据监理人员的不同岗位,分别报价并计算合价。④投标人对各细目的报价应合理,有关取费标准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配备人员、设施与设备,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勘察现场的情况,充分理解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并据此合理报价。 2、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附表C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表C-1人工费用报价表附表C-2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用报价表附表C-3综合费用报价表 附表C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合计备注一、人工费详见附表C-1二、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详见附表C-2以上小计三、综合费详见附表C-3一~三项合计总计(投标价)注: 本监理合同的投标报价为 元,监理人员总人月数为 人月。 附表C-1人工费用报价表监理岗位施工期缺陷责任期报价合计人数人月数人月费用(元/人月)金额人数人月数人月费用(元/人月)金额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人员人工费小计辅助人员人工费人工费合计注:1、监理人员的人月费用包括基本工资、野外津贴、加班费、取暖降温费、劳保费、医药费、伙食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职工福利、工会基金、教育基金及其它等有关费用; 2、监理人员的人月数见合同附件A;3、为统一报价,缺陷责任期间暂定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2个月。 附表C-2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用报价表项目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合计月数月费用金额月数月费用金额一、办公、生活用房二、交通设施三、通讯设施四、办公、生活设施(用品)……合计注:1、办公、生活用房月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维修费等有关费用。2、交通设施的月费用包括:车辆折旧费、维修、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有关费用(折旧要合理)。3、通讯设施的月费用:包括折旧、通话、维修等费用(折旧要合理)。4、办公设施的月费用包括写字台、桌、椅、资料柜、操作台、打印机、复印机、相机、空调、文具、纸张(包括竣工档案资料整理编制)及附件的折旧费、使用费和维护费等。5、生活设施月费用包括床、被褥、桌、柜、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空调、电扇、炊具、餐具、热水器等全部用于生活上的设施等。6、损耗和易损物品计购置费,非易损耗物品计折旧费。 附表C-3综合费用报价表 备注注:其它费用包括进退场费、公务开支等相关费用。合计缺陷责任期金额月费用月数施工期金额月费用月数费用名称一、差旅费二、保险三、企业管理费四、利润五、税金六、其它合计 四、补遗书(投标人依次附上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标有编号的全部补遗书) 五、监理资格后审资料表监理招标资格后审资料表目录表名表号所在页号备注基本情况表(附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A-1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表附表D-1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汇总表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A-2投标人近 5 年内监理的已完同类公路工程概况表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A-2-1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表附表D-2拟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B-2拟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工作履历表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B-4监理员到场承诺书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B-5强制性资格条件──试验检测能力表不适用拟投入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不适用强制性资格条件──履约信誉表附表D-4履约信誉其它情况表同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附表A-4注:1、在投标文件中已有的表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资格、资历证明材料,资格后审资料中不需要重复附上,但应在本目录中注明表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资格、资历证明处理所在页号。 2、在评审中,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利,必要时,投标人应提交原件供招标人查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附表D-1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表业绩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投标人填写)证明文件所在页号桥梁工程1、200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单跨3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的监理。注:工程的长度、规模等业绩数字解释顺序如下: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和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资料。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以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附表D-2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表主要监理人员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投标人填写)监理岗位人数资历要求岗位登记总监理工程师(兼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省专及以上监理资格,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同类工程监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担任过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年龄 55周岁及以下。岗位登记必须在投标人单位监理员2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其中一名有交通工程试验员资格),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55周岁及以下注:1、岗位登记以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填报上述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附表D-4强制性资格条件——履约信誉表履约信誉要求投标人简述(时间、原因)证明文件所在页号1.自2009年6月1日以来,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2. 自2011年6月1日以来未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曾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已过整改期且整改结果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说明: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按废标处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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