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招标公告
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招标公告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询价采购文件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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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标邀请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附 件:1.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须知
说明: 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投标邀请
受 沈阳市教育研究院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以国内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编号:2012-2099(2)/CG********
2. 采购项目内容:见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
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1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三、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十楼采购处
邮政编码:110179
采购文件咨询:黄卓 ***-********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项目内容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九十天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
项目内容
投标文件封面
符合性审查材料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服务价格明细表(仅供01品目投标使用)
4. 服务指标响应表(仅供01品目投标使用)
5.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仅供01品目投标使用)
6. 货物价格明细表(仅供02品目投标使用)
7. 技术指标响应表(仅供02品目投标使用)
8. 售后服务承诺书(仅供02品目投标使用)
资格性审查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2. 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
注:1.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3.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4.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
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共分为2个品目,允许兼投兼中,但是必须以整品目的形式进行投标,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受。
品目号:001
品目名称: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发
技术参数
总体架构要求:
平台采用B/S架构,可支持多种浏览器及分辨率访问,至少包括:IE9,Chrome(含平版电脑),Safari(含IPAD);支持IPv6访问。
终端技术支持平台开发:
1.远程自动化可以实现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有:资产盘点;设备状态管理;性能优化;安全补丁;软件升级;病毒查杀;数据分发;客户端安装等。
2.远程人工可实现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有:除1外,还有系统修复、通过远程指导用户可自行修复的软硬件问题,以及有组织的培训。
3.现场人工包括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有:性能优化;安全补丁;软件升级;病毒查杀;数据安装;客户端安装;硬件修复与更换现场培训。
4.支持无盘工作站,集成WSUS系统及防病毒软件升级服务,支持802.1X认证系统。
5.远程报修支持非计算机设备人工及网络报修。
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开发:
1.支持读取H3C imc网管系统数据,并联动进行设备操作;
2.支持snmp协议,可与终端技术支持平台联动;
3.支持web界面下调用SIP客户端;
4.可实现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有:用户认证;接入学校信息查看,至少包括:二级站名称、vlan编号、vlan 描述(作为用户名随时关联学校)、学校名称、所属区县、学校类型、互联IPv4/IPv6地址及掩码、学校使用IPv4/IPv6地址段及掩码、交换机端口编号、收发器编号、ODF编号、校长及网管姓名、办公电话、手机、邮箱、故障历史日志;故障自动通知(短信及邮件);远程报修,界面需体现市、区技术支持中心及定点服务商电话、邮件、联系人等信息;市、区技术支持中心及定点服务商报修通知(短信及邮件);网络服务申请,包括:增加IP地址、申请互联IP、申请公网IP、申请虚拟主机、申请域名、申请主机托管、申请校园网优化;接入学校信息、故障日志定制统计。
4、结合网管软件,实现远程拓扑发现与诊断。
品目号:002
品目名称:服务器
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单位
服务器INTEL至强四核2* E5620 2.4G,2*4GB R-ECC DDR3-1333 内存,3*600G 热插拔2.5寸 SAS硬盘(10000转),双千兆网卡,750W冗余电源,512M SASRAID 0/1/5/6,无键鼠,含冗余风扇,导轨,6个PCI-E槽位,WIN7 64位操作系统,有面板,4个USB2.0接口,3年保修3年上门4.00台
服务时间(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服务地点(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四章 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所谓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特别说明:
1. 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应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的价格扣除。
2.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所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或虽然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明服务时间或服务地点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且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4)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项目内容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国家、行业或制造商规定有明确期限的,以规定期限孰长为准;如果未规定有明确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至少应为十二(12)个月。
付款方式品目号:001
付款方式描述付款比例
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服务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100%合同全部价款。100%
品目号:002
付款方式描述付款比例
在成交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成交供应商支付100%合同全部价款。100%
其他1.投标人投标的服务必须是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
2. 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是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所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负责所供货物的安装与调试。
3.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服务本身费用、为完成服务而必须的附/配件费用、管理费、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 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或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未能按照其投标承诺执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顺延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时间。
附件1 投标文件格式
注:1.以下的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的格式,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为准,选择相应的投标文件格式。
2.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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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
注:请投标人使用此页格式作为所编写投标文件的封皮。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2
投标文件目录
一、符合性证明材料
1.1投标函………………………………………………………………所在页码
1.2开标一览表…………………………………………………………所在页码
1.3服务价格明细表(01品目)………………………………………所在页码
1.4服务指标响应表(01品目)………………………………………所在页码
1.5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01品目)…………………………………所在页码
1.6货物价格明细表(02品目)………………………………………所在页码
1.7技术指标响应表(02品目)………………………………………所在页码
1.8售后服务承诺书(02品目)………………………………………所在页码
……
二、资格性证明材料
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页码
2.2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所在页码
2.3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所在页码
2.4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所在页码
……
三、其它材料
……
注:请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细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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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3
投标函
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名称> 正式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品目号> 项目询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询价采购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我方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服务或货物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1. 我方同意在本采购项目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九十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提供询价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4. 如果我方成交,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我方保证遵守询价文件的全部规定。
6. 我方保证尊重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完全理解本采购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7. 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采购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 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采购项目询价文件所列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提供。
9. 我方承诺接受询价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10.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投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函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贵方成交将以此函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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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4
开标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品目号服务(货物)名称投标报价有无投标保证金完成时间
(交货时间)完成地点
(交货地点)
01
02
……
投标总价(大写)(小写)
注: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请在品目号中填写01
填写说明:
1. 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服务(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 投标总价为采购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服务(货物)价格明细表保持一致。
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询价文件相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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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5
服务价格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投标报价/投标费率
1
2
3
4
5
6
7
…
投标总价(大写):(小写):
填写说明:
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投标明细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
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询价文件相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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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6
服务指标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询价文件的服务要求投标文件的服务响应偏离程度证明资料
1
2
3
4
5
6
……
我们承诺本服务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 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的每项内容,不得漏项。
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其中“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优于询价文件服务要求;“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劣于询价文件服务要求;“无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与询价文件服务要求无差别。
3. 证明材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
格式7
货物价格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货物
名称品牌规格
型号技术
参数生产(制造)
厂商名称数量货物投标价格
单价合价
1
2
3
4
5
6
7
8
…
投标总价(大写):(小写):
填写说明:
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投标明细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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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8
技术指标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询价文件的技术指标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偏离程度证明资料
1
2
3
4
5
6
……
我们承诺本技术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 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的每项内容,不得漏项。
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其中“正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优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负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劣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无偏离”是指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无差别。
3. 证明材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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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9
售后服务承诺书
按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经评审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我公司对于成交货物,除完全响应询价文件合同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 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2. 免费保修年限:
3. 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 详细的培训计划:
5.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附维修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6. 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情况:
7. 备品备件供应情况及优惠价格:
8. 其他: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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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0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项目名称> 询价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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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1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的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与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与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询价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单 位: 部门: 职务: 。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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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1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专项统计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货物
名称品牌是否进口产品是否节能产品是否环保产品总价
1
2
3
4
5
6
7
8
…
注:本表仅用于政府采购数据统计,不作为项目评审依据,请投标人如实填写。
附件2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3 “采购服务”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
3.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7 满足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3.8 如果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 服务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 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7.1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7.2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采购文件
8. 采购文件构成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 1. 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人须知
9.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9.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1.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1.4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内容构成,请参见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12.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由评审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 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13.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指标响应表。服务指标响应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14.3 开标一览表成交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
14.5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5.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在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资质证书等证件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审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
(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封中。
(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
(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1条和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9.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5 自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审
21. 开标
21.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询价采购会议。
21.2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 评审小组的组成
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
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2.3 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小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
23.2 资格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
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服务的内容、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6 评审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7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2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5.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在最前面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5.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5.4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6.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8. 资格后审
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30. 成交通知书
30.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30.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0.3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1.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32. 履约验收
32.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32.2 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3. 询问和质疑
33.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3.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3.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4.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5.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委托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受托方”是指通过招标确定的提供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本。
36.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37.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7.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7.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8. 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9. 完成方式
卖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40. 付款
40.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0.2 在卖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41. 附带(伴随)服务
41.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41.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
42. 质量保证期
42.1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42.2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43. 质量保证
43.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43.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42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43.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43.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44. 检验和验收
44.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44.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44.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45. 索赔
45.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45.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45.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5.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46. 卖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46.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46.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46.3 除本合同条款第47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47. 不可抗力
47.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47.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4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47.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48.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49. 争议的解决
49.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9.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50.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0.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50.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0.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51.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52. 转让和分包
52.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52.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3. 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55.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6. 合同生效
56.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56.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57.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八、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受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2.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成交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
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签约方: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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