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杭州飞川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32幢101室-22
法定代表人:王宝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杭江市监笕处〔2020〕134号。
上述撤销公司登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此《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杭江市监笕处〔20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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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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