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企业有在建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共计10620.57平方米,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编号为牡国用(2014)第8004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牡丹江荣兴方升科技有限公司,土地面积9795平方米,目前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转让方承诺转让成交后由转让方出资办理上述两项许可证。 2、标的企业自经营以来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目前该企业欠缴税、费情况截止到2020年7月末,欠缴土地使用税115907.50元,滞纳金79740.31元,合计195647.81元(罚息按日0.5‰计算),该笔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3、标的企业的城市配套费用目前未缴纳,在建厂房面积10620.57平方米。(城市配套费计费依据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暂定收取145元),上述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 4、因标的企业在2015年2月以后未发生任何实际经营,故财务审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2月。 5、审计报告数据截至到2015年2月28日止,2015年3月至今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未折旧及摊销,此事项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保留事项仔细阅读评估事项。 6、评估报告中提示通过天眼查系统发现标的企业现有2件诉讼案件,其中有一份原告吕兆仁与标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阳民初字第472号),标的企业未提供判决书。 7、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货币资金:截至2015年2月28日现金账面余额603.96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98373.21元,未提供现金盘点表及银行对账单,由于审计条件受限,我们无法实施现金监盘及银行存款函证程序。 (2)截至2015年2月28日存货账面余额193877.37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2315.00元、累计折旧12315.00元,净值为零元,未提供明细及盘点表。 (3)在建工程:(1)荣兴方升公司累计收到牡丹江阳明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入款 *******.00元,开具的往来据注明为垫付款,账面冲减在建工程—“土地出让金”户依据不充分。另外,牡丹江阳明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荣兴方升公司垫付耕地占用税293850.00元,未进行账务处理。(2)荣兴方升公司将土地出让金*******.00元计入在建工程—“土地出让金”户核算,应调入无形资产并按受益期摊销,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应摊土地出让金124400.00元。(3)在建工程-芯片车间截至2015年2月28日账面余额*******.15元,主要为借款利息、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费用、罚款及滞纳金等,荣兴方升公司未提供合同、验收等资料。账面金额已取得发票449411.71元,未取得发票*******.44元(含应付吕春秋、韩伟鹏的借款利息*******.84元,无借款合同)。在建工程-芯片车间中包含罚款及滞纳金221660.00元,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滞纳金、建房手续罚款,应转入营业外支出核算。(4)我们发现管理费用中列支设计费、可研咨询费、环评费等工程费用94000.00元,应调入在建工程核算。未提供合同,其中20000.00元未取得发票。 (4)预付账款:截至2015年2月28日挂账3户,账面余额*******.84元,由于审计条件受限,我们无法发函询证。预付款主要为工程款、人工费、工程材料费等,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未提供合同、预算、形象进度、工程预算、验收等工程资料,预付款中已取得发票232867.37元,未取得发票*******.47元。 (5)截至2015年2月28日其他应收款挂账10户,账面余额21330.25元;其他应付款挂账7户,账面余额*******.73元,由于审计条件受限,我们无法发函询证。 (6)应交税费:截止2015年2月28日账面余额为零元,未提供各项纳税申报表。荣兴方升公司账面9795平方米土地从取得之日起至今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未提供减免税文件,尚未取得当地税务部门欠缴税款的证明。 (7)应付工资:截至2015年2月28日账面余额61391.00元,为2012年计提尚未支付的工资,未提供应付工资明细表,计提工资时存在无工资表或实际支付金额与工资表金额不一致的现象。 (8)未分配利润:截至2015年2月28日账面余额-*******.95元,为2012-2015年2 月经营亏损。存在问题主要是大部分费用以白条收据或无据列支,支付租赁费等未见租赁合同。 8、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黑通评报字【2020】034号)、审计报告(黑资会审字【2020】第153号)等转让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