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及转让方要求签订的其他安全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转付价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付交易价款。 4、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待资产安全拆除、搬运、并清场完毕,且受让方无违约行为后,由转让方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拆除、拆解、搬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5、标的型号、重量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以型号不对、重量不足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对资产明细表内设施的完好性和质量状况等负责,资产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 6、受让方受让标的后,涉及拆除的标的物,最终受让方须具有或聘请有相关拆除资质机构拆除标的物,并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一切责任。。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