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价格填报工作的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价格填报工作的通知公告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要求,我中心启动了新一轮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含我市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信息调整工作,并已分步实施药品注册、标准化信息确认、在津销售意愿确认及医保目录关联等步骤。根据工作安排,自2020年12月7日起开展在津销售药品网上填报价格信息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主体
由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直接网上填报。
二、药品范围
已在和拟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包括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
三、价格填报范围
本轮价格采集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全国各省级采购平台实际发生的最低采购价格。通过药品交易所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暂不纳入填报范围。
四、时间安排
1.请相关企业尽快完成“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基础信息注册和更新。已完成基础信息注册且无信息更新的药品,无需重复注册和提交。基础信息注册系统长期开放,支持企业实时更新维护。
中心将于12月9日12:00暂停系统内新申请注册药品功能;于12月9日17:00完成新申请注册药品审核。
2.请相关企业在“招标系统-药品信息采集”项下,参照页面内操作手册,尽快完成药品标准化信息确认、药品在津销售意愿确认及医保目录关联等操作。
中心将于12月10日24:00暂停上述信息确认和关联操作功能。
3.请相关企业在“招标系统-药品信息采集”项下,参照页面内操作手册,尽快完成价格填报操作。
中心将于12月11日24:00关闭药品价格信息填报功能。
4.中心将于12月12日恢复系统内新申请注册药品填报及审核功能,于2021年1月1日开放药品价格信息填报功能。
五、价格填报要求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无需填报价格;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已在前期“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中完成我市供应价格确认、按照调整工作相关调整规则取消挂网资格的,不可再填报价格;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在前期未完成价格确认的以及新注册的相关药品,按照调整工作相关调整规则,确认填报供应价格。
2.国家谈判采购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无需填报价格;国家谈判采购仿制药品,填报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采购药品价格。
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379号)所列我市短缺和易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本次系统内无需填报价格。
4.《国家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医保发〔2020〕21号)所列有最高零售价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价格要求填报价格。
5.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6.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将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资格。
7.本企业标准化后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津销售药品,企业选择一个包装进行报价。报价后中心将按照《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价格比对,并由企业确认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津销售的各包装药品价格。
价格确认等后续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相关通知。
六、相关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要求,将根据采购价格,对应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各医药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网上填报价格信息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成信息填报工作。
未如实填报信息的,经查实,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信箱:tjmpc@tjmpc.cn
微信公众号: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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