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法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项目审批单位: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代理机构:详见项目招标公告
交易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立时间:2020-12-08 00:00:00

公告正文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903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0年12月9日9:00起至2020年12月28日17:00止。

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电话:****-****************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

5(以委托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起满6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35.9952

3

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

饮料(不得经营开口饮料)、拍照机、口罩机、售奶机、咖啡机、预包装食品(或蔬菜、水果)、日用百货类等(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助设备安装要求

1.所需设备均由承租人自建、自营、自维。

2.每台自助设备机位提供场地尺寸为:1200mm(宽)*9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委托方要求进行摆放。

3.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特别说明: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费用自理。

4.承租人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5.现有接入条件:网络接口:2芯光纤;电源:220V;插座:10A。机器摆放具体位置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安装点位图中红色标识部分。

6.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一)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12个月,下同),第一、二个合同年的租金均为实际成交价,从第三个合同年开始,每年租金按上年实际租金的5%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6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

(二)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首年前6个月实际租金总和),承租人向委托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租赁合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截止2020年12月1日,具有不少于30台在公共场所正在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4.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5.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场地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自助售货设备机位数量或安装位置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成交年租金×对应站点的单台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租金不予调整。

6.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含站内消防总体验收),由承租人自行协调整改, 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出现以下2种情况的,委托方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决,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出现个别或部分站点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租金依据承租人报价所占的相应比例进行删减(结算依据:删减的自助售货设备的单台结算价格=成交年租金×删减站点对应的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

(2)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站点均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合同执行时间按消防验收耽误时间顺延,租金不变。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委托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或顺延时间超过180天的,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互不违约。

7.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如需使用须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8.租赁期内,标的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9.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3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租赁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截至2020年12月1日,具有不少于30台在公共场所正在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的证明材料,意向承租人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截至2020年12月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或运营)合同复印件。

(2)合同甲方出具的业主证明函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7),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12月29日0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3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丁工;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站点信息

站点名称

机位编号

数量

租金底价

履约保证金

月租金单价 (元/台)

合计

南岗站

V2、V4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48台。

505

359952元/年

实际首年前六个月租金总和

桂庄站

V2、V4

527

汽车西站

V2、V4

563

振兴路站

V2、V4

592

蜀山西站

V2、V4

592

大蜀山站

V2、V4

616

天柱路站

V2、V4

592

科学大道站

V2、V4

650

十里庙站

V2、V4

650

西七里塘站

V2、V4

684

五里墩站

V2、V4

708

三里庵站

V2、V4

733

安农大站

V2、V4

684

三孝口站

V2、V4

722

四牌楼站

V2、V4

722

大东门站

V2、V4

714

三里街站

V2、V4

654

东五里井站

V2、V4

635

东七里站

V2、V4

635

漕冲站

V2、V4

620

东二十埠站

V2、V4

570

龙岗站

V2、V4

570

王岗站

V2、V4

543

三十埠站

V2、V4

517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2020BFFCJ0090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项目编号:2020BFFCJ00903)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项目编号:2020BFFCJ0090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已于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截至公告发布日前的两年内,我方、与我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均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月 日


附件5:

业主证明函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单位与(填写意向承租人单位全称) 签订的《合同》,截止2020年12月1日,仍在有效期内。合同中的自助售货设备场所位于公共场所,详细地点为 ,自助设备数量为 台。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特此证明。

业主单位联系人: 电话:

业主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业主证明函须为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供的合同甲方出具。


附件6: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2020BFFCJ00903)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903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第1条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租赁物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租赁场地(自助售货设备)包括:

站点名称

机位编号

备注

南岗站

V2、V4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48台

桂庄站

V2、V4

汽车西站

V2、V4

振兴路站

V2、V4

蜀山西站

V2、V4

大蜀山站

V2、V4

天柱路站

V2、V4

科学大道站

V2、V4

十里庙站

V2、V4

西七里塘站

V2、V4

五里墩站

V2、V4

三里庵站

V2、V4

安农大站

V2、V4

三孝口站

V2、V4

四牌楼站

V2、V4

大东门站

V2、V4

三里街站

V2、V4

东五里井站

V2、V4

东七里站

V2、V4

漕冲站

V2、V4

东二十埠站

V2、V4

龙岗站

V2、V4

王岗站

V2、V4

三十埠站

V2、V4

合计

48台

2.2 乙方在该租赁场地内经营范围自助售货设备经营服务 。

第3条租赁期限

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 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以甲方移交租赁场地之日起满60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设备安装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租金不变。

第4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乙方共放置 台自助售货设备,第一、第二个合同年年租金均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从第三个合同年开始年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即:

租赁期

年递增率

租金金额(元)

第一合同年

第二合同年

第三合同年

5%

第四合同年

5%

第五合同年

5%

合计

4.2以上租金中已包含自助设备电费,自助售货设备机位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助售货设备机位数量或安装位置发生变化的,按乙方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为: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成交年租金×对应站点的单台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标的物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自助售货设备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租金不予调整。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乙方报价进行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成交年租金×对应站点的单台自助售货设备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实际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扣除后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5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须在每年租期届满前6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4.6租赁期内,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4.7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8租金收取账户信息:

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5条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5.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5.2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原件在甲方查看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保留,但甲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甲方确认或认可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5.4 乙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甲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5 乙方应在免租期(甲方移交场地之日起60日历天)内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5.6 本合同约定乙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7 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未正常营业,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上述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5.8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9 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形象的商品。

5.10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5.12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5.13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6条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除外)。

6.1.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自助设备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6.1.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6.1.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6.1.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6.1.6.1 供电:电源(220V)、插座(10A);

6.1.6.2 通讯:网络接口:2芯光纤。

6.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2.1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6.2.2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机器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却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3 乙方必须保证所用的自助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的材料并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要求及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或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设备,乙方须对自助设备购买保险。

6.2.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2.5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6.2.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6.2.7 乙方的无线设备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自助设备的电源线须套金属管。

6.2.8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2.9 乙方的雇员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为乙方本身的过失违约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10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6.2.11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2.13 乙方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48小时内维修恢复至正常状态,乙方的管理维护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乘客拥堵、摔倒、争吵等影响运营安全的事件。乙方应指派专人就合同约定业务经营的整体工作与甲方保持联络和沟通。

6.2.14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认可的方案对机器进行检查维修及其他作业。

6.2.15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水、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仍应正常支付。

6.2.16 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7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7.1.1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7.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7.1.3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7.1.4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等款项满 30 天(无论是否已获正式催缴通知);

7.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7.1.6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7.1.7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7.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与甲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乙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

7.3 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乙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的视为场地已交还甲方,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甲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7.4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第8条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8.2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第9条免责条款

9.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网点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9.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站厅内设置该合同约定的自助设备,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6 如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9.7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9.7.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9.7.2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9.7.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9.8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通知及送达

10.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政编码:23000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0.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0.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0.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0.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0.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0.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1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12.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2.3 本合同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份。

第13条 附件

13.1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13.2 附件2:廉政协议

13.3 附件3:站点自助售货设备清单

13.4 附件4: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2020年 月日2020年 月日

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 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 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附件2: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2020年月日日期:2020年月日

附件3:

站点自助售货设备清单

站点名称

机位编号

数量

月租金底价(元/台)

南岗站

V2、V4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48台。

505

桂庄站

V2、V4

527

汽车西站

V2、V4

563

振兴路站

V2、V4

592

蜀山西站

V2、V4

592

大蜀山站

V2、V4

616

天柱路站

V2、V4

592

科学大道站

V2、V4

650

十里庙站

V2、V4

650

西七里塘站

V2、V4

684

五里墩站

V2、V4

708

三里庵站

V2、V4

733

安农大站

V2、V4

684

三孝口站

V2、V4

722

四牌楼站

V2、V4

722

大东门站

V2、V4

714

三里街站

V2、V4

654

东五里井站

V2、V4

635

东七里站

V2、V4

635

漕冲站

V2、V4

620

东二十埠站

V2、V4

570

龙岗站

V2、V4

570

王岗站

V2、V4

543

三十埠站

V2、V4

517

合计

359952元/年

附件4: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日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 诺 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自助售货机资源分布图.pdf


标签: 场地租赁 自助售 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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