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公开招标
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供应商集中采购项目
编制时间:2020年12月9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业务需求,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均可在本次定点维修入围供应商办理定点维修业务,并享受本次采购确定的优惠价格及服务。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本项目为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供应商入围资格集中采购项目,无预算金额。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滨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维修业务需求。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定点维修: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我市市直单位的利益,成立年限3年以上的滨州市属地企业,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含)以上汽车维修资格;有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的良好记录。
2、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3、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4、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5、须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修复配件或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与托修方约定处理。入围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6、我市市直单位车辆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妥善保管。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等。以备采购人、使用单位查阅。
7、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8、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显要位置公示。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9、入围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我市市直使用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设施要求
供应商须在滨州市辖区内具有以下设施:
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
1)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2)自有停车场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停车场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 年,且租赁截止日期须在2021年12月31日以后。
3)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2、生产厂房
1)生产厂房面积能满足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生产厂房内设有总成维修间,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3)生产厂房内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 年,且租赁截止日期须在2021年12月31日以后。
5)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设备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但不限于以下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且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机(不少于2 个)、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蓄电池检查及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允许外协)、调漆设备(允许外协)、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允许外协)、四轮定位仪(允许外协)。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允许外协)、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允许外协)。
4)通用设备:计算机、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2、各种仪表工具、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3、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成立我市市直单位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团队,明确服务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负责人由投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工作。
2、服务团队组成人员须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联系人等。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 名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至少各配备1人。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3、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列明服务团队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手机等信息,便于采购人、使用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4、定点服务期内,入围供应商定点服务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人员调离等合理原因确需调整的,入围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更新调整。
5、安全生产要求: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要求
1、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设有通风设备。
5、服务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6、具体采购执行
1、定点供应商实际收费=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所需工时+维修材料成本费×(1+维修材料加价率)。
7、报价要求
1、维修工时单价不得低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在评标现场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可能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其他要求
1、采购人保留核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资料真伪的权利。如经查实有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2、入围供应商须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合同执行期内,采购人建立定点供应商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评价考核机制,不定期对入围供应商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等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入围供应商可以为我县单位提供下列增值服务,请投标人自报增值服务内容:
1)车辆抛锚时,提供24 小时应急救援及拖车服务。
2)免费洗车服务。
3)其他增值服务。
9、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
10、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3年
11、实施地点:滨州市境内。
12、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2、服务期限:3年。
13、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1、售后服务:执行厂家标准。
2、验收标准:符合采购人要求并通过评审。
三、论证意见
无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0年12月9日起, 至2020年12月 12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0年12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招标人: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岩朋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佘永杰
联系电话:****-*******
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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