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综合楼及潜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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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综合楼及潜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一、鉴于供应商所提出的“疑问”,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澄清如下:

序号

投标人答疑项目及内容

澄清解答

1

供应商总体评价第(2)条,供应商自2017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价款不低于1200万元的公共建筑类的新风系统或中央空调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第一例不得分,从第二例开始计分。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产品品牌须与供应商本次所投主要产品品牌一致,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影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质疑:另外新风系统业绩和中央空调系统业绩明细不同,设置新风系统业绩明显不合理,建议删除。另外此条要求这么多的业绩,并且为投标品牌业绩,疑为某个特定供应商和制造商量身定做的。建议业绩改为3、4个,另外也不应限定投标品牌业绩。正常情况施工合同都不体现投标品牌,请问投标品牌怎么体现出来?

①业绩是考量供应商综合实力的一个依据,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业绩亦是市场占有率的一种体现,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②如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或协议书)中无法体现所投产品品牌,则须提供采购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的影印件。

2

供应商总体评价第(5)条《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①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A类I级(或以上)的得1.5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A类II级的得1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A类Ⅲ级的得0.5分;本子项最高得1.5分;

②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B类I级(或以上)的得1.5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B类II级的得1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B类Ⅲ级的得0.5分;本子项最高得1.5分;

本小项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资质证书影印件。相应子项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质疑:本次招标内容为“空调采购及安装”而不是要采购“维修服务”、更不是采购“维保服务”。尤其是“B类I级为加分项”(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护安装企业资质依据认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为A、B、C、D四类,B类I级属于净化空调设备,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我们认为该评分项与贵单位招标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关联,不应当作为评判潜在投标人安装技术能力的依据。再说,这次采购的主要空调设备在质保期和质保期外,主要的技术服务都是由制造商提供,他们的专业性和信誉度怎么会和安装工程公司或经销商在同一水平上呢?

建议予以取消。

本次采购内容使用单位为潜山市立医院,且采购内容含有风管式电子除尘净化器等设备,本项目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

拟派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第(3)条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空调制冷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拟派服务人员人数>15人的得5分,10人≤拟派服务人员人数≤15人的得3分,拟派服务人员人数<10人的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投标文件中必须附拟派服务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书面材料影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质疑:本次招标项目为空调采购及安装,安装企业要求的主要是与安装工作有关联的各项工种而不应当是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我想问一下,贵单位是准备招标空调系统的托管吗?本条设置这么多制冷作业工是干什么呢,帮贵单位以后开机和运行吗?

这样的评分显然设置不合理,应予以取消。

因本项目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具有空调制冷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多少能够体现供应商的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是对本项目后期的使用及维护的一个重要保证,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

产品质量第(2)条:供应商所投品牌多联机组产品依据GB/T9276-1996 及GB/T14165-2008 通过自然暴晒试验并取得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必须附检测报告影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

质疑:建议贵单位就此打分项做一下市场调研,不出意外的话满足此要求的应当不足三家。我们认为倾向性如此明显的评分办法有损竞争的公平性,应予以取消。

室外机具备自然暴晒试验的要求,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技术要求,保证室外机质量,并未特指某品牌,任何品牌都可以进行相关试验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且本条要求非资格条件,未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澄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澄清通知”为准。

由此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 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业 主 单 位:潜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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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装 空调采购 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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