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监察总队执法船和无人机一切险招标公告

渔业监察总队执法船和无人机一切险招标公告



关于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采购执法船

和无人机一切险的询价函

传真/邮箱接收人信息:

公司名称:

收件人:



传真/邮箱发送人信息:

公司名称: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发件人:黄向宇

发送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共33页


请于2020年12月14日11:30前提供贵方报价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的授权委托,对其船舶一切险和无人机机身一切险进行保险询价及提供最优报价。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黄向宇电话:****-********

手机:133*****106 邮箱:huangxiangyu@jiangtai.com

致礼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12/10/20

说明:

1.本询价函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一:保密原则;

附件二:经纪佣金确认函。

附件三:保险方案

2.请针对本项目保险方案进行报价,并确认经纪佣金。

3.若贵司不响应本保险方案的内容或有其他建议,请在报价函中予以注明。



附件一:


保密原则


除非下列情况,自收到本询价书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本询价书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三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其他方:

一、告诉为本询价书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

二、各自监管机构规定负有披露义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经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和江泰公司书面同意。

本询价书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附件二:


经纪佣金确认函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我公司承诺,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船舶一切险和无人机机身保险经纪佣金比例为应收保险费的%(含税),我公司在收到该项目佣金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支付佣金。




2020年12月03日






附件三:保险方案



  1. 远洋船舶一切险

(一)保单明细表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投保人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被保险人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

三、船舶所有人:

(待补充)

四、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管理的执法公务船舶(详见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船舶清单)

五、免赔额:

全部损失免赔率为20%;

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六、保险期限:

共12个月,自2020年 月日0:00时起,至2021年 月日24:00时止

七、保险费率:


八、保险费:


九、保费支付:

保险单签发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十、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一、基本条款:

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

十二、附加条款:

  1. 错误和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4. 碰撞责任特别说明条款

  5. 引水免责条款

  6. 附属设备条款

  7. 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2009版)

  8. 直升机运送许可条款

  9. 损失检验条款

  10. 预付赔款条款(50%)

十三、特别约定:

  1. 保险人对60万人民币以下的共同海损案件,直接将全部共损费用直接支付被保险人,无须要求相关方分摊;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理赔时无需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海事报告。

  2.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为定值保险,投保时约定并于保单中载明的价值即为标的定值金额。

约定为定值保险的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1)发生部分损失时,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按照确定的定值金额进行赔偿。

  1. 关于姐妹船碰撞的规定:由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经营的船舶互为姐妹船,发生碰撞时,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由该保险负责。

  2. 船舶险条款中“四、海运”条款扩展为保险责任。

  3. 将除外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修改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船舶所有部分,包括后附加的相关设备,投保保险金额包含附加设备价值。

  5. 被保险船舶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本保险负责赔偿。

  6. 被保险船舶因境外作业无法按时回国年检,保险人也不得以被保险船舶证书过期或不适航为由拒赔。

  7.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同时适用于保险标的在海上维权巡航执法活动,或遭遇第三方船舶高压水炮(水枪)冲击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和责任。

  8.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区域包括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九段线以内)。若保险标的在上述区域外执行任务,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9. 本保险船舶为国家公务船,目前所配备的船员具有海事、渔业船员证书或部队相应驾驶经历,其中部队相应驾驶经历者中少数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保险人承诺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交船员适任证书而受拒赔。船舶检验证书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领到,亦同样适用于本条的约定。

  10. 本保险合同中主险条款与保险明细表、特别约定、扩展责任条款相抵触时,以保险明细表、特别约定、扩展责任条款为准;保险明细表、特别条款、扩展责任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上述内容表述如有产生歧义之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十四、其他

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二)基本条款措辞

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期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2.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次保险:

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四)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五)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

九、招标

(一)当保险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全损

1.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当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十一、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三)附加条款措辞

  1.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被保险船舶风险状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 碰撞责任特别说明条款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如被保险人的拖带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按“各自负责,互不追偿”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认可这一处理方法,并同意在赔偿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或责任后,不再按责任比例进行事故责任的交叉计算,并放弃对业务合同另一方及相关责任方的代位追偿权利。

若上述业务合同对各自的财产损失有另外的约定,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事前申报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业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如拖轮和被拖船均为其所有,或由其租用或管理,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同意按照拖轮和被拖船‘各自负责,互不追偿’的原则处理,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责任后,不再按责任比例进行事故责任的交叉计算,并放弃对本拖带船队(拖轮和被拖船)中相关责任方的代位追偿权利。

  1. 引水免责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和/或租船人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或惯例,或被迫接受免除或限制引水员和/或拖轮及其船东赔偿责任相关条款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不受影响。

  1. 附属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按双方约定的价值承保被保险船舶额外加装的附属设备。由于施工改造、维修、检验等原因,属于被保险船舶的零部件拆离船舶后,本保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该部件损失,无论该部件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在码头、罩棚、室内存储过程和/或在维修期间和/或在运离或运返船舶的运输途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 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征购或被出售;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承保原则

(一)本保险系《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主险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二)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公司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1. 直升机运送许可条款

由于直升机向被保险船舶运送船员、引水员、检验人、维修件及其它、货物、邮件、存货、设备等类似行为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本保险负责赔偿。

  1. 损失检验条款

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可聘请由双方认可的损失检验人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检验。所有检验费用由本保险公司负担。

损失检验人可以是保险公估人或验船师,但损失检验人应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从业资质和经营许可。

  1. 预付赔款条款(50%)

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且估损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估计损失金额的50%。












附件

投保船清单


序号

船舶类型

建造年份

总吨

尺寸(船长、船宽、型深)

主功率

航速

航行区域

投保金额(元)

1

公务船

2015-7-27

1318

79.90/10.60/5.10

5440

20

A1+A2+A3

********.00

2

公务船

2013-11-15

1310

79.90/10.60/5.10

5440

20

A1+A2+A3

********.00

3

公务船

2002-1-13

468

50.45/7.80/3.95

3200

18

A1+A2+A3

********.00

4

公务船

2005-1-22

317

45.06/7.60/4.30

2206

18

A1+A2+A3

********.00

5

公务船

2012-3-3

30

19.68/4.78/1

1434

45

A1+A2+A3

*******.05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

(二)无人机保险方案

  1. 保单明细表

  1.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投保人名称: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投保人地址:

  1.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被保险人地址:

  1. 经营业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执法

  1. 飞行区域:

中国全境及领海,含香港、澳门、台湾

  1. 保险标的

无人机一览表


型号

类型及起降方式

生产厂商和

生产序列号(识别码)

制造年份

价值

最大起飞重量

最大速度

续航时间

1

HW-V210

垂直起降

2018.9

468000

22.5kg

100km/h

1.5小时


  1. 无人机用途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执法

  1.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2. 机身一切险


机型(注册号)

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海鹰HW-V210复合翼无人机

机身一切险

468000



(1)保险金额

(2)免赔额

无人机全损、推定全损和协议全损:每架无人机、每次事件免赔额机身价值的20%;

无人机部分损失:每架无人机、每次事件免赔额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1. 保险期限

2020年**月**日零时起至2021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1.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1. 投保险种

无人机机身一切险

  1. 特别约定

  1.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约定75%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被保险无人机发生保险事故后,无人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无人机全损赔付,不扣除受损无人机的残值(受损无人机归被保险人所有)。

  2.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并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下,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承保公司应预付百分之五十(50%)的赔款。

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1. 特别条款

  1. 附加费用条款

  2. 协议价值条款

  3. 错误与遗漏条款

  4.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1. 基本条款

无人机机身一切险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并无法律意义,也不应认为是保险条款内容的一部分而影响对保单责任的理解。本保单包括投保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保单附件、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应以保险条款第4项“定义”部分的解释为准。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责任。


  1. 第一部分:对无人机的损失或损坏

    1. 保障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无人机因本保单非除外责任导致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并有权选择货币赔付、重置或修理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但保险人依据本项责任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三项所列被保险无人机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保单载明的免赔额。

  1.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无人机任何单元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2. 任何有渐进或累积效应的因素对任何单元造成的损失,则可在上述第1.1项下获得赔偿。

由于上述第1.2.1和第1.2.2项所述情形造成被保险无人机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可在上述第1.1项下获得赔偿。

    1. 无人机的失窃或不可解释的丢失。

    2. 按照飞行手册不能进行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发生的失踪。

  1.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1. 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和

    2. 对于任何被更换的单元,按已使用时间占额定寿命的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

    1. 保险人可将被保险无人机(包括所有相关记录、注册和所有权的文件)作为残值收回;

    2. 保单本部分针对该架无人机的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该架无人机出于价值或其他考虑仍由被保险人保留;

    1.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无人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而采取的行为;

    2. 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书面许可,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的修理和运送人员及材料的费用支出。

    1. 如果被保险无人机发生损坏:

    2. 全损时,应由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货币赔付或重置与被保险无人机型号和出险前技术状态相同或相似的无人机:

    3. 除保险人选择以货币赔付或重置无人机的方式进行赔偿外,对于本部分第1.1.1项下发生的索赔,应当做下述扣除:

    4.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无人机发生保险事故后,无人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无人机全损赔付。对于无人机的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将在赔款中扣除无人机的残值。无人机的残值可由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

    5.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无人机作为残值收回,否则被保险无人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仍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6. 保单本部分承保的无人机损失或毁坏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其它保险项下也可以获得赔偿,并且该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本保单保险人事先不知情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生效或将要生效的,则本保单对于该损失或毁坏不予赔偿。

    7. 被保险无人机为新机,前10小时飞行(含第10小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毁坏,本保单不予赔偿。

请同时参见第二部分

  1. 第二部分:除外责任

    1.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

本保单条款中每一部分的保险责任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保单明细表第四项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

    2. 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单明细表第五项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 暴风、暴雨等明显不适飞的气象条件下飞行;

    6. 无人机违反中国民航《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飞行。

    7. 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空域或地理范围超出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或者飞入政府当局规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8. 被保险无人机由本保险合同列明或规定的飞行操控人员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具备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经被保险人明确同意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除外;

    9. 被保险无人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无人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10. 被保险无人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但由于被保险无人机遭受了本保单第一部分承保的意外事故而需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11. 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12. 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单项下获得赔付的索赔,但是不包括假设本保单不生效时,超过被保险人在所述其它保单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金额部分(条款1.3.5的规定除外)。

    1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及罚款。

    14. 本保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除外的索赔。

    15. 本保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除外的索赔。

    16. 本保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A)除外的索赔。

    17. 本保单所附《石棉除外条款》(LSW2488AGM00003)除外的索赔。

    18. 本保单所附《合同(第三方权利)法1999除外条款》(AVN72)除外的索赔。

  1.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并履行以下条件,否则,保险人可依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应恪尽职守,随时保持足够谨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无人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1. 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无人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2. 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无人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飞行数据都应及时存档(不可进行后期更改),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3.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4. 确保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信号遵守国际无线电管理法规和管制命令,且不得对载人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5. 被保险无人机要在以下条件飞行:

  1. 飞行高度距离地面不超过3000米。

  2. 无人机飞行不应在危险品、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区域上空悬停或环绕飞行。

    1. 对于可能在本保单项下产生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明细表所述的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应做到:

      1. 书面提供该事件的全部细节,立即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相关的信函或文件;

      2. 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将发生的诉讼;

      3. 应保险人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

      4. 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保险人利益或使其陷于不利。

      5.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接受责任、同意赔偿、提出或承诺任何赔款金额。

  1. 适用于保单各部分的总则

    1.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面临的第三者索赔的相关谈判和诉讼过程取得绝对控制,并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这些索赔进行和解、抗辩或诉讼。

    2. 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应获得的补偿,被保险人应予以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和获得上述补偿。

    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提前1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如果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应就保单未尽期间按日比例将相应保费退还投保人。如果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按所附短期费率表退还相应保费。如果被保险无人机在本保单下已经发生了损失索赔或已经支付过赔款,则对于该架被保险无人机,保险人将依法退还保险费。

    2. 除非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单加以确认,本保单及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保单不是海上保险保单,本保单各方都明确同意不得按海上保险原则及相关法律解释该保单。

    4. 本保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单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在北京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 如果本保单承保了两架或两架以上无人机,则本保单的各项条款分别适用于每架无人机。

    6. 如果本保单下包含的被保险人超过一方,无论这些被保险人是以批单还是以其他方式加入本保单,保险人针对任何一个或者全部被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均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

    7.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某项索赔在金额或其他方面是错误或虚假的却仍然提出该索赔,则本保单自动终止。

  1. 定义

    1. “无人机”: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包括保单一览表列明的无人机机身及飞行所必须的装置、设备和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和通信系统等),但不包括机身装载的、用于完成指定任务且与飞行无关的机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摄影机、光电吊舱、航测仪器、农药喷洒装置等)。对于正被拆离或安装至无人机的部件,按下列标准应被视为无人机的一部分:

  1. “拆卸过程中的部件”——直到该部件从无人机上拆卸的过程完毕并完全与无人机分离,且安全接触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止。

  2. “安装过程中的部件”——从将该部件安装到无人机上的过程开始,该部件脱离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起。

  1. “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由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2. “单元”:指无人机上的一个或一组部件(包括其下属的全部附件),该部件或该组部件被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额定寿命”。然而,发动机连同其在大修或更换时通常附于其上的全部附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作一个单元。

  3. “额定寿命”:指根据生产商的要求,决定一个“单元”何时必须进行检修或者更换的使用量、运行时间或日历时间。

  4. “飞行”:指从被保险无人机为起飞或试图起飞而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无人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或在发动机动能作用下旋转、或者旋翼处于自转状态下,都应被视作“飞行”。

  5. “滑行”:指被保险无人机在其自身动力系统作用下进行移动,而又不在上述定义的“飞行”状态下的阶段。滑行中被保险无人机暂时性的停止移动,并不应视为“滑行”终止。

  6. “停驶”:指被保险无人机不在上述定义的“飞行”、“滑行”状态下的阶段。

  7.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后,无条件地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的行为。

  8. “驾驶员”指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飞行控件的人。

“失踪”指被保险人可以提供电子信号或定位信息证明的无人机在飞行中去向不明或不可回收。

保单附件


附件一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

  1. 任何爆炸性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或其它危害特性

  2. 任何作为货物在运输及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储存或处理中的一切放射性材料的放射性或兼有毒、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特征的放射性

  3. 来源于不论何种其它性质放射源的放射性或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特性而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污染引起、导致或促成的:

  4. 任何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毁灭或由此引起、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损失;

  5. 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2、上述第1.2款和第1.3款中所述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不包括:

  1. 衰变完后的铀或自然状态的铀;

  2. 可用于科研、医疗、农业、商业、教育、工业用途的、已处于加工最终阶段的放射性同位素。

但是,只要涉及下述情况之一,本保单不负责赔偿任何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毁灭以及任何性质的后果损失或法律责任:

3.1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同时是其他任何保单(包括核责任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者

3.2 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被要求取得财务担保;或者

3.3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或者如果本保单未签发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补偿。

对于本条款第2条未除外的核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毁灭、费用或法律责任,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根据本保单其他条款、条件、限额、保证和除外责任负责赔偿:

  1. 对于任何作为货物运输,包括可能发生的储存、处理过程中的放射性物质发生的索赔,该运输必须全面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技术指引”的相关规范,除非此运输需要采用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在各个方面都严格遵守了该法律规定;

  2. 本保单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任何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3. 对于由放射性污染导致或促成的被保险无人机的损失、损坏、毁灭或丧失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索赔,污染等级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允许值:


放射物

(国际原子能组织健康与安全条例)

非固定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最大允许值

(污染面积平均超过300CM2)

贝塔、伽马和低毒性阿尔法放射物

不超过4Bequerels/cm2 (10-4 微居里/cm2)

其它放射物

不超过0.4Bequerels/cm2 (10-5 微居里/cm2)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可随时由保险人提前7天通知投保人予以解除。

AVN38B22.7.96


附件二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

1、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的索赔:

1.1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它相关现象;

1.2任何形式的污染和传染;

1.3电子或电磁干扰;

1.4对财产使用的干扰。

但是,如果上述噪音、污染或干扰造成了或者来源于被保险无人机坠毁起火爆炸或碰撞或一次有记录的紧急空情造成的无人机非正常操作,本保单仍负责赔偿。

2、对于本保单中涉及保险人应对索赔进行调查或抗辩义务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保险人没有义务为之抗辩:

2.1本条款第1段除外的索赔;或

2.2本保单项下应负责的索赔与本条款第1段除外的索赔合并提出的一项或多项索赔(下文简称“混合索赔”)。

3、对于“混合索赔”,保险人将依照损失证明和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就下列损失项目中可以归于本保单下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1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3.2被保险人发生的抗辩费用。

4、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能超越本保单所附的任何放射性污染或其他除外条款的规定。


AVN46B1.10.96

附件三 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


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权或篡权企图;

2.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的爆炸;

3.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4.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代表某主权势力,也不论损失是否为意外还是故意行为所致;

5.恶意行为或蓄意破坏;

6.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无人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7.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人机上的人员或团伙对无人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对此种占领或控制。

而且,对于被保险无人机在由于上述风险脱离被保险人控制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索赔,本保单不负责赔偿。当被保险无人机在保单明细表第五项“地域限制”除外地区之外的机场被安全归还被保险人并完全处于适飞状态时,该无人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这种安全归还应指引擎熄灭、无人机停稳并已不再受任何胁迫)。


AVN48B1.10.96

附件四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A)


本保单不负责由以下原因(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原因、也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原因)引起、导致或促成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坏、伤害、损失、费用或责任(无论是源于合同、侵权、过失、产品责任以及误告、欺诈等):

1.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为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有)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传输与任何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不论该种情况是在该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2.任何为预防或应对上述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而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由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有)实施或试图实施的改变或修改,或者任何与这种改变或修改相关的建议或服务;

3.任何与以上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有关的、由于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或决定所导致的任何类型的财产或设备的弃用或不能使用。

对于以上被除外的索赔,本保单有关保险人调查或抗辩义务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



AVN2000A14.03.01


附件五 石棉除外条款(LSW2488AGM00003)


本保单不负责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事件引起、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

? 1.实际的、宣称的或威胁的有任何形式的石棉存在,或有任何其它含有或宣称含有石棉的物质或产品存在;或

2.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对于事实的、宣称的或威胁的有任何形式的石棉存在,或有任何其它含有或宣称含有石棉的物质或产品存在,进行检测、监控、清洗、清除、容纳、处理、中和、防护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理的任何义务、请求、要求、命令、法令或法规。

然而,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造成或源于被保险无人机坠毁爆炸起火、碰撞或一次有记录的紧急空情造成的无人机非正常操作的上述索赔。

无论本保单有任何其它规定,对于任何全部或部分被上述第(1)或第(2)项除外的索赔,保险人将没有义务负责调查、抗辩或支付抗辩费用。


LSW2488AGM00003

附件六 合同(第三方权利)法1999除外条款(AVN72)


任何非本保险合同一方的人,根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1999》(英联邦国家)之规定所拥有的,执行本保险的某项条款和/或使本保险未经其同意不得被注销、变更或修改的权利,在本保险项下不予保障。

AVN729.2.00

附件七 短期费率表


一、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保单


保单已发生 已发生责任保费

责任天数 占年保费比例

1.........................................5

2.........................................6

3-4........................................7

5-6........................................8

7-8........................................9

9-10......................................... 10

11-12........................................ 11

13-14........................................ 12

15-16........................................ 13

17-18........................................ 14

19-20........................................ 15

21-22........................................ 16

23-25........................................ 17

26-29........................................ 18

30-32(1个月)................. 19

33-36........................................ 20

37-40........................................ 21

41-43........................................ 22

44-47........................................ 23

48-51........................................ 24

52-54........................................ 25

55-58........................................ 26

59-62(2个月).................... 27

63-65........................................ 28

66-69........................................ 29

70-73........................................ 30

74-76........................................ 31

77-80........................................ 32

81-83........................................ 33

84-87........................................ 34

88-91(3个月)....................... 35

92-94........................................ 36

95-98........................................ 37

99-102........................................ 38

103-105........................................ 39

106-109....................................... 40

110-113....................... ...... .......... 41

114-116..................... .. ................ 42

117-120................... .................... 43

121-124(4个月)................... 44

125-127....................................... 45

128-131....................................... 46

132-135....................................... 47

136-138....................................... 48

139-142....................................... 49

143-146....................................... 50

147-149....................................... 51

150-153(5个月)....................... 52

保单已发生 已发生责任保费

责任天数 占年保费比例

154-156....................................... 53

157-160....................................... 54

161-164....................................... 55

165-167....................................... 56

168-171....................................... 57

172-175....................................... 58

176-178....................................... 59

179-182(6个月)....................60

183-187....................................... 61

188-191....................................... 62

192-196....................................... 63

197-200....................................... 64

201-205....................................... 65

206-209....................................... 66

210-214(7个月)................... 67

215-218....................................... 68

219-223....................................... 69

224-228....................................... 70

229-232....................................... 71

233-237....................................... 72

238-241....................................... 73

242-246(8个月)...................74

247-250....................................... 75

251-555....................................... 76

256-260....................................... 77

261-264....................................... 78

265-269....................................... 79

270-273(9个月).................... 80

274-278....................................... 81

279-282....................................... 82

283-287....................................... 83

288-291....................................... 84

292-296....................................... 85

297-301....................................... 86

302-305(10个月)............... 87

306-310....................................... 88

311-314....................................... 89

315-319....................................... 90

320-323....................................... 91

324-328....................................... 92

329-332....................................... 93

333-337(11个月)................. 94

338-342....................................... 95

343-346....................................... 96

347-351....................................... 97

352-355....................................... 98

356-360....................................... 99

361-365(12个月)......................100

  1. 特别条款

  1. 附加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扩展承保在下述各段中列明的保障。双方在此进一步明确本条款不承保未在本条款项下列明的任何保障。保险人同意就下述各项进行赔偿:

1、对本保单项下承保的并已经确认失踪和超过最大续航时间后没有行踪消息的无人机进行搜寻和救援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因为本保单项下承保的无人机的故障或怀疑其故障而在跑道上喷洒泡沫以防止或减小其损失或损坏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对本保单项下承保的无人机(及其所属保障内容)的残骸进行起吊或试图起吊,清理处置或拆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4、就涉及被保险无人机的事件,被保险人对公共或民航或任何其它有关当局的询问进行应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5、保险人对上述各条款的所有赔偿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不超过无人机协议价值的10%,且该限额附加在保单的其他保额或责任限额之上。

  1. 协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鉴于被保险无人机根据协议价值投保,故在涉及并仅限于无人机全损理算的索赔中,所有与重置有关的资料将被视为无效。涉及基于全损理算的索赔,保险人将按保单明细表中所述的机身协议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同时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

  1.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附加保险费。

  1.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一切险 无人机 执法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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