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DZC20201310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竞争性磋商】DZC20201310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一、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及安保服务项目,供应商于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5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1:“打分条款里太多不合理地方,例如打分6专业技术人员中,一人一证,重复人员和证件不累计得分,一人多证的情况非常正常,综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更受社会欢迎,重复为什么不能得分呢? 打分7机械设备投入(总分16分) 租赁的分数是自有分数的一半,直接相差8分,租赁设备是非常见的社会现象,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并且节省成本。甲方是认为租赁的机械设备不可以服务吗还是租赁的设备不能服务好?一定要自有才能进行服务?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招标,最后的结果应该还是之前服务的这家物业公司吧,价格也会比去年更高吧。这是政府采购希望看到的结果吗?给大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吧。
打分项6、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份 请问法院相关区域哪里有绿化? 7、提供能够从事给排水工作的证书1份,请问什么是给排水工作?给水工程是自来水公司的负责范围,排水工作是设计院 市政工程的范围。这些证书和履行本项目有什么必然联系?希望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做个随机调研,真正从事绿化事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绿化工程师证书,从事给排水工作的下水道疏通人员有几个是有此证书的呢。
都是花钱买的证书 放在文件里设立分值这不是变相设立门槛吗?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第一页 第一条 确表示2020年持续开展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投标过程中对不同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招标壁垒。 这个项目的表书的内容中打分项的设置很明显是在变相的设置门槛和壁垒。”
采购单位答复1:
“①修改为,一人一证得分不变;接受一人多挣情况,但得分减半。
②机械设备自有和租赁改为同样得分,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③2021年我院要将院内的绿化工作进行规划设计,打造良好的办案环境,需要中标企业配备一名专业能力强的绿化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及日常养护,绿化工需要具备绿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绿化面积600平方米,具体工作安排,负责院内公共绿化的日常修剪、清杂草、浇水、施肥病虫害等专业化管理。每日巡回保洁绿地,目视绿地干净。每年春季、冬季至少两次彻底整治清理绿地枯枝、落叶,不许在院内堆放,确保冬防、春防安全。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定期喷药,病虫害防治及施肥。
④我院建筑年限较长,室内上下水管线老化严重,需要给排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养护及现场维修,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给排水方面的从业资格证书。”
⑤打分项中的要求不是必要性条款,不存在设置门槛和壁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供应商问题2:“甲方单位要求提供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下列机械设备材料 如是租赁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租赁合同,但现在有很多车辆都贷款形式购买 机动车都在银行抵押 无法拿出来拍照 ,建议更改此项招标要求。”
采购单位答复2:“经我单位了解,对于贷款形式购买的车辆,可以在金融机构APP下载机动车登记证书图片。该项条款不做变更”
供应商问题3:“问题1:根据现场实际考查该项目的场地太小,因吸尘车无法调头作业,所以无法使用载质量6000kg的吸尘车,现申请撤销该条款或更换为4500kg以下的吸尘车。
问题2:该项目中1台载质量5000kg的垃圾车完全可以满足垃圾运输量;该项目的高、低压电工证一套完全可以满足此项目的工作需要。
问题3:设备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电梯维修许可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在物业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提供这些证件比较罕见,在物业管理实际使用中也应用极少。
综上所述该项目要求提供以上这些车辆、证书或者证书数量涉嫌具有倾向性。”
采购单位答复3:“针对问题一的答复:我院占地面积24100平方米,场地面积大,可以满足载质量6000kg的吸尘车进行作业。此项不做修改。
针对问题二的答复:我院工作地点分散,包含法院办公楼、青龙山法庭和卧里屯法庭,各地点需要同时提供服务,要求配备2台垃圾车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品质。同时,各工作地点都涉及维修服务内容,从保证安全、提高维修及时率方面考虑,配备2名高压电工和2名低压电工能更好的满足工作需要。
针对问题三的答复: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从实际工作需要,专业性、稳定性、及时性方面考虑,供应商具备此类证书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证服务品质,且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删除设备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电梯维修许可证。
以上车辆证书都不是必要性条款,不存在具有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供应商问题4:“为什么不回复我的质疑啊”
采购单位答复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项目尚未到达法定质疑答复时限。”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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