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范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招标公告
《海口市规范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招标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菜十条”和《海口市落实“菜篮子”负责制二十六条措施》(海府办〔2020〕16号)精神,我市拟采取新一轮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发展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常年蔬菜种植,进一步提高我市“菜篮子”的自给率,促进蔬菜全年均衡上市,保障城乡叶菜供应。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海口市规范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2月10日—12月19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发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科(联系人:郑德飞,联系电话:********,邮箱:hksnyj@126.com)。
附件:《海口市延续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口市规范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菜十条”和《海口市落实“菜篮子”负责制二十六条措施》(海府办〔2020〕16号),避免土地撂荒闲置,采取鼓励政策,引导和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蔬菜种植大户,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常年蔬菜基地规模,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常年蔬菜种植,进一步提高我市“菜篮子”的自给率,促进蔬菜全年均衡上市,保障城乡叶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流转土地范围
1、2015年实施扶持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海府办〔2015〕71号),且常年蔬菜生产经营正常的常年蔬菜基地;经营主体变更的,重新签订扶持流转合同。
2、为满足全省常年蔬菜基地保有面积目标任务需求,被列入我市常年蔬菜基地保有面积的常年蔬菜基地,因承包经营主体退出经营,为防止土地撂荒和大棚闲置,可扶持流转给市、区引进的其他经营主体。
3、为确保常年蔬菜基地保有面积,列入市、区政府扩建计划任务的新扩建常年蔬菜基地所需的土地且由区级确认提出扶持流转的。
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审批。
二、流转模式:由各区政府委托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到其名下,并采取招标或审批方式,将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优惠出租给有实力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蔬菜种植大户发展规模化蔬菜生产。
土地转出农户可以直接将土地流转给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也可以委托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将土地流转给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流转费用:土地流转租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承担,流转租金在1500元/亩/年内,超过部分由承包经营者自负;土地流转工作经费由各区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常年种植蔬菜,并种植叶菜为主,产品供应本市市场。
五、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土地流转租金扶持期限暂定5年。2015年签订的、流转期限至2027年的常年蔬菜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扶持期限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土地流转价格由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农户(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分期或一次性将土地流转资金支付给流转土地的农户。
六、对承包经营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具体要求
1、承包经营者须有资金实力,有技术力量,有生产和管理队伍,有主打产品,有市场销售渠道,承包流转土地面积须达50亩以上。
2、承包经营者须向所在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缴纳1年的土地承包租金,作为发展蔬菜生产的保证金。鉴于“新冠”疫情特殊情况,2020年暂不交保证金。
3、承包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经绩效考核合格,可减免当年土地租金,当年所缴纳的土地承包租金顺延为次年的保证金,还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4、承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得私自转包给其他生产者经营,如退出生产经营,应由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重新出租。
5、积极执行行业提出的倡议价,为保供稳价做贡献。
6、积极执行农业部门安排的节假日期间特殊菜种植计划任务。
七、绩效考核
对承包经营者年度绩效考核由负责出租土地的各区、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每个月派人实地巡查、记录生产情况,每年年终进行综合评估,区农业农村局监督执行。绩效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扶持当年土地租金,到期后如政府继续执行扶持流转土地经营权政策的,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不合格的,所在区、镇有权终止流转合同,所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土地租金不予退还;承包经营者在该地块投入建设的所有设施、设备不得人为破坏,限1个月内拆迁或经双方协商后有偿转交下一承包者使用。
对扶持流转的土地按以下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一)蔬菜种植面积:年度蔬菜平均种植率达70%以上,叶菜种植面积占常年蔬菜基地种植面积65%以上;蔬菜大棚设施夏秋季叶菜种植占蔬菜大棚面积70%以上。
(二)土地闲置情况:承包经营者在1年内,部分土地闲置连续达3个月(90天)以上,或5-10月期间连续土地闲置2个月(60天),承包经营者不能享受闲置部分土地减免租金的优惠政策,须再补缴闲置部分土地一年的保证金才能继续下一年度的经营;
存在以上闲置情形,且闲置面积占承租土地面积的60%以上,区或镇农业服务中心有权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三)蔬菜产量:基地年亩产量达到5吨以上。
(四)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采取地力提升及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措施,严格执行化肥、农药安全使用登记等规定,考核生产基地达到农药化肥“两减”目标;国家、省、市级在本基地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抽检样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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