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横村原联办煤矿处废弃煤矸石招标公告
一、转、受双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签订《出让合同》;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的,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标的1、标的2履约保证金均为5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挖运工作并结清全部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逾期未付清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于受让方原因《出让合同》不按时签订,或解除《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标的1、标的2交易服务费均为1万元),将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三、因本次转让标的无法计算出总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受让方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首期预付款(标的1、标的2首期预付款均为5万元)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当受让挖运废弃煤矸石价值达到首期预付款额度5万元时,则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在3日内继续向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交纳第二期预付款5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挖运完毕。
2、转让方每次来函划转预付款时,西南联交所按照划转金额×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滚动扣除转、受双方预缴服务费(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备注:滚动扣除后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抵扣转、受双方预缴服务费的,受让方应重新补足,西南联交所将在确认预缴服务费足额后向转让方划转预付款,以此类推,直至挖运完毕。)
3、总成交价款按照受让方最终挖运的总量计算,即成交单价×实际挖运总量(实际挖运总量以八步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数量为准)。在确认最终挖运总量后,应进行价款结算。若受让方已支付的价款(每期预付款总和)不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总和超出实际价款总额的,由转让方将超出部分全额无息退还到受让方指定账户;西南联交所凭转、受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成交金额结算交易服务费,若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应收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仍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4.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支付价款的,视为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解除的,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款部分以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均不予退还,若转让方收到的上述预付款仍不足以补足受让方未付清的价款部分,受让方仍然承担补足价款的义务。
四、受让方在规定区域内完成挖运,转、受双方结清交易价款后,并在30天内按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对废弃煤矸石挖运区域的生态造林恢复要求,按时完成生态造林恢复,达到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出让合同》终止。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数量、质量等数据均由测绘、评估机构按规范计算得出,以上数据均属参考性意见且不代表转让方的任何担保、承诺。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挖掘区域、存量、质量、挖运条件、运输条件等进行勘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对现状无异议,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成功受让后,需按照八步镇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挖运、施工作业,若后续因政策性调整,受让方需无条件按照八步镇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挖运、施工作业,转让方不对受让方进行任何赔偿。 三、受让方在挖运过程中仅能使用挖掘、装卸和运输工具,不得在标的物现场安装、搭建、使用有关加工、筛分和洗选机具等生产加工设备。 四、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物现场的管理工作,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五、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标的物的运输,运输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获批后运输,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的装载数量应尽量统一。转、受双方对标的物的转让数量以实际挖掘量进行结算(挖运量由八步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统计,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八步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统计工作)。六、受让方在装载、运输标的物过程中,应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且应按相关规定购买施工人员人身伤害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道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路面、环境污染,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受让方完成挖运、施工作业完成后需对其损坏的路面、桥面、环境、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并以八步镇人民政府验收为准,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修复恢复的,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八、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物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九、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范围内的挖运工作,并在30天内按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对废弃煤矸石挖运区域的生态造林恢复要求,按时完成生态造林恢复(生态恢复标准以林业主管部门验收为准,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林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咨询该区域的生态造林恢复标准)。生态恢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生态恢复或生态恢复为达标的,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齐。十、本次转让标的挖运时间均为:60天。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挖掘、运输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挖运,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已支付预付款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十一、受让方需自行同当地群众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挖运、进场等工作,转让方无义务也不会为受让方的进场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若因受让方未能自行完成协调进场、挖运,转运,合同签订次日起60日后,受让方应立即停止挖运,并在3日内无条件撤离,同时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标的物,转让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政策性调整等)造成挖运、修复工期延误时,受让方应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由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延续挖运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政策性调整等)造成挖运、修复终止,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场,转、受双方解除合同,按实际运输量结算价款,转让方不对受让方进行任何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协调费用、补偿款、窝工费等一切费用)。
十二、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三、受让方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前3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5万生态恢复、道路整复等的履约保证金。
十四、受让方需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推迟全市建筑工地复工时间的紧急通知》(雅住建发〔2020〕13号)文件精神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方案。
十五、其他事宜详见《出让合同》。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3、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4、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5、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6、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9、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标签: 煤矸石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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