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二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6012020000848)的质疑回复
关于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二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6012020000848)的质疑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1 16:55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重庆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4楼412号 邮编:400023
联系人:邓琼 联系电话:185*****448
授权代表:谭山山
联系电话:185*****112 邮箱:********1@qq.com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4楼 412号 邮编:400023
二、被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被质疑供应商: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栋2单元1819室。
德阳分部地址: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财富中心A栋503室
联系电话:****-*******
三、质疑函递交、接收情况
重庆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二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对投标人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司于2020年12月03日收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我司于2020年12月0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抄送至采购人。
四、质疑事项:
重庆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二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对投标人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提出质疑。具体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1:综合评分明细表中“4综合能力”(1)投标人提供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对申请企业的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关招标参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质疑事项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4综合能力”:(2)投标人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每提供一年的证明材料得1分,本小项至多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双公示”检查区域分工表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1)每年入选“‘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企业数量有限且特定,招标文件标明了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入选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关招标参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4综合能力”:(3)投标人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中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关于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的公示”截图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1)“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入选企业数量有限且特定,招标文件标明了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对入选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关招标参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4综合能力”:(4)投标人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截图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1)“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入选企业数量有限且特定,招标文件标明了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入选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关招标参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5:综合评分明细表中“4综合能力”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和“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
事实依据:同时满足入选“‘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和“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企业有且仅有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明显倾向或者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关招标参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五、质疑答复:
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1: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涉及信用体系建设中多个领域,项目中的应用对市场主体有密切关系,对营商环境有很大影响,对潜在投标人在征信领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将“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作为评分项可以规避建设风险,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评分办法中“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不是参与本次投标的必要条件,但与本项目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直接联系。
其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31号)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可知,获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只需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材料等)即可,并未对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的具体金额作相关要求及条件限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31号) 第六条是对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要求,与该项质疑内容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无关。
再根据现有公布数据,现市场上至少有青岛格兰德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国诚信征信有限公司、金蝶征信有限公司等三家及以上企业满足此项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该质疑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658 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未提供该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2: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涉及的“双公示”信息对于市场主体管理、改善营商环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潜在投标人“双公示”工作评估能力要求很高,将“‘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作为评分项可以规避建设风险,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不是参与本次投标的必要条件,但与本项目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直接联系。
其次,通过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至少有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及以上企业满足此项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再者,根据<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本项目是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质疑供应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综上,该质疑事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658 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未提供该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3: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涉及信用体系建设中多个领域,项目中的应用对市场主体有密切关系,对营商环境有很大影响,对潜在投标人在社会信用服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将“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作为评分项可以规避建设风险,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要求不是参与本次投标的必要条件,但与本项目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直接联系。
其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开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343号)要求,申请成为“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以企业自愿申报、综合审查,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即可参与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工作。该申报条件中并未对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
再者,通过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至少有国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等三家及以上企业满足此项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最后,根据<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本项目是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质疑供应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综上,该质疑事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658 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未提供该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4: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涉及信用修复功能应用对市场主体有密切关系,对营商环境有很大影响,对潜在投标人在信用修复领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将“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评分项可以规避建设风险,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要求不是参与本次投标的必要条件,但与本项目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直接联系。
其次,根据《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申请成为“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并作出守信承诺,申报条件中并未对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业务范围等规模条件有要求及条件限制。
再者,通过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至少有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全联征信有限公司等三家及以上企业满足此项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最后,根据<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本项目是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质疑供应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综上,该质疑事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658 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未提供该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5: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通过市场调研,现市场上同时满足入选“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和“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企业至少有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及以上企业,并不是有且仅有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能够满足,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本项目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本项目是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质疑供应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未提供该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缺乏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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