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压缩式对接垃圾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压缩式对接垃圾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1 17:56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压缩式对接垃圾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四川盛世金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后街59号
邮编:643200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联系电话:183*****999
质疑答复人:蓬安县政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建设中路8号(凯丽来大酒店三楼)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80*****315
收到质疑书日期:2020年12月1日
答复质疑书日期:2020年12月4日
四川盛世金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认为“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压缩式对接垃圾车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2月1日向我公司提交质疑书,我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收悉并予以受理。质疑事项:
1.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该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使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经过及理由
在采购人招标文件 25页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
注:所供车辆必须具备3C要求,提供有效的3C认证复印件;
我公司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统一查询平台查询官网查询结果显示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HCQ5250ZDJDF6) 这个型号的 3C 认证证书并未取得,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所供车辆必须具备3C要求,提供有效的3C认证复印件), 而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并成为了中标人。所以可以肯定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标书里提供了虚假的3C认证证书、虚假响应应标。国家认证认可统一查询平台查询结果证明材料见后附件
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6日 21:10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原第一中标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报价475000元,我公司报价484800根据评标报告显示我公司和原第一中标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所投的是相同品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现在原第一中标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自己放弃,现在我公司的报价最低我公司理应成为第一中标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质疑请求
1.依法处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2.认定我公司的价格有效。
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答复一:质疑事项不成立。
在询价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
注:1、所供车辆必须是已进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及与工信部公告的车辆信息一致;
2、所供车辆必须具备3C要求,提供有效的3C认证复印件;
3、以上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
4、带"△"符号的需提供(工信部公告截图)或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作无效投标处理。
该项要求中要求所供车辆必须具备3C认证,提供有效3C认证复印件。成交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车相关3C证明材料,具体型号为DFH1250D4,查询网址为http://cx.cnca.cn。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
质疑答复二: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贵公司跟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相同品牌(楚飞牌)参与投标,其中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报价最低,该公司获得最终参与评标的机会,贵公司经审查报价无效。即贵公司在评审过程已经废标,在最终的评审报告推荐的三家候选人中无贵公司。所以在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放弃该项目成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蓬安县政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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