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276号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276号 根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提交的《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项目公开招标(FYZC2018-44)情况的报告》,本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起对杭州富阳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羽物业”)在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服务项目招投标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核查及与天羽物业书面核实、确认,现查明天羽物业在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14日,天羽物业在参加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组织的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服务项目投标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中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等案例系伪造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提供的《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项目公开招标(FYZC2018-44)情况的报告》1份, 证明案件来源; 2.天羽物业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身份和主体;3.天羽物业的投标文件1份;4.天羽物业管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嘉兴朝聚眼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等单位保洁服务合同复印件5份;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证明1份;6.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协助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调查结果回复”1份;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协助调查回复函”1份;8.天羽物业“关于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项目政府采购调查举证的回复情况说明”1份。
三、 处罚依据
天羽物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天羽物业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 鉴于“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是采购文件注明的评分内容之一,且天羽物业提供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均作为业绩加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属实。但考虑到天羽物业在未签订合同之前,主动向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送达了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财法【2018】9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浙财法【2018】9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种违法行为中有关适用情节规定,决定对天羽物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92元7‰的罚款,计壹万陆仟柒佰玖拾肆元叁角肆分(16794.34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后勤保洁服务项目虽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应缴款项共计壹万陆仟柒佰玖拾肆元叁角肆分(16794.34元),限天羽物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天羽物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19-06-1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联系人:袁红平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标签: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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