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法院关于《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专用智能档案装备采购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昆区法院关于《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专用智能档案装备采购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昆区法院关于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专用智能档案装备采购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 |||||||||||||
采购单位: | 昆区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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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专用智能档案装备采购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预算: | 145,000.00元 | ||||||||||||
品目类型: | 货物类 | ||||||||||||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 此次采购是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原“采购编号:NMGZC2020-Z010-H003专用智能档案装备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标的物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规划标高,对原柜体布局进行合理化设计修改,增加高度,加宽柜体 | ||||||||||||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此次采购是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原“采购编号:NMGZC2020-Z010-H003专用智能档案装备及集成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标的物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规划标高,对原柜体布局进行合理化设计修改,增加高度,加宽柜体。因此,本次采购是对原项目合同的后续扩展、追加,且追加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 ||||||||||||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内蒙古特润实业有限公司 | ||||||||||||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 | ||||||||||||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 | 本次采购是对原项目合同的后续扩展、追加,且追加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未超过原合同中标金额的12%,在采购人内控管理范围内,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故向原中标人:内蒙古特润实业有限公司,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本项目的采购。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0年12月15日 16:00 |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0年12月22日 16:30 | ||||||||||||
采购单位名称: | 昆区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与丰盈道交叉口东 |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张文欐 |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631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 | ||||||||||||
财政管理部门名称: |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财政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 | ||||||||||||
财政管理部门地址: | 包头市建设路193号 | ||||||||||||
补充附件: | ********/********.160*****88233.jpg">微信图片_********153234.jpg | ||||||||||||
专家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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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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