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项目采购公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项目采购公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1-06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4945
项目名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80,000.00
最高限价(元):78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包 组 号:001

包组名称:历史档案数字化加工

一、项目概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诉讼档案数字化工作,无缝对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平台,实现层级法院网上调阅电子案卷,彻底解决调卷难问题;实现人民群众远程查阅电子卷宗,促进司法便民。

二、总体任务

根据最高院要求,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馆藏诉讼档案约260万页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完成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工作。

档案数字化服务内容: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加工处理,并完成相应条目录入和系统挂接等相关工作,生成符合信息化运行要求的电子文档及目录数据。对经数字化处理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并进行数据备份工作,对年代久远的破损卷宗在数字化前进行修补,同时与现在运行的电子卷宗系统进行同步对接,达到实时应用的目的。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档案整理、扫描(档案前处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质检、数据验收、数据备份、数据关联、数据挂接)。上述工作均要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二)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

1、档案前处理

在扫描之前,必须逐页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实,具体为区分扫描件和非扫描件。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1)编写目录:给没有目录的档案编写目录。

(2)打印目录:将编写好的目录打印附卷。

2、扫描要求

(1)扫描图像为彩色 300dpi格式,对照片等特殊档案适当提高分辨率。

(2)扫描图像的原始格式为TIFF/JPG格式,生成符合档案管理系统要求的PDF格式。

3、图像处理

加工软件必须具有档案扫描、著录、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及提取、图像统计及数据导出等功能。

(1)纠偏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图像偏度不得大于1度,图像拼接处信息要完整,不能缺少任何信息。

(2)去污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重复页码等要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要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裁边处理

采用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以有效缩小图像文件的容量,节省存储空间。

4、条目录入

字段著录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关键性字段在著录中应确保 100%正确。字段著录应存放在数据库中统一管理。每个图像的信息字段包括文件日期、责任者、题名、页号等内容。

5、质量验收

(1)在完成档案扫描后,应指定专人对扫描成果自检,发现不合格的数据进行重新扫描。

(2)相关档案负责人检查质量。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抽检比例不低于20%,抽检内容合格率应超过99%,否则整批退回重扫。

6、数据挂接

在扫描数据通过验收后,供应商应负责数据上传和挂接至法院系统目录数据库,确保正常使用。

(1)数据关联

以目录数据库为依据,将每一份文件扫描所得的一个或多个图像存储为一份图像文件。将图像文件存储到相应文件夹时,需认真核查每一份图像文件的名称与目录数据库中的数据与该份实体档案的档号或资料编号是否相符,图像文件的页数与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页数是否一致等。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的文件名与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号或资料编号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实现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

(2)汇总挂接

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数据库,通过质检环节确认为"合格"后,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下,投标方通过编制程序或借助相应软件,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加入对应的电子地址信息等,实现批量、快速挂接。

(3)认真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交接登记表单,按要求保存。

7、项目团队要求

强大的加工团队是确保数字化加工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供应商应设有多个数字档案加工基地,长期固定拥有一大批熟练员工,随时可以调派至项目实施场地。投标人承诺每个具体项目至少配备1名现场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在具体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合理配置,并以具体项目业主的要求为准。如投标人指派人员不符合要求,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投标人立即进行增减或调换。

(三)服务标准要求

1、扫描图像不低于300dpi分辨率,对照片等特殊档案适当提高分辨率,应做到图像整洁、内容清晰、对比度正常、倾斜度小。

2、对目录数据实行双机同录,做到录入准确、内容详细。

3、本次档案数字化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执行。

4、本次档案数字化著录要求遵照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

5、扫描影像标准必须参照国际标准《ISO9005-1文件管理-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第一部分PDF的使用(PDF/A-1)》的要求执行。

6、投标人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纸质档案整理、扫描、数据格式标准完成。

7、档案整理遵照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管理要求及相关说明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配合中标人办理档案出入库清点登记。

2、中标人须在现场安装摄像头,摄像头安装位置及数量应确保工作现场没有死角,以便对档案数字化扫描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案卷安全。档案数字化扫描服务完成后,扫描期间的录像须保存至存储设备交由采购方保存,以备查询。

3、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推荐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档案数字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4、档案数字化要符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工时发现无法处理的问题档案,应及时提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中标人负责提供完成档案扫描数字化加工所需要的各种加工场地内配备的其它硬件设备。

5、各项加工服务工作必须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工作场所内完成,不允许将档案资料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原则上为周一到周五的8:00至17:00,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一到周五的8:00至17:00内可为中标人提供业务咨询。

6、中标人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档案资料的保密制度,保证档案实体和数据的安全,在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丢失、损毁档案,档案内部资料不能丢失或放错;对加工过程中和加工完成的档案数据,保证档案资料和档案数据不泄露。双方应对相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保密。

7、中标人各项服务进度和质量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的要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中标人所有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进度的事由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与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解决。否则,由此影响服务质量或进度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与中标人的合同。

8、中标人应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对此次加工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的管理。要有严谨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要有专门质量控制环节,有专人负责质检。

9、中标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制度,以保证工作人员及档案的安全。

10、严格执行实物档案的交接手续,确保实物档案安全。凡需进行扫描数字化及整理或已完成的档案均应严格登记并办好交接手续。

11、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不泄漏。工作人员严禁将档案夹带出加工场所,严禁以复制、拍照、转借、摘抄等方式泄漏档案内容。

12、加工整理场地应保持整净,须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鼠、防虫霉。严禁在档案加工整理场所内饮食和吸烟。

13、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用户单位沟通、解决。

14、应建立每日及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每天下班前切断电源,关闭门窗等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工作。节假日放假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15、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接到采购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总报价为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相应服务的全部内容,包括各项管理服务、劳务、档案扫描、破损档案裱糊、剪裁、去边、去污、整理装订、电子档案排序、机械设备、服装、通讯、利润、税金、保险、检测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专利、售后服务与维保、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采购方提供档案所需的工作场所,不收取水、电费和场地费,不提供档案扫描所需的任何相应设备和数字化加工软件。

3、其他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约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3,348,000.00
最高限价(元):3,3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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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组 号:002

包组名称:电子化扫描和集中编目项目

一、项目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促进审判流程再造,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和调卷难等难题,快速总结各地建设经验,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采用“集中扫描与编目”模式,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高效流转与管理。

随着电子卷宗扫描及编目工作的推广使用,为审执一线起到分忧解难的作用,同时彻底将审判、执行等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提高审执人员办案效率。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沈阳市中院意识到电子卷宗应用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主线。

二、服务内容

(一)立案起诉材料电子化服务

1、直接窗口立案。窗口接收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立案材料的登记、核对,整理,扫描工作;扫描后提交智能编目,生成材料二维码,同时将立案起诉材料及材料二维码提交立案登记人员。

2、通过互联网环境立案。立案庭将收集整理完的起诉立案材料通过云柜或线下交予材料收发员,由材料收发员进行分发,完成纸质材料电子化服务。

(二)补充材料电子化服务

1、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EMS邮寄补充材料,业务庭通过云柜或线下交予材料收发员,材料收发员进行分发电子化工作,电子化后提交集中式智能编目,生成材料明细清单。电子化的材料经法官审核确认后归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经材料收发管理员存入云柜。

2、在庭审中,依托电子卷宗展示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当庭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签字笔录等,开庭结束后可以由书记员通过云柜流转或直接提交给材料收发人员,经分发扫描后,纸质材料经材料收发管理员存入云柜。

(三)智能标注编目

按照电子卷宗以材料名称命名规范,对电子卷宗原始数据进行标注编目检查,并和电子卷宗原始数据的目录信息进行对比,保证电子卷宗原始数据和标注编目的名称一致,若有差异,进行人工手动修改。

三、服务质量及服务标准要求

需建立健全沈阳市中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之材料电子化扫描与集中编目的各项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对项目服务质量的承诺、岗位工作标准、人员服务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以及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处理办法等。

(一)项目组织人员设置及要求

为顺利完成项目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和部署实施等工作,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承建方必须组织稳定的、经验丰富的项目团队来完成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工作。要求供应商要制订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措施,提供项目实施的人力安排和组织保证。

1、项目组人员设置

项目组人员须包括项目经理、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岗、集中智能编目服务岗人员等;项目经理1人(不驻点),驻现场人员不少于31人,其中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负责全院案件的立案材料及补充材料的电子化加工;集中智能编目服务人员不少于25人,负责全市两级法院集中编目服务。驻场人员需服从采购人管理。

2、项目组人员要求

(1)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IT项目管理经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且资质不得低于原要求;

(2)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本项目要求,统筹项目实施,协调系统开发、测试、部署及实施等方面工作。

(3)本项目服务人员上岗前需具备专业技能培训经历;服务人员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如有相关工作经验并且工作表现优异者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态度端正、作风优良,熟悉法院中需要服务岗位的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电脑等办公设备,服从法院的规章制度。

(4)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材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查看、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同时,不经法院同意,不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法院。

(二)时间进度要求

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备及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开始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为10个工作日。试运行之前应完成的工作如下:

1、完成所有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培训及上岗。

2、完成智能编目系统个性化功能调整及上线工作。

(三)安全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2、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中标供应商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 U 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未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采购人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中标供应商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严格执行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工作时间的要求。

2、中标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若出现工作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并收回其出入采购人单位的通行证件,中标供应商必须配合,如不配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中标供应商应提供每天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人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全方位响应需求等服务。

4、中标供应商对项目服务人员的考察、聘用、辞退、更换、调岗等人员变动行为,必须由采购人提出需求,中标供应商擅自进行人员调整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害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5、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聘用项目服务人员的劳动权利,保证其薪资待遇,须足额发放五险一金,具体工资待遇水平应按采购人要求执行,不得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936,000.00
最高限价(元):9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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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组 号:003

包组名称: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一、项目背景

结合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要求和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设成为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智慧法院。信息化运维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应用同步转型升级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为此,依照国家最高法院的指示,智慧法院全面开展质效型运维管理,以ITIL、ISO 20000、ITSS等国内外服务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为指导,通过建设质效型运维服务及管理体系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支撑。

二、服务流程需求

运维服务管理流程涉及服务台、运维值班、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发布管理、服务级别管理、能力管理、可用性管理、服务持续性管理、知识管理、供应商管理、例行巡检、运维管理考核等。

1、服务台

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运维服务台,采用人工与智能技术相结合的方式重构运维环节,实行人工服务加智能平台7*24小时全法院信息通信网络及各业务故障申报制;实现接收、登记、分类、初步调查、委派等工作全过程留痕,做到事前可预测、事中流程引导,事后可复盘。

2、运维值班

承担运维值班、故障受理、通知转派、咨询解答、反馈、跟踪服务,并通过电话预处理常见性业务故障服务。负责每日机房人工巡检、防火、防水、防尘、防鼠、防静电、防雷击、防盗等机房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事件管理

事件管理流程是事件驱动的日常流程。服务台接收到的事件主要包括故障和服务请求。事件管理负责事件的调查、诊断、修复,其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快地解决故障,以恢复受影响的业务。将运用技术、管理与流程相结合的方式,做到统一管理,统一任务分发,所有的突发事件全过程可控制、跟踪、即时回馈,让用户方能够随时查询到事件处理过程,不会出现服务要求长时间无人响应或服务要求根本无人响应的情况,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运行维护效率。

要求中标方提供专门的事件经理,对法院的信息化各类事件进行统一的流程管理,并集中分析、协调、跟踪、记录。

4、问题管理

问题管理的目标是消除引起或可能引起故障的深层次根源,以防止故障发生或再次发生,从而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提高系统可用率。

要求运维服务管理单位指定一名问题经理,负责问题管理流程的设计、执行、监督和改进。

5、配置管理

要求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软硬件资产统计、注册、生命周期更新维护管理服务,提供项目文档、运维文档、服务报告等文档收集、录入和上传管理服务。

6、变更管理

各个流程提交的变更申请,必须通过规范化的变更管理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免变更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运维服务管理单位应指定一名变更经理,各维护项目组应指定一名变更管理员,与用户方一同组成变更管理委员会,按照既定的变更管理流程,进行变更的审核和审批。

要求根据用户方实际环境制定合理的变更管理流程,并负责流程的调整、更新、改进工作。

7、发布管理

发布管理负责对硬件、软件、文档、流程等进行规划、设计、构建、配置和测试,以便为实际运行环境提供一系列的发布组件,并负责将新的或变更的组件迁移到运行环境中。其主要目标是保证运行环境的完整性被保护以及正确的组件被发布。

8、服务级别管理

负责协商并记录所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服务级别目标以及工作量特性,协商并记录服务级别协议、支撑服务约定、供方合同以及相应的程序。服务级别管理还监视并报告服务级别,支持查看和定期的评审,以确保服务级别协议的更新和持续有效。

9、能力管理

通过法院已经建立的针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各种监控工具软件,进行信息化基础架构体系和应用系统软件的监控和分析,并结合今后业务的发展对监测的结果进行能力评估,定期对法院信息化全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记录报告。针对出现的重要业务系统后台支撑环境运行故障和相关现象、原因,处理方法、配置变更内容、处理结果、可能存在的隐患以及今后避免问题的具体措施,并提出整个信息化基础设施今后进行能力提升、改善的建议、报告。

10、可用性管理

可用性管理流程负责定义、分析、计划、测量和改进服务的所有可用性方面,从而保证IT基础设施、流程、工具、角色等与协议达成的服务级别中的可用性目标相适应。

11、服务持续性管理

服务持续性管理流程的目标是确保向客户承诺的协商一致的服务持续性在任何风险下都能得到满足。该流程负责管理可能严重影响服务的风险,制定服务持续性计划并定期评审。

12、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流程负责搜集、分析、存储和共享知识和信息,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确保提供可靠和安全的知识和信息以提高管理决策的质量。

13、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目标是管理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该流程负责供应商信息维护,以及对供应商的归类和评估。

14、例行巡检

运维管理服务,要求负责针对各项目维护承包公司,按运维要求提供的项目维护巡检情况进行抽检监督职能,按单个项目的具体执行要求,以日、周、月、季度、半年、年度的周期性进行抽检,同时还要求承担巡检的跟踪、记录、纠错、完善等工作,确保各维护项目内容及要求落到实处。抽巡检结果提交纸制报告或生成电子工单发布至运维管理平台。

15、信息安全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提供包括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要求的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安全巡检,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16、运维管理考核

提供运维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需要对各公司派驻人员的日常办公、考勤、例行巡检、故障受理、规范制度的执行以及其他与运行维护相关的工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人员设置及要求

(一)项目组人员设置

1、项目经理1人。负责行使各运维组协调职责,接受院方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依据法院有关规定做好承担的运维管理工作。

2、审判流程系统应用运维不少于5人。负责法院立、审、执、监全业务、全流程的信息服务,其运行服务工作涉及对院内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监庭、档案室部门的日常业务应用保障、案件电子档案数据的有效录入保障和司法统计数据的自动准确生成保障等方面。

3、审判法庭设施及软件运维不少于1人。负责34个数字化科技法庭、6个互联网法庭、12个调解室的每日例行检查、日常维护、维修、重大案件保障工作。

(二)项目组人员要求

项目组人员均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工作经验2年以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人员需全部参与项目。

四、项目实施要求

1、服务管理要求

由沈阳市中院信息化处履行对本项目运维服务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职责。中标方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方法,需在常驻人员中指定一名综合协调专员全职常驻沈阳中院负责行使各运维组协调职责,接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依据法院有关规定做好承担的运维管理工作

2、资产保管要求

中标方具有承担保管运维范围内全部资产的义务,可根据沈阳中院需要制定并签署《信息化资产保管协议》,编制固定资产保管清单,严格按照资产清单进行规范管理,对所维护的硬件、软件的变更及时进行更新登记,包括流程图、线路图、系统图、设备清单等文档记录;

3、文档管理要求

中标方需要根据法院信息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做好运维过程的所有文档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包括各种形式的服务总结、工作汇报、技术方案以及往来的传真、邮件等,每个季度汇总一次,按照相关要求装订成册,提交给沈阳中院信息化处。

4、安全管理要求

中标方必须服从沈阳中院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可根据沈阳中院需要制定并签署《信息安全协议》。对因工作疏失出现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接受惩处。

5、人员管理要求

中标方根据沈阳中院的有关工作制度,如作息时间、着装、考勤制度、重大活动保障制度、应急事件管理规定等,制定有关规范对常驻沈阳中院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中标方投标文件与沈阳中院有关工作制度不一致的,以沈阳中院工作制度为准。

6、绩效考核要求

中标单位应该依据招标文件,以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产品为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规范、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等。合同生效后,法院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

7、其他要求

沈阳中院有权根据工作任务缓急轻重,统筹调配中标方的派驻人员工作范围;派驻人员应经过沈阳中院考察认可后方可正式上岗;派驻人员对运维设备的关键参数更改应事先征得沈阳中院管理部门同意,并做好更新登记工作;非正常上班时,遇有紧急情况,中标方的派驻人员接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到达指定工作地点;遇有应急处理情况,中标方应保证提供7×24小时服务。

投标人不得与设计单位、建设承包人及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益处。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12-17至2020-12-23,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01-06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开标区(5~7楼),开标室见1楼大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
账户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于梦溪
电话: ***-********、22890043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附件: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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