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万安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万安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万府办字[2017]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万安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万安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省住建部、省财政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保〔2017〕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扩大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万府字[2011]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租赁并举”的要求,我县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原则。租赁补贴范围在原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覆盖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并实行分类保障,差别化补贴的方式,确保租赁补贴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补贴原则
(一)保障家庭的分类
住房保障家庭按收入分为二类:
第一类(最低收入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类(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2016年底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649元的70%,即15854元及以下。
(二)补贴标准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不同,发放相对应类别的租赁补贴:第一类4.5元/平方米·月,第二类2.5元/平方米·月。
县直机关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按照第一类标准补贴。
(三)补贴面积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住房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1、对无住房家庭,按照人均15平方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2、对有住房家庭,按照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发放差额面积部分的补贴;
3、县直机关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按照人均15平方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未婚或单亲家庭按30平方米标准补贴。
三、补贴对象
1.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
2.县直机关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3.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时间:2017年9月1日至30日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类补贴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且在该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
(2)申请家庭为无房(含商铺)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户口本为准),且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县直机关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含集体户),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应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含商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二)申请第二类补贴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且在该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
(2)申请家庭为无房(含商铺)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户口本为准),且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2.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以上;
(2)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含集体户),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
(3)申请时在岗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申请日前5个月的纳税证明),并在本岗已连续稳定工作12个月以上,能够提供由人社局开具的5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含商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补助:
1.已享受廉租住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
3.已购买小汽车的家庭或个人;
4.2014至2016年已取得保障资格但自动放弃选房的家庭。
六、申报审核
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申报补贴的成员必须是共同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万安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查原件收复印件);
3.工作单位(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无房证明;
4.工作单位(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
5.低收入家庭低保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6.公职人员的单位工作证明(原件),以及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查原件收复印件),以及5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发票;
9.其他证明资料。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套,到县房地产管理局一楼安居工程股领取《万安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其中公职人员将申请材料和申请审核表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其他人员将申请材料和申请审核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采取调查走访、群众座谈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收入、享受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类别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进行初审并由分管或主要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其居住(工作)区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申请人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初审意见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赣建保[2016]15号关于简化审核环节的有关规定,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县人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对申请材料按职能进行分类比对、审核,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轮候对象。
4.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获批准的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人数、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七、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工作。
1.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方案的起草、申请人信息录入及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2.相关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所提交资料的接收、初审查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请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和城镇低保家庭。
4.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有房家庭,核定并出具住房情况证明资料。
5.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核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出具是否拥有车辆的证明资料。
6.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情况。
八、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保障户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按照本方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逐户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随时退出。
(二)信息管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租赁补贴保障户档案库,定期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
(三)社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条件、发放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九、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人口信息、家庭财产及收入等,驳回其申请。对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
(二)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本方案由万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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