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安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万安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方案的通知
万府办字〔2020〕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万安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万安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配租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关于印发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13]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公租房房源及租赁价格
(一)公租房房源:共213套。其中,建丰佳苑5套,坪前小区19套,东湖小区35套,幸福家园5套,新苑小区15套,富之源小区83套,中信华小区21套,金泰源小区30套。
(二)租赁价格
1.公租房月租金标准3.00元/㎡,城市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标准(1.60元/㎡)执行,物业服务费按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2.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无房人员购买了私家车(购买价格在10万以下,以原始购买发票金额认定)的租金标准按《关于同意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万府字[2019]123号)执行。
二、申请时间: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30日
三、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保障对象
1.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
2.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新招录无房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申请公租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居民,且在该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以作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为无房(含商铺)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户口本为准),且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家庭提供);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无房人员及引进的人才申请公租房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含集体户),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应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4)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含商铺),且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
(3)申请时在岗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申请日前5个月的纳税证明),并在本岗已连续稳定工作12个月以上,能够提供由人社局开具的5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含商铺),且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
(3)已购买私家车购买价格在10万以上(不含10万元,以原始购买发票金额认定)的家庭或个人;
(4)2019年及以前已取得保障资格但自动放弃选房的家庭;
(5)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拆户已享受政府安置房或货币补助的家庭;
(6)在保障性住房专项治理存在违规行为已清退的家庭及个人。
五、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租房的成员必须是同一本户口本家庭成员。
(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万安县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
3.低收入家庭城市低保证;
4.公职人员的单位工作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套,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或县房管局安居工程股领取《万安县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签署《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2.优化业务审核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表通用、后台并联审核”模式,推进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协查,提高申请审核效率。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县人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对申请材料按职能分工进行分类比对、审核,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轮候对象。
(三)公开摇号及配租
1.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采取公开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中签小区、楼栋和房号。摇号分两个批次进行(城市低保家庭组和其他人员组,其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摇号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公证处实行全程公证,接受社会监督。
2.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摇号中签的申请家庭核发《万安县公租房配租通知单》。
3.申请家庭执《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到县房管局办理租赁手续。
六、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13〕65号)规定执行;在租赁期间,保障家庭如有违反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按万府字〔2019〕123号和万府办字〔2019〕100号规定处罚。
七、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工作。
1.县房管局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方案的起草、申请人信息录入及公租房配租工作。
2.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请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和城镇低保家庭。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有房家庭核定并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核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出具是否拥有车辆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责任
1.申请人(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人口信息、家庭财产及收入等,驳回其申请。对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追回其已分配的公租房,并将其行为记入征信系统。
2.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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