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项目[澄清公告]

巨鹿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项目[澄清公告]


第四部分项目概况及要求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巨鹿县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期限:一年

  2. 运维技术要求

  3. 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6、其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与省站通讯正常。涉及省站开发的数采软件技术问题可报告省站协调解决。

    8、运维单位需提供备机。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市监控中心,市监控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9、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的维修保管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 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中标单位承担。

    10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地方环保部门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上一级 部门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具 体工作。

    11、配合主管单位组织的手工监测比对及运维检查,包括例行检查和计划外检查等。

  4. 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 确、有效的监测数据,除详细的技术保障方案外,还应包括有关应急预案,如运营期间出现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和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时,应具备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空气 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获取率≥90%(以小时值计);

    3、质控抽检合格率≥80%(以小时值计);

    4运维任务完成率 95%;

    5、异常情况处理率 95%。

  5. 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国家总站及《河北省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暂行规 定》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生态环境部、河北省环境监测网出台新的空气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 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 小于 3℃,相对湿度保持在 50%RH 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 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 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每日 6 时~23 时出现 的故障,应在 4 小时内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 8 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 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根据仪器监测数据以及状态参数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总站平台,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8)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数据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委托方。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 1 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 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按仪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检查零气发生器的分子筛、氧化剂、活 性炭是否进行定期更换;

    (4)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 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5)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 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 源;

    (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8)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 正常;

    (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 况,每周或视具体情况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 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1)应及时清除空气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 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 20

    是否完好,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 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4)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5)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16)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1)清洗 PM10及 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 PM10及 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 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检查颗粒物和气态分析仪管路是否漏气;

    (4)检查/更换各仪器颗粒物过滤膜;

    (5)清洁仪器风扇防尘网;

    (6)检查标气是否在有效期内;

    (7)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8)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季度工作如下:

    (1)更换 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 PM10及 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4)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5)对 PM10和 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 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时,及时进行校准。

    6、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 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 截距;

    (3)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 20 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4)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溯源至臭氧一级标准)对空气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校准频次和方法参照(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附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校准报告格式参照附件“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附录 B;

    (5)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6)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7、每年工作内容如下: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8、建立空气站维护档案 将空气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 的相关记录表格,应当使用邢台市监控中心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 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1)空气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5)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6)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8)室内外环境记录;

    (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10)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9、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每周或视情况更换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主管单 位。

    (3)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空气站故障响应时间要求,当空气站每日 6 时~23 时出 现故障,应在 6 小时之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 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或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 修复时,必须在 48 小时内报告总站,主管单位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双方协商后提出解决方案。

    (4)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0、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每个空气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校准常规项目的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 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国家一级或相当于国家一级标准物 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 于 500PSIG 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 150PSIG(1.0MPa)时,标准停 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①安装时 ②移动位置时 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运维单位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并上报总站。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 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月 进行整理归档。

    11、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 设施),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 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 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向总站提交相应报告。

    12、人员、车辆基本要求 运维单位保证为本项目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2 人,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不少于 2 辆。

    13、运维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服务任务,服从委托方的管理和调度,委托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针对制定的考核细则,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委托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14、其他未尽事宜,中标方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时按委托方合理化建议执行

标签: 运维管理 监测站 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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