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涉企事项清单
三门峡市涉企事项清单
1193 | 一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94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95 | 专用航标位置移动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19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 ABC | 企业法人 |
1197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19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JL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A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199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00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01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02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03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04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05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换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06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07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08 | 专用航标设置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209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10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 | ABC(不含市辖区)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11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报废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三)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12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13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14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15 | 船舶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16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 | BC | 企业法人 |
1217 | 在普通公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18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变更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19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20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 | B | 企业法人 |
1221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22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事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23 | 海员证核发(到期换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24 |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25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2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2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28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二节客运车辆审验,客运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29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30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变更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31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ABC | 企业法人 |
1232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3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34 | 光船租赁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3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事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36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37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 | BC | 企业法人 |
1238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39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40 |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 A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41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ABC | 企业法人 |
1242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 | B | 企业法人 |
1243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企业运输核减经营(运输)范围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44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 ABC | 企业法人 |
124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注销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46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职务晋升)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47 | 船舶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48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 | BC | 企业法人 |
124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二、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核减经营(运输)范围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51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企业终止经营(运输)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52 |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第十五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 | AB | 企业法人 |
1253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二、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4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AB | 企业法人 |
1255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6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道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7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8 | 在普通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9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60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61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 | A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62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63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N/A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64 | 海员证核发(初次签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6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6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66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67 | 海员证核发(补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68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69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到期换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70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71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 B | 企业法人 |
1272 |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许可事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 | BC | 企业法人 |
1273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74 | 港口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75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 | B | 企业法人 |
1276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77 | 道路危险货物企业终止经营(运输)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7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补证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279 |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企业法人 |
1280 | 废钢船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81 | 二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82 | 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企业法人 |
1283 | 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包车经营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企业法人 |
1284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五条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85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B | 企业法人 |
1286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287 | 三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88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89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90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定期检验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91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92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 | B | 企业法人 |
1293 | 道路旅客运输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企业法人 |
1294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95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关于车辆转籍、过户的规定: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 B | 企业法人 |
1296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297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298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 B | 企业法人 |
1299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30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0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302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函(1992)204号)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 | AB | 企业法人 |
1303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BC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04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B | 企业法人 |
1305 | 裁决客运站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CJ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BC | 企业法人 |
1306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07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ABC | 企业法人 |
1308 | 专用航标撤除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09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企业法人 |
1310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11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 A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12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 | B | 企业法人 |
1313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 BC | 企业法人 |
1314 | 市域内水路运输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务管理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15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316 | 船舶名称核准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17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18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 ABC | 企业法人 |
131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0 |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1321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二、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22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经营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23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补办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4 | 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恢复营运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6 | 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恢复营运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7 |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务管理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28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关于车辆转籍、过户的规定: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 B | 企业法人 |
1329 | 专用航标调整审批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30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 QT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 | ABC | 企业法人 |
1331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注销申请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32 | 船舶营运证配发 | QR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中的“四、《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33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34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B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335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1336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XK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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