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
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
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 | 市直 |
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 | 市直 |
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 | 市直 |
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8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包车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B | 市直 |
2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撤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B | 市直 |
2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位置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9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B | 市直 |
2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专用航标调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B | 市直 |
2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 | B | 市直 |
2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二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 B | 市直 |
2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三类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 B | 市直 |
2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一类超限运输车辆在区、县范围内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二类超限运输车辆在区、县范围内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2号)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三类超限运输车辆在区、县范围内行驶普通干线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8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2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6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7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普通公路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定期检验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补办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注销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市域内水路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变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3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取消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4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4),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5),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8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9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换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5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8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9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8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渡槽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渡槽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跨越普通公路架设管线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穿越普通公路埋设管线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8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跨越普通公路架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穿越普通公路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利用普通公路桥梁铺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利用普通公路隧道铺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利用普通公路涵洞铺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A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道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5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企业运输核减经营(运输)范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6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放射性危险货物企业终止经营(运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恢复营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1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核减经营(运输)范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企业终止经营(运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恢复营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2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职务晋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市直 |
12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到期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2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市直 |
12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3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AB | 市直 |
12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3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3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A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4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B | 市直 |
14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B | 市直 |
14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AB(含直管县) | 市直 |
14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4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4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4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4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4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4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押运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4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押运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5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押运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6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押运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7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5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押运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4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押运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5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押运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6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押运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第四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7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款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B | 市直 |
16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6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海员证核发(初次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市直 |
17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海员证核发(到期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市直 |
17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海员证核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AB | 市直 |
17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AB | 市直 |
17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A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B | 市直 |
17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进出港报告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7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8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8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8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8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18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8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8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光船租赁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8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废钢船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8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8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9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B | 市直 |
19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 B | 市直 |
19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 AB | 市直 |
19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 AB | 市直 |
19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其他职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 AB | 市直 |
19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 其他职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5.《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 6.《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7.《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8.《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9.《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10.《关于国际航行船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关于发布新版《编制 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货物系固手册> 配备货物系固手册>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裁决客运站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行政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站变更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站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站终止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0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0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0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0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1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2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3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4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5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报停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7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恢复营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8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换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报废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变更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C | 市直(湖滨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2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2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2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8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2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2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3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3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B | 市直 |
23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营运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三款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第十七条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三、《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23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 其他职权 | 一、巡游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 A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3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3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吨位复核 | 其他职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二、《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第三条:总体原则第(二)款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 AB | 市直 |
23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航道养护工程设计审查 | 其他职权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5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河南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重点专项工程须召开专题评审会审定。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AB(含直管县) | 市直 |
237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5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河南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重点专项工程须召开专题评审会审定。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AB(含直管县) | 市直 |
238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其他职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第十五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三、《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2006〕307号)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 AB | 市直 |
239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 B | 市直 |
240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41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 行政确认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42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补证) | 行政确认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1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43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换证) | 行政确认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2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44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第四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3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B | 市直 |
245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46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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