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09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20〕09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0〕097号
天津市天大远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五支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富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3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信访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环保设备(塔件)制造,生产中。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折弯、焊
接、清洗、成品。你单位2013年6月编制的环评文件显示,清洗工艺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有一条清洗生产线,清洗废水由自建的溶气
气浮机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溶气气浮机正在运行。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天津众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总排口对正在
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津众航检:S200930-01)显示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586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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