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10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10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0〕107号

天津聚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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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三星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蒋树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中。经查,你单位2020年5月搬迁至现址投资生产,主要从事汽车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主要工艺有制芯、轧胶、造粒、挤出、注塑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车间轧胶生产线1台开炼机、1台捏炼机正在运行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的UV光氧设备未开启,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0〕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0年11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0〕045号)以及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3日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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