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试行)公告

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试行)公告

索 引 号********4/2020-00061发布机构淮安区卫健委发布日期2020-12-17
文  号
主  题卫生、体育体  裁公告
组配分类民生公益


操作

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试行)


序号

分类

信息内容

公开

属性

公开

主体

时限

依据

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政府网站、淮安市信用信息归集平台

淮安市信用信息归集平台(3个工作日公示)

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区政府网站


3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区政府网站


4

行政强制

控制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强制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5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6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区政府网站


7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8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9

行政强制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献血条例》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区政府网站


11

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

区政府网站


12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献血条例》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区政府网站


13

行政处罚

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

区政府网站


14

行政处罚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或者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献血条例》

区政府网站


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法机构提供的血液或者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献血条例》

区政府网站


1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

区政府网站


17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8号)

区政府网站


18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

区政府网站


19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

区政府网站


2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临床用血管理职责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区政府网站


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区政府网站


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区政府网站


2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区政府网站


24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25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26

行政处罚

对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规章】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
【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规章】《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区政府网站


2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区政府网站


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2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售非医疗物品而出具医药费收据(发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区政府网站


3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区政府网站


3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备人员、对人员培训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登记保存资料、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及消毒清洁或者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6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区政府网站


37

行政处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区政府网站


38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区政府网站


39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区政府网站


4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区政府网站


4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区政府网站


42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区政府网站


43

行政处罚

对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区政府网站


44

行政处罚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区政府网站


4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区政府网站


46

行政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47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48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区政府网站


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区政府网站


50

行政处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区政府网站


5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任用护士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区政府网站


5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区政府网站


54

行政处罚

对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区政府网站


55

行政处罚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区政府网站


56

行政处罚

对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摘取人体器官或者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区政府网站


5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处罚,以及未定期报送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区政府网站


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区政府网站


59

行政处罚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者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区政府网站


6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区政府网站


61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区政府网站


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区政府网站


63

行政处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区政府网站


6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66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67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6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69

行政处罚

对大型建设项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7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区政府网站


7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区政府网站


72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区政府网站


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区政府网站


7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区政府网站


75

行政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区政府网站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区政府网站


7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区政府网站


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区政府网站


79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区政府网站


8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区政府网站


81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区政府网站


8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区政府网站


8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配套规范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84

行政处罚

对其他机构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区政府网站


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人员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政府网站


86

行政处罚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

区政府网站


8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区政府网站


88

行政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区政府网站


89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区政府网站


90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身体不适宜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区政府网站


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区政府网站


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区政府网站


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区政府网站


94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区政府网站


95

行政处罚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区政府网站


96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政府网站


97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行体格检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政府网站


98

行政处罚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政府网站


9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政府网站


10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区政府网站


102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者不按《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区政府网站


103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者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区政府网站


10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或者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区政府网站


1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区政府网站


10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区政府网站


10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得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履行对个人防护措施或者发生放射事故后的相关法定义务等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区政府网站


108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认责任人,或者未配备卫生设施,环境卫生未达标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区政府网站


109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区政府网站


1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禁控烟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区政府网站


1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媒生物防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区政府网站


1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含疑似)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3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4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6

行政处罚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7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8

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情况报告义务或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1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活动或控制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区政府网站


120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区政府网站


121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区政府网站


122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区政府网站


12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区政府网站


124

行政处罚


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区政府网站


1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或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区政府网站


126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区政府网站


127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区政府网站


1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区政府网站


129

行政处罚

对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区政府网站


130

行政处罚

对人员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区政府网站


13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区政府网站


132

行政处罚

对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区政府网站


13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区政府网站


134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区政府网站


135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区政府网站


136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区政府网站


137

行政处罚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区政府网站


1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区政府网站


139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区政府网站


140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政府网站


141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区政府网站


14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区政府网站


143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并拒不改正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令第9号)

区政府网站


144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区政府网站


1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或者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或者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区政府网站


146

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区政府网站


1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2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6

行政处罚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5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区政府网站


15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区政府网站


15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区政府网站


16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6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6

行政处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7

行政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8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79

行政处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1

行政处罚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3

行政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4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8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8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8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8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9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9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区政府网站


192

行政奖励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3

行政奖励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

区政府网站


194

行政奖励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区政府网站


195

行政奖励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区政府网站


196

行政奖励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197

行政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区政府网站


198

行政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府网站


199

行政奖励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区政府网站


200

行政奖励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区政府网站


201

行政奖励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区政府网站


202

行政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区政府网站


203

行政奖励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政府网站


204

行政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区政府网站


205

行政奖励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区政府网站


206

行政奖励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第七条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政府网站


207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

区政府网站


208

行政确认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区政府网站


209

行政其他

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

区政府网站


210

行政其他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区政府网站


211

行政其他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区政府网站


212

行政其他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规范性文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区政府网站


213

行政其他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核查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

区政府网站


214

行政其他

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授予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条)

区政府网站


215

执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66号)

区政府网站


216

其他

人员招录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17

其他

人才培养计划和规划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18

其他

部门预决算公开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预算法》,淮财库、淮财预相关文件通知

区政府网站


219

其他

直属单位基本信息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0

其他

内设机构及职能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1

其他

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能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2

其他

年度工作计划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3

其他

年度工作总结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4

其他

年度重点工作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5

其他

中长期规划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6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7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8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29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30

其他

政策解读与回应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31

其他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32

其他

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233

其他

颁发淮安区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苏卫科教〔2005〕36号)

区政府网站

其他

234

其他

下达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县区医学巡回讲学计划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淮卫办发〔2015〕10号)

区政府网站

其他

235

其他

推荐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确认名单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淮科〔2017〕32号)

区政府网站

其他

236

其他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结果

主动公开

区卫健委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淮卫发〔2017〕19号)

区政府网站

其他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信息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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