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回桥派出所新建招标公告
拾回桥派出所新建招标公告
沙洋县拾回桥派出所新建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MZX-202012FJ-********1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沙洋县拾回桥派出所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沙洋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沙审批字【2020】14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100%,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沙洋县公安局,招标人为沙洋县公安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汉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沙洋县拾回桥镇。
2.2 本招标项目建设内容为:本次招标项目按图纸设计内容招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侯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详见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982.093053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履约期限:18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类似业绩:近五年(2015年12月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的公共建筑业绩(须同时提供政府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版截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且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中公开的业绩信息一致,附网上具有项目名称的查询截图;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投标人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企业在本项目投标中没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且必须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该项目投标视为弄虚作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其他事项说明: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
(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至系统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两家及以上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荆门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zyjy.jingmen.gov.cn)。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0年 12 月 18 日至2020年 12 月 22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zyjy.jingmen.gov.cn/,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荆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zyjy.jingmen.gov.cn/下同),明确所投标段后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荆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方式
5.1 投标文件采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 1 月 7 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在线参加开标: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开标方式: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http://122.112.246.33/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准时参加在线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沙洋县公安局
地 址: 沙洋县荆河路5号
联 系 人:张晓庆
联系电话:139*****858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汉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沙洋县荷花南路滨江花园1号楼商39号
联 系 人:刘睿
联系电话:****-*******
备注:1.疫情期间,本次开标只有文字直播,无开标现场环境直播;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荆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下载中心。点击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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