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评估核定竞争性磋商公告
辽宁省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评估核定竞争性磋商公告
辽宁省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评估核定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12-29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名称:辽宁省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评估核定
二、采购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采购内容: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科学确定正常生产和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生产能力(辽宁省现有正常生产的“两类”煤矿11处)。
3.1 组织评估辽宁省“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设计要求,评估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处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3.2开采强度评估包括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现生产水平、采区及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以及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3.2.1评估采掘工作面推进(掘进)速度合理性,主要是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
3.2.2评估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2.3研究目标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的合理性。
3.3生产能力核定包括重新核定目标矿井生产能力,按“只减不增”的原则,根据“两类”煤矿评估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形成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3.3.1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采区回采率、安全煤柱的留设、“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3.2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是否完整;保护装置是否完善、运转是否正常;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是否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3.3.3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排水系统是否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是否出具报告;是否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矿井防治水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是否完备,是否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是否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是否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是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仓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3.3.4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供电系统是否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是否完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是否正常;供电系统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是否完备,管理维护制度是否健全。
3.3.5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核定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井下运输系统是否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是否正常;运输安全保障系统装备、调度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3.6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采掘工作面的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是否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区域是否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煤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是否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区生产是否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是否采用非正规下山开采;能否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实现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3.3.7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通风系统状况,核查矿井通风机械、设施的运转状况;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3.3.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并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
3.3.9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根据实际生产设施核定地面生产系统能力。
3.3.10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主要包括原煤、产品煤运输系统能力;除杂、筛分、破碎系统能力;选煤环节能力;排矸环节能力;原煤、产品煤储存与装车外运系统能力;煤泥处理回收系统能力。
3.3.11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具备的基本条件
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是否依法组织生产;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各安全、生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行是否正常;矿井(采场)生产布局是否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3.3.12矿井防冲措施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确定安全系数Kc;是否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是否设置专职防冲队伍,是否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是否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是否具有完备的防治装备,是否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3.3.13突出防治措施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区域防突措施执行落实周期、效果,从瓦斯治理与防突的角度对开采顺序、开拓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对局部防突措施方案的合理性、执行周期进行评价。
四、任务要求
4.1分别提交11对矿井的《矿井开采强度评估报告》、《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开采强度评估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处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4.2实施的矿井如表1所示。
表1 辽宁省冲击地压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汇总
序号 | 煤矿名称 | 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 冲击地压情况 | 现生产能力(万吨) | 自2016年核减情况(万吨) |
1 | 沈阳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 | 是 | 110 | -10 | |
2 | 沈阳煤焦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 | 是 | 150 | 0 | |
3 | 沈阳煤焦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 | 是 | 是 | 240 | -260 |
4 | 沈阳煤焦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 | 是 | 150 | -10 | |
5 |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 | 是 | 是 | 120 | -30 |
6 |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 | 是 | 110 | -10 | |
7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隆矿 | 是 | 是 | 210 | -85 |
8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矿 | 是 | 是 | 240 | -150 |
9 | 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150 | ||
10 | 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矿 | 是 | 是 | 240 | -20 |
11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是 | 是 | 8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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