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康牙膏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济康牙膏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济康牙膏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
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开源路与九川道交口 西青市民中心二楼,225窗口
邮箱地址:xqqzwfwb01@tj.gov.cn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 公示 日期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济康牙膏生产线 | 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 | 天津中环宏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A6-3座 | 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7日,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A6-3座,是一家专业生产牙膏的企业。 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A6-3座,地理位置见附图1,租用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及厂院,建设“济康牙膏生产线”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3961m2,建筑占地面积1543.2m2,总建筑面积3531.1m2,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8.970673°、东经117.215173°,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租赁厂房进行装修,购置安装相关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建成两条普通牙膏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1500t普通牙膏。 ? 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的现有空厂房进行经营活动,不新增建筑,无大规模土建施工,施工期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其中以施工噪声的环境影响较为突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管理条例、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可恢复到现状水平,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 施工期现场通过紧闭门窗,可将施工扬尘有效的控制在厂房内,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2)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同运营期的员工生活污水,其水质达到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场界噪声可达标。 (4)固体废物影响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垃圾,通过分类暂存,最后由物资回收部门进行回收利用或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内,定期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有合理去向,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运营期环境影响 (1)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排气筒P1及厂界的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 本项目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浓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化粪池进行预处理,日常排水及最大日排水的出水水质均可达到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对四侧厂界的昼间噪声影响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噪声传播到西侧敏感点天津市公安局西青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西南侧白领公寓处,并和现状噪声值进行叠加,叠加后噪声值分别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和2类限值。故本项目产生的噪声较小,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质量以及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4)固体环境 本项目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合格牙膏和沉淀池底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废纸箱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再利用;废包装桶、废石英砂过滤器、废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炭由原厂家回收再利。本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有合理去向,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2020年12月21日 —2020年 12月25日 | 本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了两次网上信息公示,无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 —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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